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药之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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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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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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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第9号)《云南省云药之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2月27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办公会议和2009年3月5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署通过,现予公布,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
(第9号)
《云南省云药之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2月27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办公会议和2009年3月5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署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24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云南省云药之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中药材产业和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的发展,实现《建设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2008-2012年)》和《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云南)基地第二期建设方案(2008-2012年)》的目标任务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发展的指导意见》(国中医药发[2007]48号)及《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云药产业的决定》(云发[2003]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药之乡”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中药材产地环境良好,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强,具有一定规模优势和中药材发展潜力,注重中药材资源保护、规范种植与持续利用,参照国家《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局令第32号)(GAP)等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组织中药材生产,能够起到较好示范作用的中药材种植、养殖(主要以种植为主)的县(市、区)。
第三条 云药之乡建设的责任主体和申报主体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承办单位为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云药之乡认定管理工作由科技厅牵头组织,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云南)基地建设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现场检查、评审推荐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各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云药之乡申报的受理、初审、推荐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五条 申报云药之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药材产业为区域经济发展中重点扶持的优势或者特色产业。县(市、区)成立了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参与的中药材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业务指导工作由归口部门统一管理,制定了中药材种植(养殖)发展规划,有相应的经费投入、扶持政策及措施等。
(二)产区为中药材种植(养殖)的适宜区,注重中药材道地性和比较效益原则。重视对中药材道地性、适宜性和生产布局研究,坚持科学决策和实施效果与长期发展相统一。
(三)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发展中药材种植(养殖),促进中药材科学加工和产业化发展。区域内中药材种植(养殖)和加工企业实力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企业或者经济合作组织与当地农民有规范的中药材种植协议,农户种植积极性高。应当以一家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以上的规模化龙头企业为依托,建立了较为稳定的销售渠道,拓展省外市场,具有形成中药材产业链的基础条件。
(四)中药材种植(养殖)协会或者经济合作组织的作用得到了较好发挥。政府与协会联动作用强,协会或者经济合作组织与当地农户建立了合理的利益联动机制,县(市、区)具有较强的中药材种植(养殖)方面的组织能力、技术研究和推广力量。
(五)具有较好的技术条件,有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作为技术支撑。在中药材种植(养殖)、加工、销售等数据信息收集和整理,中药材优良种源筛选与繁殖、种植(养殖)、病虫害防控、产地加工技术研究,科技培训和示范推广工作等方面有较好的基础。
(六)积极推进《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GAP),推行科学的种植(养殖)模式,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引导企业按照GAP要求组织中药材种植(养殖),建立生产基地,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申请国家GAP认证。
(七)中药材种植(养殖)相对集中,具有一定的规模效应和种植(养殖)历史。主要品种相对稳定,生产规模原则上为种植面积1万亩以上或者产值3000万元以上,特色鲜明,在国内外或省内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具有品牌发展潜力。
(八)注重对资源、环境的保护,重视中药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自觉遵守《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六条 申报云药之乡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一)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县(市、区)均可申报。申报时填写《云南省云药之乡申报书》一式15份上报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二)经所在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送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云南)基地建设服务中心。
第七条 云药之乡按照以下程序认定:
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云南)基地建设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按本《办法》规定的申报、认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查、专家组评审、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云药之乡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对认定为云药之乡的县(市、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授牌。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八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把认定的云药之乡纳入专门管理,列入宣传计划,采取多种方式,促进云药之乡建设发展,提升知名度、影响力。
第九条 推进云药之乡之间以及与区域外的交流与合作,引导相关企业参与云药之乡建设,推动相关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给予定点联系、重点指导。
第十条 结合未来三年的工作计划,对获认定的云药之乡,一次性给予区域内具体承担建设任务的企业或者协会20-30万元的经费支持,由牵头承办单位协调安排,用于后期建设中的研究与示范、技术推广、市场开拓和宣传等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云药之乡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申报的相关中药材种植(养殖)、加工项目和GAP认证等工作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二条 协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为云药之乡的建设从多方面创造条件。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云药之乡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云药之乡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云南)基地建设服务中心协助办公室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获批准认定的云药之乡,与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云药之乡建设任务书。
第十五条 对云药之乡实行标牌管理。经认定的云药之乡应在中药材种植(养殖)比较集中的地方树立标志牌,以发挥宣传、示范作用并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云药之乡的引导与管理。云药之乡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不定期抽查,受理有关咨询、投诉工作。
第十七条 对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支持云药之乡的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所在州(市)、县应当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配套经费,统一按《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获认定的云药之乡,每年11月底以前,向云药之乡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提交经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对云药之乡实行动态管理,积极推进云药之乡的发展。每三年组织一次全面考评,对考评不合格的,取消称号,公告并收回授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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