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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的指导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的指导意见(新政文[2006]21号)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的指导意见
(新政文[2006]21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改善投融资环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困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市中小企 业信用担保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重要意义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是市委、市政府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吸引民间投资,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对新乡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投资不足,融资困难,是当前制约中小企业发展最为突出的问题。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重要途径,是转变政府职能,改善银企关系、强化信用建设,分散金融风险的有效措施,是打造“信用新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促进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的指导思想:政府引导、多元投资、规范管理、市场运作。发展政府出资控股或参股的混合型信用担保机构,积极鼓励发展以法人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建立的互助性和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加强和改进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和监管,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担保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推动全市信用担保机构规范运作、健康有序发展。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有条件的县(市)区要根据经济发展、金融环境、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积极推动信用担保机构建设。担保机构无论采用何种形式,都应实行政企分开,按照市场化运作、法人化管理、多元化股权、科学化经营的要求,自主经营,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二)政策扶持与多元化投资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拓宽担保资金的来源渠道,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民间资本和其他投资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格局。对政府投入的资金,要制定规范的管理办法,确定合理的投入方式,发挥好启动和引导作用,并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对担保机构的发展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三)促进信用担保机构发展与提高企业信用相结合。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担保机构,积极开拓担保市场,创新担保业务,完善担保服务,加强与银行沟通。担保机构在为企业积极开展信用担保业务的同时,要引导中小企业强化诚信意识,提高信用和管理水平,增强融资能力,促进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加强监管和行业自律结合。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制定配套政策和监管办法,对行业准入、登记备案、风险防范、规范管理实行重点监控。要加快建立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建立科学的风险防范、控制与化解机制,增强担保和风险防控能力,确保信用担保资金安全、稳健运行。
三、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营运作
(一)各类信用担保机构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要依照《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确股东责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信用担保机构要按照“谁出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可由政府、企业、社团、自然人等出资设立,组织形式原则上要按照《公司法》要求设立,也可以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其他类型法人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信用担保机构要坚持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有利于带动地方经济发展,有利于扩大城乡就业的科技型、成长型、出口创汇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切实解决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的企业担保难问题。发挥竞争机制作用,由企业自主选择融资担保机构。
(三)信用担保机构要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追究责任等内控制度,防止内部道德风险;要建立健全合同审查制度,依法规范与被担保企业的关系,控制违约风险;要根据客户的资源条件,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依法设计灵活多样、操作性强的担保方案,控制信用风险。
(四)信用担保机构要坚持风险分散原则,其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应控制在担保机构当期自身净资产和受托管担保基金总额的5倍,最高不超过10倍;对单一客户提供的担保等各项责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机构当期自身净资产和受托管担保基金总额的10%,经批准最高不得超过20%;担保机构对关联人提供担保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为各关联人提供担保等各项业务,其关联人必须回避,不得参与项目决策、管理等主要工作环节,并且应当在年度审计报告中单独陈述。
(五)担保机构必须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担保费用的收取,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
(六)信用担保机构要加强资本金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运用资金。担保机构设立后要按照不低于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协议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要以不低于50%的注册资本金主要用于银行存款,也可以用于购买国债、银行债券;用于对外非股权短期投资等业务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的40%。
(七)担保机构必须采取积极的反担保措施,由受保企业以其自身合法财产办理抵押、质押或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保证等提供有效的反担保。
(八)严格界定担保机构的政策性担保业务范围,完善决策程序。政策性担保业务是指政府确定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政府负责融资或纳入政府信用的项目,在经过担保机构评估后需要政府扶持的融资担保业务。对政策性担保业务按规范管理、科学决策的原则进行,由担保机构评估提出申请,新乡市融资担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市融资担保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四、推进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协作
