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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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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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为进一步创新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为进一步创新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强薄弱环节建设,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决策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调控作用,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切实降低准入门槛,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盘活存量、用好增量,调结构、补短板,服务好我市生产力布局,促进重点领域建设,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
(二)基本原则。非禁即入,创造平等投资机会;创新投资运营机制,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途径;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和方式,发挥引导带动作用;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二、创新生态环保投资运营机制
(三)深化林业管理体制改革
1.启动国有林场改革试点。进一步理顺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健全政策体系,规范经营管理,实现国有森林资源质量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更加科学,职工生产生活条件显著改善,林区和谐稳定。科学界定国有林场性质,明晰国有林场功能,创新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方式,改革劳动人事制度。积极争取将我市纳入全国国有林场改革试点范围,待国家和省级正式出台国有林场改革意见后,全面启动我市国有林场改革。
2.深入开展林木采伐管理改革。建立科学、简便、高效的集体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积极争取新平天保工程区集体商品林采伐纳入全省试点,创新公益林生产经营方式。逐步放活对集体商品林的采伐利用管控,简化审批程序,方便林农自主经营。对集体林不再编制和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并轨,以采伐限额作为统一控制指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科学分配采伐指标,具体可依据森林资源总量、可采资源比例和森林抚育等任务情况,将采伐指标分解到各乡镇、集体林场、相关集体林业合作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等。
3.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产权,进一步分山分林到户。继续坚持“两类林”经营,管好公益林,放活商品林。在确保生态功能增加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公益林资源,发展林下经济,开展森林生态旅游。进一步放开集体商品林经营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商品林经营者可以自主决定经营方式。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经营者可依法自愿对拥有的商品林地经营权和林木处置权通过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也可以作为出资、合作的条件。
4.加快推进林权流转交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林地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以转包、出租、转让、入股等形式向专业大户、家庭林场、林农专业合作社、林业企业流转,发展林业产业。加快林权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结合社会化服务工作开展,与省林权交易中心实现网络化联接,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开展交易服务。林权交易平台要延伸到乡镇,尽力方便群众办理相关手续,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交易透明度,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市场,优化生产要素配置,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四)推进生态建设主体多元化
1.加快发展新型经营主体。按照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发展要求,引导林农采用先进实用技术和现代生产要素,加快转变林业生产经营方式。积极创造条件,优化环境,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发展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庄园林场。有序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促进森林资源和生产经营环节向种植能手集中,向专业化分工和规模化经营发展,提高森林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鼓励家庭林场大力发展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森林生态休闲农庄,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林场,给予重点扶持。
2.鼓励社会资本对流转林地承包经营。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用途和保障生态效益、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利用荒山荒地进行生态建设,大力发展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森林生态旅游等。
(五)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按照国家总体部署,研究并提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意见。在电力、钢铁、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以及部分重点开发区(工业园区)大力推进第三方污染治理工作,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范围,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政府应对第三方治理项目建设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项目申请中央资金支持,省级资金、市级有关专项资金对第三方治理项目投资和运营给予补贴或奖励,适当提高污水、垃圾处理排污费征收标准。鼓励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投融资平台和社会资本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参与第三方治理。加强环保执法和考核,培育第三方治理市场和内生力。
(六)积极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1.认真学习北京、上海等7个省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探索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机制。积极支持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技术升级、污染治理等减少污染物和碳排放,形成“富余排污权”参加市场交易;建立排污权和碳排放权储备制度,回购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
2.全面落实差别排污收费政策,建立约束激励机制。从2015年7月1日起,针对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以及污水中的5项重金属(铅、汞、铬、镉、砷)污染物,按照调整后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要求,加强超限值污染物的监测和动态甄别。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农业和水利工程
(七)培育农业、水利工程多元化投资主体。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建设和运营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加快水利工程投入机制创新,坚持“两手发力”,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的建设和运营。根据工程功能和受益对象研究制定政府分类补贴政策。对企业供水、大户供水、高经济价值作物供水的工程,公共部分政府可实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自用部分由受益对象筹资自建。对承担公益性任务或同时兼顾当地群众用水的工程,可适当提高政府补助标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明晰工程产权和使用权,由县级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界定并颁发权证。工程产权、使用权可依法继承、转让、转租和抵押。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农业用水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运营管理,鼓励以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对农田水利工程进行管理、维护,有条件的要大力推行专业化集中管理和社会化管理。盘活现有重大水利工程国有资产,可选择一批效益较好的水源工程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开展试点,通过股权出让、委托运营、整合改制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所筹资金用于新的工程建设。新建项目、特别是经营性项目,鼓励推行市场化运作,采取招商、股权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建设。
