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政府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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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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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政府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16〕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
扬州市政府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扬府发〔2016〕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122号)精神,加快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以上市公司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公司及其后备资源建设为重点,推动企业充分依托股权投资、债券、基金、票据、资产证券化等直接融资方式融资,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例。到2020年底,全市实现境内外上市公司20家以上,“新三板”挂牌企业80家以上,各类地方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100家以上,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显著提升。
二、主要工作
1、深化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加强与沪、深、港等证券交易所合作,积极对接国家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加快企业上市推进步伐。强化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积极引导我市五大重点支柱产业和六大基本产业的优质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将企业上市工作纳入各地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各县(市、区)、功能区要结合实际,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切实加大推进力度。
2、支持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通过定向增发、配股、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和优先股等方式,扩大再融资规模,集聚优质资源,延伸产业链条,加快做优做强。争取全市已上市公司每年累计实施再融资或并购重组2次以上。
3、推进企业“新三板”挂牌。积极对接“新三板”扩容、分层、转板及竞价交易等改革发展机遇,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规范改制为股份公司,每年动态培育后备企业20家以上,加快企业挂牌步伐。引导“新三板”挂牌企业积极利用资本市场开展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和并购重组。引导银行等机构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开展股权质押融资等创新业务。
4、引导企业对接地方股权交易市场。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主动对接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优质场外市场及“科创板”等新兴板块,综合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加快发展,为转板或上市创造条件。发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扬州孵化基地作用,推动我市现代金融投资集团等机构加强与省股权交易中心等场外交易市场合作。
5、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支持优质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中期票据等,争取各类直接融资创新产品在扬州先行先试,鼓励资信状况好的企业发行外债,引导运作规范、业绩优良的小贷公司积极参与发行“江苏版”小微企业私募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力争每年实现直接融资200亿元以上。
6、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注重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有实力的机构和企业设立各类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完善创投风险补偿机制,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优势产业的投资力度。引导和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积极探索股权众筹融资模式,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
7、加强各类交易场所建设。积极发挥期货市场功能,鼓励支持实体企业开展套期保值等业务,促进重点企业转型升级。支持服务实体经济的交易场所发展,加强与国内优质交易场所合作,调整和优化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支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鼓励银行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
8、推动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发展。推动现代金融投资集团壮大资本实力,争取证券等各类金融牌照。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优势企业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财务集团公司。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做大做强,并积极为全市中小微企业依托资本市场融资提供担保服务。积极引进和大力发展会计、审计、律师、资产评估、信用评级、金融咨询服务等机构,完善资本市场金融中介服务体系。
9、建立健全资本市场服务体系。强化组织领导,实行领导联系制度,加强重点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宣传和培训。健全企业上市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市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环保、财政、工商、税务、人社等部门建立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对已上市公司做好后续跟踪服务。市金融办牵头负责对全市资本市场工作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并加强跟踪督查。
10、营造资本市场良好发展环境。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尊重市场规律,营造法制环境。建立监管机构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工作联动机制,实施科学监管、防范风险。健全信用体系,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金融行为,实现资本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三、政策措施
1、落实相关税收支持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企业在实施规范化公司制改制时,改制后主要股东、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不发生改变的,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划转按照国家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免收交易手续费;企业在实施兼并重组时,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视同销售而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上市后备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调整会计记录增值而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在上市过程中涉及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以及股权转让而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11〕143号)相关规定执行。
2、对在上交所或深交所实施上市的后备企业,在正式向证监会或交易所申报并获批准受理后,一次性给予2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公司,在正式挂牌后一次性给予14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对经过规范股改程序并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价值板、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在挂牌后一次性给予4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实际资金扶持额度不超过企业支付中介机构实际发生的费用,以上的上市挂牌专项扶持资金由市和县(市、区)、功能区各承担50%。
3、企业境内外成功上市、“新三板”挂牌或场外市场挂牌(仅限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价值板、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转让系统)且募集资金用于本地项目投资的,按照实际募集资金额给予融资专项资金扶持。对上市首发募资金额(扣除成本)4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1亿元(含)以上、4亿元以内的,一次性给予15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1亿元以内的,以及在“新三板”、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价值板、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转让系统通过定向增发、发行债券等方式首次直接融资,按实现融资额的1%给予融资专项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以上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由市和县(市、区)、功能区各承担50%。
4、本地企业在异地“买壳”上市,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并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我市的,视同企业上市享受同等融资专项资金扶持。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用于本地项目投资的,比照新上市企业,享受同等融资专项资金扶持。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价值板、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转让系统、“新三板”、上交所或深交所之间发生转板,享受专项扶持资金要扣除前一阶段已享受部分,逆向转板不再享受资金扶持。
5、每上市一家企业(包括“买壳”上市),市政府给予县(市、区)、各功能区上市工作机构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给予市上市工作机构1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各县(市、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要给予本地上市工作机构配套工作经费补助。“新三板”成功挂牌按上市标准减半给予上市工作机构工作经费补助。
6、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在本地新建项目,市相关部门依法优先办理相关手续,优先保障用地和各类生产要素,优先申报和安排各类专项扶持资金,优先给予信贷倾斜和融资支持。企业在上市和挂牌过程中遇到的其他政策性问题和涉及到的特殊问题,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研究解决。
四、其它
1、企业上市、挂牌、融资、机构引进、上市工作机构等方面专项扶持补助资金在市金融产业创新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中安排。
2、申请专项扶持资金及其他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据实准备有关材料,报企业所在地上市工作机构和政府审核,经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同意后拨付。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政策优惠和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将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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