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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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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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6〕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盐政发〔2016〕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26号)精神,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提升企业盈利能力,根据中央、省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合理降低企业用工、物流成本
(一)进一步降低社保费率,2016-2018年单位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由1.5%调整为1%;工伤保险全市平均费率从1.35%降至0.89%,市直、盐都区、亭湖区、经济开发区、城南新区2016-2018年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再下浮25%;出台降低困难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办法。根据盐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盐城地税局等参与)
(二)落实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措施,困难企业在提供有效缴费担保后,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征求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后予以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可达6个月。(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盐城地税局等参与)
(三)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从支持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企业,稳岗补贴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出台具体措施,支持企业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鼓励企业少裁员、不裁员。(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四)加大对企业职工培训的补贴力度。制订出台企业职工培训补贴办法,企业在依法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后,职工技能培训费用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部门在其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费额度内予以补助;企业新招用职工岗前培训合格获得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企业300元/人培训补贴。(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经信委等参与)
(五)结合盐城实际,建立健全港口、机场、铁路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绿色通道”及取消船舶港务费相关政策,优化通行环境。研究鼓励内河集装箱运输管理办法,支持物流企业开通内河集装箱航线。2016年7月1日起,取消市区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使用费。(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港口管理局、物价局、公安局、发改委、盐城海关、盐城检验检疫局等参与)
(六)出台盐城市区配送车辆管理办法,对目录中企业配送车辆进城、通行、停靠实施便利化政策,公布配送车辆企业目录,鼓励轻型微式新能源汽车城市配送。(市经信委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邮政管理局等参与)
二、进一步降低用能、用地成本
(一)2016年起全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价格下调3.12分/千瓦时。2016年度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模达到35亿千瓦时,免费为大中型工业企业安装电能服务管理平台,免费提供优化用电建议书,帮助企业合理配置变压器容量,充分利用低谷价,降低骨干企业用电成本。(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物价局、盐城供电公司等参与)
(二)市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中准价由3.71元/立方米下降到3.26元/立方米。加大煤电联动力度,降低企业用热成本。(市物价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参与)
(三)实行有保有控的产业用地政策,重点保障我市重大项目中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产业创新十大工程等产业项目用地,对工业用地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研、健康养老、房屋租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现代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重点支持建设众创空间、工业设计等,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科技局、规划局、城建局、房产局等参与)
(四)在满足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配套设施用地的前提下,将低效产业用地通过政府主导再开发、市场主体实施再开发、综合整治提升改造等多种方式进行再开发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在不改变现有工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及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可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科技局、规划局、城建局、房产局等参与)
三、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加大金融机构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维护存贷款利率定价秩序,落实国家降息政策,完善考核激励办法,对贷款利率上浮幅度超过25%、执行降息政策不力的银行机构,不纳入市政府考核奖励。在大中型企业中推行金融顾问制度,在做好贷款质量监测和准确分类的同时,通过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贷款重组措施,缓解企业债务压力,减轻企业财务负担。加强存贷款定价管理,根据客户敏感度、产业特征、市场竞争等实施精细化定价,合理确定利率水平,不准以贷转存,不准存贷挂钩,不得以借款人非自愿申请的承兑汇票代替贷款发放。支持有条件的银行试点探索投贷联动融资服务,优化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融资机构,降低融资成本。(人行盐城中心支行牵头,市金融办、科技局、经信委、盐城银监局等参与)