(八)保障农业、水利工程投资合理收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和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可以依法获取供水水费等经营收益。承担公益性任务的,政府对工程建设投资、维修养护和管护经费等给予适当补助,并落实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水利工程,可依法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其有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九)通过水权制度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加快建立水权制度,在水源保障和工程配套的地方试点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允许各县区通过水权交易满足新增合理用水需求。对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投资或入股方式参与建设,并优先获得新增水资源使用权。
(十)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认真贯彻落实省即将出台的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指导意见,将非农业用水价格调整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水平。综合考虑农民承受能力,在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费计收机制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农业用水价格,逐步达到保本水平。通过水利工程调用的城市环境用水及其他生态用水,按照不高于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合理核定。
1.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做好澄江、新平两个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认真测算农业供水成本,并综合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供水价格至少达到补偿运行维护费用水平,力争达到成本水平;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供水价格达到成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达到补偿成本适当盈利水平。充分利用渠系改造节水腾出来的空间等,适当提高农业用水价格。
2.分类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用水户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按照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和其他用途分类,在终端用水环节逐步实行分类定价。非农业用水主要包括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其他用水,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照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照国内商业银行5年期贷款利率加2-3个百分点确定。结合灌溉或其他兴利目的的水力发电用水价格,按照电网销售电价的0.8%核定;仅用于发电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电网销售电价的1.6%一2.4%核定;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实行逐级递减的定价原则。
3.创新水价定价机制。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分级管理。市属和跨县区水利工程水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县区属水利工程水价,由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实行政府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及社会资本投资的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采取由供水方和用水方协商方式确定。对社会资本投资的水库,可采取“一库一策”的方式制定价格。
4.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水利建设发挥价格导向作用,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对利用贷款、债券建设和政府鼓励发展的民办民营水利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确保企业投资部分税后资本金内部收益率,高于当期发行的5年期储蓄式国债利率1-2个百分点。
四、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
(十一)全面放开社会资本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
1.全面放开社会资本投资。对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全面放开社会投资。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平等协商、风险分担、互利共赢的原则,着力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市政工程等公共设施领域投资建设和运营,加快形成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相辅相成的公共服务体系。
2.创新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加快推广应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公共产品与服务供给模式,通过特许经营、股权合作、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推进交通、水务、固废处置、园林绿化等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推进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与效率。
3.分类推进公共设施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对增量项目,属经营性领域的,依法放开建设和经营市场,积极推行投资运营主体市场化,政府不再直接投资;属准经营性领域(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的,积极应用特许经营、股权合作等方式引进社会投资,通过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为社会投资获得合理回报创造条件;属非经营性领域(缺乏收费基础)的,积极探索公私合作方式,由社会投资人组织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对存量项目,通过委托运营、股权出让、整体转让、融资租赁、基金引导、整合改制、技术资源合作、后勤社会化等多种方式,尽可能盘活政府资产、引进社会投资,提高公共服务设施专业化运营效率。
(十二)促进社会投资的重点领域和方式
1.城市交通。鼓励社会资本以BOT(建设-运营-移交)、BOO(建设-拥有-运营)、BLT(建设-租赁-移交)等方式参与城市快速路、一般市政道路、综合交通枢纽、停车设施、公共交通等项目建设。积极应用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开发理念,支持有条件的项目采取一体化建设模式,将交通设施与周边土地开发、上盖物业等结合起来,综合开发实施。
2.水务工程。鼓励采用BOT、DBO(设计-建设-运营)等方式,推进供排水设施等建设;在土地条件允许情况下,积极探索将河道整治、防洪排涝项目与经营性开发项目结合实施;鼓励采用TOT(转让-运营-移交)或委托运营等方式,盘活存量项目资产。
3.园林绿化。鼓励社会资本以合作、冠名等多种方式参与公园绿化建设。新建公园、景观绿化项目,优先考虑结合周边商住用地综合开发、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以及其他经营性项目配建等方式实施。建成后的园林绿化项目可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管养,政府购买服务。
4.地下空间开发。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采用地上地下综合开发、地下空间商业化利用、地下配建等模式,推进地下空间开发。除公建项目配建外,政府原则上不再直接投资地下空间开发。对已建成的项目,可采用整体出让或委托运营的方式,吸引社会投资经营。
5.固废处置。鼓励采用BOT、BOO等方式推进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废、医疗固废、垃圾转运站等项目建设。已建成的固废处置项目,可采用TOT、委托运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6.旧城改造。探索旧住宅区和城中村通过以空间换空间、以规划拓空间等办法,推动社会资本合作参与开发改造。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冠名或广告经营权、综合开发等方式参与市容市貌改造提升。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合资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智慧城市、数字城管、电子政务领域建设及运营。
(十三)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价格机制
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价格机制。建立完善城镇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等价格体系,科学确定城镇基础设施正常运营的征收标准和范围。健全价格调整机制,凡收费不足以维持设施正常运营成本的,当地政府应给予补贴,保障企业在正常利润下经营。
1.采取政府引导、市场推进,适时调整提高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加快推进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和企业化运营,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收费征收率,探索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
