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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营政发〔2008〕1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营政发〔2008〕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6〕1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和企业登记限制,促进平等有序发展
(一)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家允许外资进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坚持“非禁即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非公有制企业在企业登记、申请立项、投融资、税收信贷、土地使用、财政贴息、政府采购、资格认定、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证照办理、收费标准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对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允许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和基础设施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按市场化原则,推动民间资本进入道路、桥梁、供气、供水、电站、污水与垃圾处理等产业。
(三)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在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经济实力较强、诚实守信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证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
(四)放开非公有制企业经营领域。支持引导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非盈利性和盈利性领域。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某些特殊性质以外的各类教育机构。鼓励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政府主导的包括公益性在内的文化活动和项目。支持非公有资本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兴办医疗机构,鼓励非公有资本兴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五)放宽出资方式限制。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缴付,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应达到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允许股东自主约定出资比例,其中以人力资本和专利技术、智力成果等出资的,其出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70%。
(六)放宽企业集团登记限制。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度放宽为1000万元。对集团母公司和母公司的参股、控股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的限度放宽为2000万元。设立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可拥有3家参股或控股子公司。
(七)放宽企业登记冠名条件。建立委托登记、委托备案和委托验照制度,由市(县)区工商局委托,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权限下放到基层工商所;对无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只要提供其所在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证明文件即可办理登记。从事无前置许可行业及无需店铺经营行业的可以无店铺经营。域外企业在营口地区投资设立企业的,名称中允许使用该企业字号,允许其字号在前,行政区划后置。在我市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均可直接冠市级行政区划名称,设立分店的可在分店名称前冠主店名称。对经营状况良好、商事信誉较高、连续3年以上无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行为的各类企业实行免检。
(八)简化进入园区(基地)企业登记手续。入驻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和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的非公有制企业可凭企业与园区管理机构签署的入驻协议及主要办事场所使用证明即可申请办理企业登记。
二、充分运用财税支持政策,提高全民创业和结构优化能力
(九)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发展基金。将市和市(县)区两级财政列支的工业发展基金2000万元与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政府引导基金300万元合并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发展基金2300万元,用于支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化结合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和产品公用检测以及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专业化发展及为沿海经济带和大项目建设配套服务。
(十)建立节能减排专项基金。市政府设立节能减排专项基金500万元,并逐年适当增加,主要用于节能示范项目及试点工程、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节能信息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和相关宣传培训以及国家、省政府支持的需要地方配套的节能项目等。
(十一)设立非公有制经济突出贡献奖。各级政府每年根据企业实缴税金等情况,按非公有制企业年纳税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奖励资金,对实交税金(不含退税)前50名的有突出贡献的非公有制企业、企业家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先进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及个人给予奖励。
(十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获得省以上著名商标或省以上名牌产品的企业,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计划,享受现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对新获得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企业,市和市(县)区两级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宣传费的奖励。其中,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的各奖励100万元;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奖励20万元;获得省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的奖励10万元。
(十三)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积极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到境外开展各类展销洽谈活动,企业参加由市统一组织的境外展洽会,其摊位费由市财政承担50%。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境外资源类投资,弥补国内资源和市场不足,带动我市成套设备、机电产品、消费品、技术及劳务出口。企业在境外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达到100万美元的单体项目给予5万元人民币补贴,补贴费用由市财政承担50%,由所在市(县)区等承担50%。
(十四)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合作。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办法处理。
(十五)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经过相关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六)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接纳下岗失业人员。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上述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十七)鼓励特殊群体自主创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主择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十八)扩大重点扶持类对象享受减免费用优惠范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役士兵、残疾人以及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享受3年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和登记费优惠。
三、建立金融服务机制,拓展企业融资渠道
(十九)加快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鼓励银行与政府或社会贷款担保机构合作,建立融资和担保平台,支持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积极吸纳社会法人、民间资本兴办和参股组建公司化的担保机构,不断扩大担保体系规模,提高融资担保支持能力。对新开办注册资金达到2000万元的当地和域外担保机构入驻营口的,给予开办费30万元人民币补贴。
(二十)实行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和税收优惠措施。对政策性担保机构,按其年末担保余额相关联的担保基金1%给予风险补贴(按财政级次分级补贴)。对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再担保机构,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其担保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十一)加强域外银行融资合作和机构引进工作。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和金融、担保机构等,要通过战略联盟、担保合作和项目引荐等举措,推进与域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横向合作,支持中小企业拓宽融资领域,增加信贷规模。政府可对业绩突出的外埠银行给予必要的奖励。同时,要创造条件推动引进工作。对外埠银行入驻营口设分支机构的补助其开办费50万元人民币,并给予各项同等待遇。
