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企业改制上市(挂牌)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2025-01-18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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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企业改制上市(挂牌)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玉政办发〔2016〕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近年来,市委、市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企业改制上市(挂牌)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玉政办发〔2016〕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先后制定出台了企业改制上市(含新三板挂牌,下同)扶持政策等一系列措施,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我市企业改制上市进度距离自治区要求的目标任务还有较大差距,企业强烈反映在改制过程中存在不少难以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市企业改制上市(挂牌)工作的进展。为解决我市企业在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的问题,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做强做优,快速走向资本市场,尽快转型升级,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加大对企业改制上市(挂牌)的支持力度,现就企业改制上市(挂牌)中有关问题提出本意见。
一、关于本意见的适应范围
凡是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登记,进入自治区、玉林市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的企业,与证券等机构签订改制上市(挂牌)服务协议,在股份制改造申报上市(挂牌)中遇到的问题,适用本意见处理办法。
二、关于土地出让金问题
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的(不改变用地性质),财政部门将所收土地出让金的地方所得部分暂借给企业,专项用于发展生产。改制后3年内上市(1年内在新三板挂牌)的,作为奖励资金奖励给企业;改制后超过3年未上市(或未在新三板挂牌)的,则悉数收回。
三、关于改制过程中的税收问题
(一)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包括新设)过程中,涉及资产过户过程中需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契税等各项税金,上市(挂牌)成功后由当地财政将地方所得部分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后等额奖励给企业。
(二)涉及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按照审计值折为股份公司股本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暂缓至上市(挂牌)后缴纳,并在实际缴纳时将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缴纳人。
(三)对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为股本并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有交易行为,企业依法申报纳税后,由财政按照实际缴纳税费地方分成部分的额度暂借给企业,专项用于企业发展生产。改制后3年内上市(1年内在新三板挂牌)的,作为奖励资金奖励给企业,未上市(挂牌)的,则悉数收回。
(五)在改制上市(挂牌)中涉及调增收入和利润需补缴税款的,地方所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部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六)上市后备企业股改后进入自治区证监局辅导备案到上市(或股改基准日到新三板挂牌)当年,以上年实交数为基数,每年新增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四、关于改制过程中有关证件变更问题
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知识产权等权益(证)过户时,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依法变更企业名称,免交除工本费外的其他一切费用。
五、关于改制企业承接贷款问题
由于企业改制重组变更企业名称,但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改变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原企业的贷款采取变更贷款单位名称的办法,保持对改制后的企业贷款余额不变,并优先安排企业需求的贷款。
六、关于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问题
上市后备企业改制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全的,经主管部门公告无纠纷,在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禁止情况下,采取特事特办的办法,从企业提交办理证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补办完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七、关于补办其它证件问题
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过程中,由于历史原因涉及环保、用水用电等及其它资产手续不齐全的,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允许其补交有关费用并为其补办相关证件。
八、关于政策扶持问题
企业上市股票发行或在新三板挂牌成功后,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支持企业上市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3〕74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鼓励中小企业改制并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4〕65号)规定,由企业申请,政府给予奖励和资金扶持。
九、关于其它方面扶持问题
支持上市后备企业优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以及申请国家和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学技术经费、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上市后备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税法》的规定,按15%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债券、贷款和科技扶持资金。
十、关于涉及财政税收扶持分担问题
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公司按本意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其财政投入(奖励、返还)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责。由市财政局、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办理。
本意见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201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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