(一)担保机构要积极与金融机构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业务合作关系,明确双方在担保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对企业的资信调查、贷款风险评估、贷后监管方面,要加强沟通,协调联动,形成安全有效的借、保、贷、还的运行机制,共同维护双方的权益。对规模大、风险控制能力强、信用等级高的担保机构,可建立风险比例分担机制,具体比例由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协商确定。
(二)对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协作银行应执行基准利率。担保机构可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提供全额担保、比例担保或本金担保,以有效防范风险。
五、积极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
(一)信用担保机构在运营中要利用各种资金渠道增加注册资金,扩大担保能力和信用能力。政府将归集对企业的投资资金,对企业的投资以间接投资为主,周转使用,滚动发展。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为更好地为中小企业融资解决困难,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的设立、增资扩股、政策性风险补偿、担保业务补贴等。担保机构对市属重点企业发生担保业务需要给予政策性扶持与补贴的,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担保机构对市、区共享税的企业发生担保业务事项需要给予政策性扶持与补贴的,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负担;担保机构对其他企业发生担保业务事项需给予政策性扶持与补贴的,市属担保机构由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县(市)属担保机构由县(市)确定。
收益补贴。对担保机构因政策性担保业务收取的担保费低于国家财政部的担保费标准的部分,用财政专项资金给予补贴,使其担保费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担保费标准。
风险补偿。担保机构在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合规性代偿损失,在年末担保责任余额5%以内,扣除自身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经主管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给予一定补偿。
激励机制。政府对担保机构当年担保业务平均余额(加权计算)大于5000万元,且运作规范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和财务管理制度,无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担保机构进行奖励。奖励办法分三个档次累进奖励:担保余额在5000-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的,按增额部分的0.5%奖励;担保余额在20000-50000万元(含50000万元)的,按增额部分的1%奖励;担保余额在50000万元以上的,按增额部分的1.5%奖励。
对单户担保机构的年度奖励额、收益补贴和风险补贴标准最高为500万元。风险补贴专项用于补充风险准备金。奖励资金80%用于补充风险准备金,20%用于补充工作经费。
(二)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信用担保机构向省发展改革、财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及工商、税务等部门争取资金支持和减免有关税费。
(三)营造有利于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政务环境。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责,积极为信用担保机构提供良好服务,指导担保机构建章立制、控制运作风险,确保全市信用担保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干预具体担保业务和担保项目决策。
(四)信用担保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允许其查询被担保企业档案资料中依法可公开的相关资料,各金融机构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允许查询被担保企业贷款情况。工商、房管、土地、车管等有关职能部门应确认担保机构的抵、质押权人资格,并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担保机构与受保企业发生的抵、质押资产,政府主管登记机关应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担保机构在设立、年检、代偿清偿、过户时,工商、土地、房管等部门以及评估机构应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对应交纳费用按规定的幅度的最下限收取。
六、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
(一)成立新乡市融资担保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发改委、财政局、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政府金融证券办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主要职责是研究新乡市信用担保机构的建设、指导、协调及监管,研究提出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的重大事项和资金筹措等意见和建议;研究政策性担保业务开展及对担保公司的奖励。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发改委,承担和协调有关具体工作。
(二)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后应书面通知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金融机构等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按时报送财务报表并参加财政部门的年度财务决算,以此作为以后年度风险补偿和政策扶持的参考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金融机构等管理部门应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三)组建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管作用,积极开展行业信用评级,加强信用担保机构之间合作,防止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
(四)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的退出机制。担保机构在履行代偿行为时,如无法足额偿付到期债务,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清偿有关债务,实行市场退出。对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担保机构,根据不同程度,由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停业整改,拒不整改的,建议吊销其营业执照。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信用担保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切实解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建设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推动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快速健康发展。
本意见的有关政策在实施中,凡与今后国家、省出台的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出台的政策为准。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评论

花言

非常好的措施,关键是要执行到位,不要到补偿了就开始扯皮了[捂脸]

10天前

古人诚不我欺

腾飞担保公司的钱呢

半年前

红尘初妆

如果出了事谁负责呢

半年前

动情

又开始了

半年前

鱼亡深海

新乡之悲哀………新乡很多人的辛苦钱血本无归!!难道都忘记了吗???刚开始哪个都是老老实实的……可后来呢???

半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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