(二)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等的支持力度。制定发布重点产业投资指南和产业创新“十大工程”、工业“三百工程”、技改升级工程、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各类投资计划,及时汇总纳入政府支持、有融资需求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形成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融资信息对接清单,为各金融机构信贷投放提供参考。各金融机构对清单内的企业和项目,积极给予支持,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鼓励各银行针对整车制造企业,制定专门的消费信贷产品,降低首付比例、延长信贷期限,支持汽车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定期公布钢铁、建材等产能过剩行业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符合规范(准入)条件企业名单,各银行对名单内的企业和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合理信贷支持。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新增产能项目、列入关停名单的化工企业(项目),一律不予授信。加大“僵尸”企业的摸排力度,发布“僵尸”企业名录,对长期亏损、失去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僵尸企业”或环保、安全生产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及落后产能,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市经信委牵头,人行盐城中心支行、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盐城银监局、盐城国税局、盐城地税局等参与)
(三)加快工业信贷产品创新。积极发展绿色信贷,鼓励金融机构大力开展能效信贷、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排污权抵押贷款、碳排放权抵押等绿色信贷业务试点,积极支持节能环保项目和服务。积极推进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权属质押贷款,重点在有一定行业知名度、有一定产品市场占有率、有自主创新能力、有较强资金需求的企业中先行试点。积极发展应收账款融资,推动大企业和政府采购主体积极确认应收账款,支持各银行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帮助中小企业供应商融资。积极探索“超值贷”,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优质企业,在加强押品管理的基础上,动态调整贷款抵押率,适当增加贷款比例,对于增加第三方保证的,最高可按照押品价120%给予贷款额度。将工业信贷产品创新作为重点工作,列入对金融机构年度目标综合考核的重点内容,对开展信贷产品创新的银行,在年度考核中给予相应加分。(市金融办牵头,市经信委、人行盐城中心支行、工商局、盐城银监局等参与)
(四)推进授信联合管理,保障企业资金链安全。对暂时遇到困难,但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建立风险联合化解机制,实施授信联合管理,避免“一刀切”式的抽贷、停贷、压贷。按照“支持优质企业、稳住困难企业、退出僵尸企业”的原则,对债务较大且银行业债权金融机构在3家以上的客户,推动组建债权人委员会,积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努力防范金融风险。(盐城银监局牵头,市金融办、人行盐城中心支行、经信委等参与)
(五)切实解决好企业续贷问题,通过提前进行续贷审批、到期无还本续贷、提供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等措施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各金融机构要制定完善小微企业续贷政策实施细则,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丰富业务品种。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盐城银监局牵头,市金融办、人行盐城中心支行等参与)
(六)落实好央行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投向与价格“双引导”作用。鼓励银行机构在小微企业集群地区设立小微专营支行,推动信贷资源继续向小微企业倾斜,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 “三个不低于”目标。(人行盐城中心支行牵头,市金融办、盐城银监局等参与)
(七)落实省鼓励和支持地方建立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政策要求,由市财政统筹一部分专项资金,与市相关部门共同投入,建立“科技贷”“创业贷”“成长贷”等资金池,全市资金池规模达5亿元,为小微企业增信,与金融机构合作,放大贷款规模,满足中小微企业流动性资金需求,降低利息支出和担保费用。资金池支持的企业贷款发生代偿时,由“资金池”资金、金融机构按协商的比例共同承担代偿责任。可引入担保、保险合作机制,进一步分担风险。(市财政局牵头,市经信委、科技局、金融办、人行盐城中心支行、盐城银监局等参与)
(八)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收费项目。严格落实“七不准”“四公开”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两禁两限”要求,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切实整治层层加码加价行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鼓励金融机构清理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列出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要组织专业力量,加强对金融机构收费情况的检查,对违法违规乱收费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罚。(盐城银监局牵头,市金融办、人行盐城中心支行、物价局等参与)
(九)开展“银税互动”信贷业务,实现金融机构和税务系统征信互认,金融机构根据信用级别对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银行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依据提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信用贷款等融资服务,推广知识产权、仓单、商铺经营权、商业信用保险单等质押融资。(盐城银监局牵头,市金融办、盐城国税局、盐城地税局参与)
(十)国有及国有控股融资性担保公司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50%,定期公布风险控制能力强、社会效益好的融资担保机构目录,金融机构对目录内担保机构提供减免保证金、适当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措施,不随意收缩正常付息企业的担保额度。充分发挥担保服务联盟联保增信作用,推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增信服务。进一步充实政策性担保机构资本金。建立政府、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风险共担机制。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担保机构的准入,降低担保费率;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市经信委牵头,市财政局、金融办等参与)
(十一)设立江苏中韩盐城产业园区发展基金,基金规模20亿元,支持中韩盐城产业园区发展;设立江苏“一带一路”投资基金盐城子基金,初始规模3亿元,最终规模10亿元,支持企业股权投资, 支持已设立的市级产业基金,吸收社会资本,扩大基金规模。(市财政局牵头,市科技局、经信委、商务局、金融办等参与)
(十二)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企业综合利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金融企业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离岸人民币债券、外币债券等债券品种进行融资。推动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资本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股权市场进行融资。鼓励基金管理公司引进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我市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促进企业利用全国性法定公开市场进行创新型直接融资。完善直接融资奖励,培育直接融资主体,防范直接融资风险。(市金融办牵头,市发改委、科技局、经信委、人行盐城中心支行参与)
