云南省监察厅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询律网小编整理
2024-11-21 12:30
146人看过
非公有制
监察机关
企业
云南省监察厅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云监[2003]14号)各地、州、市监察局,省监察厅派驻(出)监察室(局):为加快云南非公有制经济的发
云南省监察厅贯彻省委、省政府
《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云监[2003]14号)
各地、州、市监察局,省监察厅派驻(出)监察室(局):
为加快云南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着力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推进云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行政监察工作的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监察机关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加强组织领导,结合监察工作实际,认真学习领会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认识加快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作为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注意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严格依法办事,严格管理,严肃纪律,令行禁止,狠抓落实,注重实效,确保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决策的顺利实施,为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监察机关对重点非公有制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县(市、区)监察局对经营常设机构设在本地的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省外来滇投资企业或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及列入省、地、县的重点非公有制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监察机关应依法采取措施维护挂牌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定期或不定期向挂牌保护企业了解合法权益维护情况,查处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监察机关在受理、调查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检举、控告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职责、程序进行。必要时,县级以上监察机关可以依照法定审批程序采取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调查措施。县级以上监察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可以提出监察建议,责令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国家机关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给予违纪人员行政处分,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
三、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部门和执法部门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检查活动的监督,严格管理,从严把握。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行政部门和执法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检查必须经同级监察部门同意后进行”的规定,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与其他行政部门和执法部门的联系、协调、沟通,加强对派出派驻机构的指导、协调,加强对各类检查活动的监督,严格进行管理。行政部门和执法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检查必须经同级监察机关同意后进行。行政部门和执法部门在发现企业有重大违法行为并正在进行违法规避活动、事态紧急、必须立即进行检查的,可边报告边进行检查,事后应立即向同级监察机关补办同意手续。监察机关应按照严禁重复检查,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例行检查,一般一年不能超过一次的原则审核,从严掌握。监察机关对以检查为名,谋取部门和个人私利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监察机关应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权及财产进行扣押或查封行政行为的执法监督。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权及财产进行扣押或查封,必须分别报省、地、县监察部门同意后执行”的规定,监察机关应及时审核国家行政机关和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事业单位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权及财产进行扣押或查封的执行事项。行政执法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权及财产进行扣押或查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管辖权限、内容、程序进行。管辖权限、执法主体、对象、方式、内容、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应该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权及财产进行扣押或查封时,涉及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和省确定的重点非公有制企业的,必须报省监察厅同意后执行;涉及纳税额在200万元至500万元非公有制企业和地(州、市)确定的重点非公有制企业的,必须报所在地(州、市)监察局同意后执行;涉及纳税额在50万元至200万元非公有制企业和县(区、市)确定的重点非公有制企业的,必须报所在县(区、市)监察局同意后执行。
五、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整治力度。监察机关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的要求,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监察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的收缴和使用管理的监督,严肃“收支两条线”的纪律,防止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对于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重大案件,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顶风作案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刁难企业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决不姑息。
六、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认真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坚持评纠建并举,实行评议与测评相结合的制度。聘请非公有制企业代表人士作为特邀监察员,参与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工作;吸收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每年对政府职能部门和相关服务行业的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对行政机关和相关服务行业的依法行政、作风建设、服务质量、廉洁自律、发展创新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议和测评。评议和测评结果由监察机关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向社会公布。监察机关应根据评议和测评结果,对评议和测评综合得分连续两年最低的部门,向组织部门提出监察建议书,建议调整连续两年被评议和测评为末位的部门的主要领导。
七、监察机关要严格执行纪律,确保政令畅通。各级监察机关对违反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的行为,要认真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及时依法处理。对违反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应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监察建议调离原岗位;性质严重的,应向其主管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监察建议辞退或者除名。对由于部门领导渎职失职,本部门发生有令不行、违反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行政行为的,监察机关应报请同级党委、政府同意后,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部门的主要领导纪律处分。
八、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行政监督,推进行政机关职能转变,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过程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积极推行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权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推进办事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积极推行涉及企业法人和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的事前政务听证和咨询制度,扩大企业法人和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发展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行政管理的效率。
云南省监察厅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