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县(市)、区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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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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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县(市)、区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新政文[2014]147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县(市)、区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
(新政文[2014]147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豫政办〔2014〕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革完善县(市、区)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下放管理权限,明确和强化县(市)、区政府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减少监管环节,完善监管体制,严格市场监管。通过改革,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管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二、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
(一)建立分级管理体制。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将现行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各级政府分级管理。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作为同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县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及其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及其事业编制纳入本级编制总额,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按照“编制随职责走、人随编制走”的原则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关于将工商、质监部门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县级工商部门及其基层派出机构要划转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编制和相关经费,县级质监部门要划转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编制和涉及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装备及相关经费。要根据机构、职责调整情况,核减职能减少、工作任务不饱和单位的人员编制,充实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编制规模,确保新机构有足够的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职责。食品药品监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整合组建监管机构。按照“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要求,整合原食品安全办、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县(市)政府组建新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加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市辖区政府组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对本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加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所需人员编制由各市辖区从本级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领导班子由同级党委管理,班子成员的任免须事先征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在整合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部门现有食品药品监管力量基础上,建立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机构和队伍,构建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监管体系。
(三)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县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区域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根据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需要,调剂充实必要的人员编制,加强县乡两级监管执法和技术力量,改善基层办公条件,配备现场快速检测和调查取证等必要的技术装备,满足监管执法需要,确保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在监管资源整合中得到提升。乡镇政府要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主要负责人切实负起责任;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等职责,所需人员津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进一步加强基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认真落实省级食品药品安全县创建工程。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推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食品药品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格局。
(四)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县(市)、区政府要加大食品药品监管投入力度,保障监管经费,建立稳定的投入增长机制。落实《河南省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规划(2014-2016年)》,加强技术保障、装备设施、应急救援、监测评估、风险交流、信息化监管、行业诚信、产业支撑、宣教培训等方面能力建设。整合检验检测技术资源,统筹规划组建县级检验检测机构,市辖区的检验检测任务由市级检验检测机构承担,鼓励发展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健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充实食品药品审评认证技术力量,提升食品药品行政许可事项技术审评能力。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安全标准、源头防控和过程控制技术等科技研发,提高科学监管、效能监管水平。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明确人员配备要求,严格监管人员准入和退出;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保障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机构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需要;强化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执法能力。
(五)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各级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形成密切协作联动机制。农业(畜牧)部门要强化源头治理,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有关农业投入品监管,加强畜禽养殖、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监管。按照无缝衔接原则,准确划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农业(畜牧)部门的监管边界,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衔接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管。城管部门要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
(六)强化综合协调职能。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委员会和食品安全办建设,充分发挥其统一领导、牵头抓总作用,统筹研究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措施,发挥各部门资源优势和积极性,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协调联动机制,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措施。强化县(市)、区食品安全办统筹规划、督查考核、制度建设等方面的职责定位,健全组织协调、信息报送、联合执法、督查督办、考核考评等各项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七)切实转变监管职能。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取消调整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梳理行政职权,公布权责清单,规范行政裁量权;加强监管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政务公开,严格落实依法行政责任制;稳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作,切实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市场监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执法重心下移,由县(市、区)、乡镇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涉及跨区域案件或大案要案,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查处。加强监管制度设计,完善食品药品有奖举报制度,建立新闻舆论引导和监督机制,积极培育新型行业协会组织;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以及企业首负责任制、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民事赔偿制度等,推进食品药品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加快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和运行机制。推进食品药品行业征信系统和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社会共治格局。
三、调整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行政管理体制。卫辉市、辉县市、新乡县、获嘉县、原阳县、延津县、封丘县7个县(市)和凤泉区实行工商、质监分级管理体制,其工商、质监机构作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业务接受上级工商、质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
卫滨区、红旗区和牧野区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市级垂直管理模式。
(二)划转机构编制。按照编制随职责走、人随编制走的要求,将县(市)工商、质监部门及其所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市工商局凤泉分局、市质监局凤泉分局及其所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整建制划转县(市)、凤泉区按照权限分级管理,分别纳入同级行政、事业机构编制总额,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
(三)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市)、凤泉区政府及其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做好机构和人员编制、干部人员档案、工资、经费、资产等核实和划转移交接收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扎实推进。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调整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是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扎实推进。县(市)、区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2014年底前完成。
(二)协调配合,平稳过渡。各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要坚持一手抓改革、一手抓监管,毫不松懈地抓好各项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工商、质监管理体制调整期间,各级工商、质监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干部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扎实做好人、财、物划转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确保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等部门工作平稳过渡、改革有序推进。
(三)严肃纪律,强化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在体制改革过程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市编办、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和质监局要及时掌握和研究解决各地机构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加大支持力度,为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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