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光伏产业发展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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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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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光伏产业发展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余府发〔2007〕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切实加快我市光伏产业发展,吸引更多的光伏企业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光伏产业发展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余府发〔2007〕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快我市光伏产业发展,吸引更多的光伏企业落户我市,全力将新余打造成新的“太阳能硅片之都”,根据《中共新余市委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光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余发〔2006〕19号)文件,特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发展重点
全力把新余经济开发区打造成全国光伏产业发展基地和出口创新基地,把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发展光伏产业龙头核心企业,迅速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加快引进一批光伏产业上、下游及配套企业,积极推广光伏应用产品建筑一体化示范工程,推动产业链式化发展。
二、财税奖励
㈠光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免征营业税。
㈡光伏企业投产后,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第一年至第二年按100%、第三年至第八年按50%奖励给企业,其奖励资金全部用于企业项目建设(外商投资光伏企业在享受完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再由受益财政将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延长三年奖励给企业)。
三、技术创新优惠
鼓励光伏产业企业增加科技开发投入,不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对光伏产业企业新建或扩建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安排争取国债、技改财政贴息及其它专项资金支持。光伏产业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有关优惠政策执行,享受企业技术创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建立风险投资机制
由政府资金作引导资金,吸引国外资本、鼓励企业法人资本和民间资本进入我市光伏产业领域,充分发挥风险投资机构的作用,形成多元化的风险投资体系;鼓励境内外各类企业采取多渠道融资的方式设立担保公司或参与担保公司增资扩股,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光伏产业链中的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通过信息发布和政府协调,引导市内外金融单位和投资机构对我市光伏产业提供贷款支持。
五、人才政策
利用新余市光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引进高级人才,为高级人才提供创业启动资金。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光伏产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其配偶系在职的,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高级职称以上的人才其配偶因特殊原因不能安排的,由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助安排,并办理相关手续;其子女入学、入托的,由市教育局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和家长选择学校的意见予以安排中小学、幼儿园,不收取教育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若本补充规定与以往新余市下发的加快光伏产业发展相关文件有相抵触之处,一律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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