四、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一)取消网络计量检测费、粮油储存品质鉴定检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有关规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从2016年起暂停征收防洪保安资金。进一步清理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编制公布收费目录清单。(市财政局牵头,市物价局、经信委、盐城地税局等参与)
(二)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的房租、水电、宽带网络等运营费用、进入众创空间的创客和团队等给予适当补贴。(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
(三)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和新品研发。依据企业设备投入、新产品投放市场、新增税收贡献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奖补。对大市区范围,2年内实施技改设备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新品研发。(市经信委牵头,市财政局、统计局、盐城国税局、盐城地税局等参与)
(四)落实部分劳动密集型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实施新的出口税收函调管理办法,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做好服务提醒工作,帮助出口企业加快退税申报进度,尽快完成应退税款及时足额到位。(盐城国税局牵头,盐城海关参与)
(五)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盐城国税局、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盐城地税局、盐城海关参与)
(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严格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市科技局牵头,财政局、盐城地税局、盐城国税局参与)
(七)继续落实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支持互联网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双软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017年12月31日前,对年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小型微利互联网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半政策。进一步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及其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提高绿色制造水平,支持企业采取合同能源管理和第三方治理方式进行绿色技改降本增效,对大市区范围内节能减排成果明显、列入全市绿色制造重点项目的,按节能量每吨标准煤300元或按绿色改造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用足用好省政府关于变压器能效提升补助政策,大市区内变压器等工业用能设备能效提升项目按省补贴标准50%再给予地方性补贴。(市经信委牵头,市财政局、盐城国税局、盐城地税局参与)
(八)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货币资产投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五年内分期缴纳。个别纳税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临时性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对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盐城地税局牵头,盐城财政局、盐城国税局等参与)
(九)落实国家扩大“营改增”试点政策,把试点范围扩展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实现增值税全面替代营业税。做好征管衔接,完善配套政策,实现平稳过渡。(盐城国税局牵头,市财政局、盐城地税局等参与)
(十)按照省相应标准,对符合产业政策、有较好发展前景、一时遇到较大困难的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在一定期限内实行税费缓收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盐城地税局牵头)
五、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落实执行省在创办企业、投资办项目等重点领域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规定。推进行政审批再提速,实施投资建设项目“多图联审”“多评合一”涉企收费“一票制”,力争实现全市范围内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时间从立项到开工50日内完成。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管长效机制,落实“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地方政府机构职能体系。(市编办、政务服务管理办牵头)
(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对工业厂房项目,民营房地产直接发包项目,中小学校舍加固、维修项目,免收交易综合服务费;对经济适用房项目减半收取交易服务费;市政道路、绿化等公用设施项目,免收招标单位应支付的费用;对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单位应支付的费用减半收取;对水利、交通招标项目减半收取交易综合服务费;对货物、服务类项目,中标价超过3000万元的,超过部分交易服务费减半收取;对标的亿元以上项目减免幅度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对亏损和破产企业产权交易项目,免收竞卖企业的交易服务费;竞买人应缴纳的交易服务费执行市政府会办意见;对所有产权交易项目超过1亿元以上的部分,免收交易双方的交易服务费。(市政务服务管理办牵头)
(三)全面清理中介服务事项,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实施目录清单管理,2016年6月1日前在政府网站公示目录清单,部门擅自扩权增设的一律取消,收费过高的大幅降低收费标准。(市发改委牵头,市政务服务管理办、物价局参与)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企业专利申请的资助力度,加快建设盐城市专利收储运营中心,降低专利技术的市场化运作成本。(市科技局牵头)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重要意义,明确职责,主动作为,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尽快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各项政策措施,确保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形成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强大合力。市政府定期组织专项督查,建立健全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长效机制,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关注发展、关爱实体经济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在全市统一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国家、省有同项新政策出台按国家、省政策执行。意见解释权归市经信委(市减负办)、市财政局。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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