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价格改革加强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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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3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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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价格改革加强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5]175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价格改革加强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
(盐政发[2015]175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意见》(苏政发〔2014〕129号)和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深化价格改革,加强价格监管,实现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到2020年,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监管制度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基本建立,价格调控机制基本健全的目标,更好地服务“建设新盐城、发展上台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价格改革,加强价格监管的重要性
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决定价格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推进价格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强价格监管是转变政府职能的迫切要求,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价格改革、加强价格监管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统一思想,形成合力,扎实推进。要坚持市场决定、放管结合、改革创新、稳慎推进的原则,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筹制定价格改革方案,健全政府定价制度,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要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价格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行涉及民生的价格政策特别是重大价格改革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特别是政策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可能影响,做好风险评估,完善配套措施,努力实现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更加完善、价格管理的职责更加明晰、价格监管的措施更加到位,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价格环境。
二、坚持市场化导向,稳步推进重点领域价格改革
按照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的要求,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加快价格改革步伐,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尊重企业自主定价权、消费者自由选择权,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
(一)更大力度简政放权减少政府定价项目。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的价格,把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进一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减少政府直接定价的项目。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放开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绝大部分药品价格,放开政府主办以外的养老机构服务价格、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已形成充分市场竞争的居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放开与居民生活没有直接关系的中介服务、认证认可服务、检验检测服务、垄断技术服务等专业服务价格,将与居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公路、自来水、电力、天然气、有线电视等网络型延伸服务收费下放县(市)管理,取消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非法定培训、高校面向社会开展的非法定培训收费备案,暂停机动车维修、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培养软件人才等价格和收费备案,更好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二)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推进天然气等能源价格改革,将非居民用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并轨,逐步放开非居民用气价格,盐城市区民用管道天然气、自来水阶梯价格改革在2015年底前实施到位。放开非民用天然气开户费及工程材料费、安装费标准,由供气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开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收费、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结构性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完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大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实施力度,落实脱硫、脱硝、除尘环保电价政策和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超低排放的价费政策,积极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调整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价格,运用价格杠杆引导企业治污减排,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三)全面清理规范各项收费。一是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普遍性降费的要求,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对暂停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收费,一律取消;禁止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通过第三方强制收取;保留的有上下限幅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按下限收取;加大涉企收费清理力度,取消、暂停、压降一批涉企收费项目,保持我市收费标准处于全省最低行列,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二是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对法律法规有明确依据且尚未形成竞争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逐步建立成本调查监审公示制度,收费标准依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对环评、安评、地震安全性评价、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检测等评估项目,实行最高限价;对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形成充分竞争的服务,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定期抽查,防止价格垄断;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由各级审改办牵头组织进行统一清理,原有政府定价政策文件一律废止;对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开展的如稳评、绿评、防洪评价、日照分析等,原则上不得向企业收费,由设定部门负责。三是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认真落实《江苏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定期清理本地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选择企业和群众意见比较多的行业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示。四是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和动态管理制度。取消收费许可证及年度审验制度,建立完善收费情况年度报告制度、收费单位巡访制度、收费政策评估制度、收费目录清单和动态管理制度、收费公示制度等,定期编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涉企收费、涉房收费和涉车收费目录清单等,通过政府网站等公开收费项目名称、标准及依据,实行动态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做到清单之外无收费。
(四)推进重要民生价格改革。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完善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2015年底前实施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建立分级诊疗制度。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市场调节价政策,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免收学杂费,公办幼儿园、高中(含中职)学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对“三无”老人免费,对其他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他养老服务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实行有利于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的停车收费政策,推进非机动车免费停放。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建立健全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以及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分类推进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改革,加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管理,鼓励景区开展免费日活动。加强商品住房价格行为监管,认真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严格保障性住房价格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三、坚持放管结合,不断完善价格改革的保障机制
深化价格改革必须坚持“放”和“管”两个轮子一起转,在“放”的同时切实加强监管、优化服务,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为有序推进价格改革提供坚实保障。
(一)加强价格监测预警。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是深化价格改革的重要前提和基本保证。加强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和机制建设,加大投入推进“智慧物价”建设,强化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坚持和落实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价格指数月度通报制度和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等。兜住民生底线,建立健全民生商品价格长效管理机制,落实和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特别是对特困人群的救助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完善价格异动应急预案,及时防范和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提升价格调控能力,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处于合理区间。
(二)加强价格行为监管。及时将价格管理由直接定价向规范价格行为、营造良好价格环境、服务宏观调控转变,切实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整合市及县(市、区)力量,完善社会监督网络,实行网格化监管,突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时段和重点商品,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提醒告诫与处罚相结合,加大市场价格监管频度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推进价格诚信建设,构建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分行业推进明码标价和明码实价,开展创建价格诚信单位、价格诚信区域等活动,设立价格失信者“黑名单”,对构成价格违法的失信行为予以联合惩戒,促进经营者价格自律,营造诚信价格环境。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对政府已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确保经营者依法享有自主定价权。对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领域,要研究制定相应议价规则、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完善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制度规定,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
(三)加强价格公共服务。畅通国家、省、市、县四级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加大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力度,及时化解价格矛盾纠纷,维护群众价格权益。加强举报数据分析,定期发布分析报告,警示经营者,提醒消费者。建立健全街道、社区、乡镇、村居民价格监督员队伍,完善价格社会监督网络。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积极参与价格社会监督,完善舆论监督和引导机制。积极拓展价格认定职能,强化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承接好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规范价格评估行政许可行为。
(四)加强价格法治建设。深入推进依法治价,公布价格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完善价格决策机制,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价格决策的法定程序,注重发挥相关部门、行业组织等作用,规范政府定价程序。建立完善成本调查监审机制,发挥成本调查监审在政府制定价格和市场形成价格中的规范和约束作用,逐步推进政府部门购买公共服务的成本调查和监审,建立健全成本公开制度,做好主要农副产品成本收益信息的发布工作。加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改革政策效应监测,全面评估改革效果,及时完善改革政策。
(五)加强价格机构队伍建设。各地要重视和加强价格系统机构队伍建设,加强价格检查、价格成本调查监审、价格监测预警和价格认定机构建设,按照核定编制配足配强一线工作人员,确保价格机构、人员队伍稳定。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建立健全价格监测预警、价格认定机构经费保障机制,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价格队伍学习培训,提高业务能力水平,积极做好国家和省、市下放的价格管理权限的承接工作,确保放得下、接得住,放而不乱、管理有序,为全面完成价格改革、调控、监管和服务各项任务提供坚强保证。
(六)加强价格宣传引导。构建盐城价格网、“动感物价”互动电视频道、“盐城物价通”手机客户端、户外视屏联播网和盐城价格微信“五位一体”的价格信息发布平台。加大对全面深化价格改革、规范政府定价、强化市场价格监管与反垄断执法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力度,加强新闻发布,准确阐述价格政策,讲好“价格改革故事”,及时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传递有利于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好声音和正能量,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201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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