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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第1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第1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 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和有关要求,我们组织制订了《云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并于2016年1月30日,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特此通告。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3月8日
云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效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第19号令)、《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举全省之力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的意见》(云发〔2015〕14号)、《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3〕25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 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扶贫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省级财政预算资金,州(市)以工代赈投入纳入地方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以工代赈投入重点投向集中连片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兼顾连片特困地区之外的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家明确的其他贫困地区,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
第五条 以工代赈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 省、州(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编制以工代赈建设规划、编报与下达年度计划、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等具体管理职责,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参与管理。第二章 规划计划管理
第七条 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是国家的一项重要专项规划,应与国家及省、州(市)、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编制实施,是编制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规划内容包括发展背景、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区域、建设任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 省、州(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围绕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总体目标要求,结合当地扶贫?苑⒐ぷ魇导剩?组织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规划实施过程中,若有特殊原因,各地可适时提出中期调整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编制以工代赈计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和省扶贫方针政策为指导,以以工代赈建设规划为依据,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十条 以工代赈计划分为中央财政预算内计划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基本内容包括政策要求、建设规模、建设时限、投资规模及构成、建设内容和劳务报酬等。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主要安排连片特困地区跨行政区、示范带动作用强、具备一定规模的综合性扶贫项目。
第十一条 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编报的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后,负责汇总编制本州(市)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草案,并于规定时间内报送省发展改革部门。年度建议计划申报文件需附相关投资建议计划表、备案卡、实施方案批复文件等,有地方配套及整合资金的还需附配套整合资金承诺函。省发展改革部门对州(市)发展改革部门编报的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后,负责汇总编制省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草案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衔接落实。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自收到国家年度以工代赈投资计划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分解下达到各州(市),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州(市)发展改革部门收到下达计划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州(市)下达的计划后应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省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应当根据审批权限按程序逐级履行报批手续,并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省、州(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列入以工代赈建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在以工代赈项目库中选择,并优先安排深度贫困村的项目和群众参与性高、减贫效果好的项目。
第十五条 以工代赈建设项目的安排应当与其它相关规划,特别是其它行业的扶贫规划、年度计划相衔接,杜绝多头申报、重复安排投资。凡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完成前期工作,审批手续完备、配套资金落实、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六条 以工代赈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管理。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跨州(市)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跨县(市)的项目由州(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他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省、州(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实施方案,但实施方案必须同时满足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深度要求。审批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报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省、州(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审批管理和合规性负责。
第十七条 以工代赈项目主要依靠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建设并支付劳务报酬。在项目前期工作和计划安排中,应当结合当地农民务工收入水平确定劳务报酬。劳务报酬标准原则上按照当地农民务工收入平均水平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劳务报酬是以工代赈区别于其他扶贫方式的显著特征。州(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成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所在地农民积极参加工程建设,并优先安排建档立卡贫困农民参加。尽量提高劳务报酬占总投资的比重,做好劳务报酬的发放工作。劳务报酬发放应当公开、足额、及时,严禁克扣拖欠。
第十九条 以工代赈项目应当按照相关工程标准设计,并组织施工。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要求,确定每项工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除技术复杂等确需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可以不实行招投标。工程建设竣工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落实后期管护责任,并按相关规定做好项目竣工验收档案管理,长期保存劳务报酬发放档案。
第二十条 州(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依据制度严格实施以工代赈项目管理。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和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分别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第3号)、《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3〕251号)等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央和省每年从中央和省级以工代赈资金中按照2%和1.5%的比率分别安排项目管理费,州(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本级安排的以工代赈资金中按照不超过2%的比率提取项目管理费。中央以工代赈资金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补助州(市)、县(市、区),其中安排用于县级的比率不得低于90%。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第二十三条 省、州(市)、县(市、区)安排的财政资金应当与中央资金统筹管理和使用,并积极整合其他渠道资金或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用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以工代赈项目的具体补助标准,可在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范围内由各地根据不同类型项目自行确定。省、州(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协调和配合资金管理部门及时按照以工代赈计划拨付资金。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健全以工代赈管理机构,充实干部队伍,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建立以工代赈工作协调、联动、监管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以工代赈决策科学、审批规范、信息公开、按章办事、廉洁自律的约束机制。
第二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以工代赈激励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适当形式给予鼓励和表彰。
第二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以工代赈工作总结和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以工代赈政策、成效和经验。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并探索建立监管平台,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和稽查,并受理单位、个人对以工代赈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跟踪掌握本级以工代赈计划执行情况,按季度和年度形成报告上报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二十九条 省、州(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检查制度,主动开展以工代赈工作检查、稽察和项目后评价,并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开展以工代赈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三十条 以工代赈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公告牌、公示栏等形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资金规模和来源、工程标准和效益、劳务报酬发放、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
第三十一条 对由于州(市)发展改革委在以工代赈项目资金审核不严而造成损失的,省发展改革部门可视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投资计划草案。对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的,以及在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问题的,省发展改革部门将采取措施核减资金安排。
第三十二条 在编报下达以工代赈投资计划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违反规定原则、程序下达投资计划或安排项目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或达不到预期效益的,应当对相关责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调减当地下一年度投入规模。凡拖欠、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以工代赈投入的,责令限期归还,如数追缴,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州(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原《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以工代赈项目管理的通知》(云发改办地区〔2011〕7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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