(二十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成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业务部门,优化信贷结构,拓宽融资渠道。在遵守贷款“六项机制”原则下,提倡、鼓励和引导其合理下放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开设中小企业贷款“绿色通道”。各市(县)区安排起点为100万元的专项风险资金,并视情况逐年递增,市本级财政按各市(县)区出资额,安排1:1的财政配套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从事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风险补偿或无风险奖励。
(二十三)拓宽非公有制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企业通过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在境内外实现上市。对准备境内上市且已进入辅导期或准备境外上市且与保荐人及中介机构签约的企业,可按相关信贷政策规定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上市的相关费用,营口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将给予担保,贷款由财政全额贴息两年。实行企业上市补贴政策,域内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实现挂牌上市的,除为其争取省扶持资金100万元外,市财政给予配套扶持资金。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支持中小投资公司的发展。鼓励和帮助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通过发行集合债券等多种形式实现直接融资,各部门在办理过程中给予支持并降低企业的发债成本。同时,鼓励企业采取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租赁融资、信托融资、基金融资等形式开展融资。
(二十四)推进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建立政、银、企融资合作平台。定期召开政府有关部门与金融机构联席会议,加强银企项目对接活动,建立和完善“政府协调引导、担保积极配合、企业主动参与”的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及时协调解决非公有制企业融资过程中遇到的政策性和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各市(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建立项目推介、资金需求及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库,推动政府、银行、企业、担保机构等相关部门共同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和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机制,促进信贷资金与企业、项目的有效衔接。
四、完善政府与社会化结合的服务体系,创造宽松和谐的企业生态环境
(二十五)构建综合配套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以融资担保、投诉维权、信息网络、政策咨询、创业辅导和法律援助等六项服务平台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积极发展中介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商标事务所、信用评估公司、专利和信息咨询中心等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强化对市场秩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劳动用工等方面的服务与管理,为营口地区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多功能、全方位的综合服务。
(二十六)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建设。加快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与发展,理顺其管理体制,做好布局规划,广泛吸纳非公有制企业入会,扩大覆盖面和代表性。逐步赋予行业协会和商会自主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参与行业规划和资质审查、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行业利益等职能。加强各类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和专职人员的培训,积极开展世贸知识培训,支持企业利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国际通行规则维护产业安全,帮助企业规避国际贸易摩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会员、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行业监督等作用。
(二十七)加快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扩大“中国中小企业营口信息网站”的覆盖面和应用范围,健全市(县)、区网络体系,为企业信息化、网络化提供运营指导服务。切实利用中小企业网宣传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国家产业政策、招商引资政策等,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推进产品、技术交流等提供网上服务,提高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水平。
(二十八)建立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和培训基地。在全市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建立专门容纳中小企业的创业园区和基地,实行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综合性服务、低成本入驻等措施,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立身创业的空间。同时,建立综合性的服务和培训场所,加强对中小企业和创业者的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服务,通过举办各类创业辅导班,培养创业者的创业技能,降低中小企业创业成本,加速中小企业的孵化、培育和成长。
(二十九)拓宽吸引人才资源渠道。加强人力资源的开发引进,完善人才市场建设,为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人力保障。对投资者及其聘用的技术人员可以将本人及共同居住的家属迁入居住地落户。对我市经济建设急需的其他专业人才,可办理我市户口。城镇企业录用技工学校以上农村毕业生,并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转为我市城镇户口。外省市劳动力、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夫妻双方在我市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且续签劳动合同的,或者夫妻一方在我市企业连续工作满两年的,给予办理城镇户籍,其未婚子女户籍可随转,其子女就学享受同等待遇。
(三十)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市和市(县)区要建立维护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投诉中心,认真受理投诉案件,纠正和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对企业投诉中涉及的政策性和普遍性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建议。要建立和完善维护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服务,设立非公有制企业维权监测点,建立联席会议分析协调处理机制。
五、加强领导和监管,保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三十一)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管理体制,建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全面推行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首问责任制度和限时办理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和市(县)区要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综合协调和服务工作机构,并纳入政府序列管理。
(三十二)规范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及非公有制企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减负政策,要清理和规范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种收费,包括企业贷款抵押、评估、公证等都要统一核准,减少弹性,公平管理。政府相关部门到企业检查要实施登记卡制度,企业有权拒绝和举报无证收费和不合法收费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十三)加强非公有制经济运行统计工作。市和市(县)区都要明确负责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工作的部门,形成自下而上的工作和运行统计网络,配备非公有制经济统计专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进一步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制度。市统计、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和非公有制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等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工作,规范统计口径,全面、真实地反映发展情况和运行成果。
(三十四)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认真总结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党群组织建设经验,进一步扩大党建工作覆盖面,不断探索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不断增强党组织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凝聚力和影响力。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团结和凝聚广大职工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十五)加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的落实工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积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颁发之日起实行。此前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有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评论

一缕暖光

营口搞的确实不错。

5小时

爱情甜而不腻﹏

营口这地方能有啥好企业

半年前

奔跑的五花肉

营口加油!

半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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