2.提高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促进终端配套设施建设。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指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4〕63号),全省污水处理收费指导标准提高到每立方米1.00元,在省定的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20%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标准,对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处理管网建设和运营的企业,从收费中提取每立方米0.20元的管网建设贴息补助。
五、改革完善交通投融资机制
(十四)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一是根据国家和省铁路建设的要求,对铁路(轨道)交通项目,分类研究提出建设及征地拆迁资金的筹资模式,努力取得国家和省的规划和资金支持。研究探索引导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我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的综合配套政策措施。二是设置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基金,制定完善基金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努力扩大基金规模,畅通资金使用渠道,维护资金安全。三是盘活铁路用地资源,鼓励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开发利用铁路沿线土地资源的有关政策,按照谁投资、谁收益和市场化、集约化的原则,统筹安排铁路车站及线路周边土地资源综合开发,以开发收益支持铁路发展。
(十五)完善公路投融资模式。按照“政府主导、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的思路,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BOT等方式,加快推进高速公路市场化建设。认真落实“一路一策、桥隧分开”的经营性高速公路定价机制,规范沿线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逐步建立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统筹发展机制,完善收费公路资产管理体系,推进高速公路产权资产化、证券化,不断拓展高速公路融资渠道,统筹推进普通公路建设。鼓励金融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以合资、合作、独资和控股等方式投入公路、综合运输枢纽、物流园区、运输站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营运,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确保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
(十六)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
大力发展通用航空,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负责、谁受益”的原则,多渠道筹资,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通用机场建设。对于公益性为主的通用机场建设,由地方政府为主导,采用PPP模式建设;对于商业性为主的的通用机场建设,向社会资本全面放开,鼓励和支持国有、民营资本和企业进入支线机场、通用机场建设和运营管理服务。
六、鼓励社会资本加强能源设施投资
(十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力建设。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政策及信息,为社会资本进入电力领域营造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项目,在资源开发许可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竞争,依法优选投资主体。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和确保工程安全的全提下,鼓励通过混合所有制形式、开发主体多元股份制结构开发营运水电和新能源项目。
(十八)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网建设。由电网企业按照企业经营管理权限,对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的项目提出工作方案,报有关部门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项目情况。配合国家和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我市跨区域电力交换枢纽建设。电网企业要尽快制定和公布社会资本参与的项目试点方案;在县级供电企业首先开展试点,引入社会资本参与输配电网设施建设和改造。开放新能源和分布式能源并网、储能装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领域,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电网企业应为新能源和分布式能源并网、储能装置、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服务,提高服务效率,保障无障碍接入。
(十九)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油气管网、储存设施建设运营。支持民营企业、地方国有企业等参股建设油气管网主干线、城市配气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控股建设油气管网支线、成品油商业储备库,统筹规划,加快成品油销售网点建设。
(二十)理顺能源价格机制。以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思路和方向为指导,结合省制定出台的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实施方案,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居民用气价格,非居民用气临时销售最高限价及临时管输价。建立天然气价格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当国家制定的上游门站价格调整时,下游天然气购气价格同步、同向调整。今后逐步放开非居民用气价格。
七、推进信息和民间空间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十一)鼓励电信业进一步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民营企业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通过竞争促进服务提升和资费水平下降,为用户提供更便捷、优惠和多样化的移动通信服务。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宽带接入网络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支持社会资本在互联网领域投资,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电信业的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工信部有关要求,及时发布引导社会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具体事项和试点办法,以及电信业务的申请条件、限期和程序等配套政策和规定。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
(二十二)吸引社会资本加大信息基础设施投资力度。建立和完善互联网基础设施及应用服务市场监管体系,以华为玉溪云计算数据中心、“信息消费”试点城市、“信息惠民”试点城市、“宽带乡村”试点城市、“智慧城市”试点城市、电子政务外网升级改造工程等工作为切入点,积极探索社会资本参与网络设施建设和运营的模式。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中心、小语种服务外包中心、离岸数据中心、信息备份中心、互联网+产业基地等信息化基础工程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公共信息服务领域的技术研发和应用平台建设。
八、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
(二十三)鼓励社会力量重点发展非义务教育。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租赁、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教育项目建设。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委托管理、合作办学等方式参与举办非义务教育学校。用地和基本建设享受公办学校同等待遇。新建、扩建的民办学校,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优先安排、优先办理。对新建或扩建民办学校的建设项目可按照政府贴息贷款相关办法程序申请贷款贴息。落实税收等优惠政策。民办学校依法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税收优惠和信贷优惠政策。建立民办学校办学经费补助机制。
鼓励社会力量办学。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以及建设培训、实训基地设施,探索以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参与学校基本建设。
(二十四)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积极推进社会资本办医,以及公立医院资源丰富地区符合条件的医疗事业单位改革,构建多元化的医疗服务体系。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途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医疗建设。支持社会资本与公立医院合作办医,在满足基本医疗需求、保障公益性的前提下,探索不同运行机制、不同层次医疗需求的合理对接,形成优势互补、机制互融、多元办医、多向发展的局面。在制定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鼓励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人员流动,公立医院招录医务人员时要面向社会公开、平等招录包括非公立医疗机构人员在内的相关人员;积极组织推荐民营医院申报民营医院专项发展资金,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强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切实做好民营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准入变更工作,建立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审批程序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民营医院发展。
(二十五)鼓励社会资本加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文化中心、文化室建设,形成市、县、乡、村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和文化服务经营网络。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传统文化和品牌文化的挖掘、传承、打造和经营,进一步推介玉溪品牌文化“走出去”。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区域文化、民族文化的培育和打造,鼓励社会资本购买或投资文化产品。
(二十六)贯彻落实社会事业建设运营税费优惠政策。贯彻落实非营利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十七)改进社会事业价格管理政策。民办教育、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教育、医疗机构相同的价格政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除公立医疗、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外,其他医疗、养老服务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九、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
(二十八)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认真总结经验,加强政策引导,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基础设施等领域,积极推广PPP模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选择项目合作伙伴,引入社会资本,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完善项目支持措施和财政补贴制度,切实控制和防范财政风险。健全PPP模式的法规体系,保障项目顺利运行。鼓励通过PPP方式盘活存量资源,变现资金要用于重点领域建设。
(二十九)规范合作关系保障各方利益。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管理办法,按照标准合同范本,对PPP项目的业主选择、价格管理、回报方式、服务标准、信息披露、违约处罚、政府接管以及评估论证等进行详细规定,规范合作关系。平衡好社会公众与投资者利益关系,既要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又要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
(三十)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政府和投资者应对PPP项目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充分论证,完善合同设计,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独立、透明、可问责、专业化的PPP项目监管体系,形成由政府监管部门、投资者、社会公众、专家、媒体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
(三十一)健全退出机制。政府要与投资者明确PPP项目的退出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项目合作结束后,政府应组织做好接管工作,妥善处理投资回收、资产处理等事宜。
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
(三十二)优化政府投资方向。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环保、农林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政府投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带动作用。
(三十三)改进政府投资使用方式。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金的项目,根据不同项目情况,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
十一、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三十四)探索创新信贷服务。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工具的支持和引导功能,积极探索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手段,多渠道处置不良资产,盘活存量资金,用好增量资金。加快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信贷结构,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做好银团贷款、融资顾问、财务顾问等综合金融服务与“互联网+”时代特征相契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探索适合本地科技创业企业发展的金融服务模式。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杈质押贷款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探索利用工程供水、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允许利用有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对民间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提供融资支持。
(三十五)推进农业金融改革。引导金融机构服务下沉下移,推动县域金融服务能力,提高农村基础金融服务覆盖面。加快培育农村金融组织,鼓励创新发展“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差异化、特色化服务。探索采取信用担保和贴息、业务奖励、风险补偿、费用补贴、投资基金,以及互助信用、保险增信等方式,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融资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
(三十六)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加大对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拓展支持领域,努力为生态环保、农林、水利、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公路、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工程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的可持续资金支持。
(三十七)鼓励发展支持重点领域建设的投资基金。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私募等方式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生物制药产业、高原特色农业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支持组建玉溪市的股权投资基金。政府可以使用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内的财政性资金,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予以支持。
(三十八)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采用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等方式,通过债券市场筹措投资资金。推动铁路、公路、机场等交通项目建设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大力发展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融资工具,延长投资期限,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用于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支持地方政府结合发展实际,依法依规发行债券,用于重点领域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领域建设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发行上市,引导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鼓励国有投资公司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作用。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协调推动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创新。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分工(详见附件),抓紧制定有关配套措施,加快重点领域建设,同时要加强宣传解读,让社会资本了解参与方式、运营方式、盈利模式、投资回报等相关政策,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充分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切实发挥好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指导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重点政策措施文件分工方案(略)
玉溪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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