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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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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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咸政发〔2014〕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多层次资本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
(咸政发〔2014〕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精神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3〕35号),切实提高我市中小企业面向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能力,降低实体经济发展的融资成本,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做大做实做强,推动全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重点
(一)推进企业境内外上市。充分调动企业上市积极性,支持企业因企制宜合理选择上市途径。鼓励和支持主业突出、资产规模较大、盈利水平较高、竞争力较强的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鼓励和支持具有发展潜力、主业突出的特色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小企业板上市;鼓励和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以及其他领域中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成长性强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引导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境外市场上市。
(二)推进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抢抓“新三板”全国扩容机遇,建立全市“新三板”市场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选择条件相对成熟的企业重点扶持,强化指导,推进改制,使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通过“新三板”市场实现快速融资并进一步做优、做强,成为带动我市产业升级与经济发展的骨干。
(三)推进企业在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大力引进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资本市场经营主体来咸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业务,力促更多的企业登陆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交易,借助市场化金融服务平台,促进股权与资本对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四)加快发展资本要素市场。积极引进国家相关金融市场参与我市资本要素市场建设,引进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武汉金融资产交易所、武汉农畜产品交易所等到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相应业务。建立咸宁特色的林权、碳排放交易权、农产品等生产要素交易平台,推动绿色金融中心、农业金融中心、扶贫金融中心建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五)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引导和鼓励各类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入驻发展,推动其与市场主体紧密结合,培育行业龙头企业,带动地方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设立运作红土成长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和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我市企业的投资力度。构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提供创业服务实践载体,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环境,解决创业初期的各种难题,为创业者创业之路打开“绿色通道”。
(六)积极发展债券市场。鼓励经营稳定、业绩优良、市场信誉好的大中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推动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发行债券筹集建设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途径融资,扩大债券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
(七)大力培育发展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引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有证券业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来咸设立分支机构,努力建设各类金融服务中介机构集聚、功能完善的资本市场中介服务体系。进一步扩大担保基金规模,扩大中小企业担保面。做大做强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政策支持
(八)支持企业上市。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8〕4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3〕3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咸政发〔2011〕34号)各项优惠和奖励政策。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资产重组、上市申报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等事务,采取“一企一议”方法,实行“一企一专班”责任制,简化程序、特事特办。
(九)鼓励企业挂牌。市政府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的市直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进入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的市直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对我市在“新三板”和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各前10家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并在安排财政调度资金时予以重点倾斜,符合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其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债券、贷款、产业引导和科技扶持资金。
对扶持我市企业在“新三板”、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区域性场外市场成功挂牌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按照“一企一议”方法研究确定。各县(市、区)、咸宁经济开发区要按照省政府和市政府支持企业挂牌的要求,制定奖励政策。
(十)支持企业发债。对我市各类债券的发行主体,在融资成功后且资金用于在本市新上项目、实施技术改造及开发新产品的,按照融资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上限为50万元。
按照财政受益主体,奖励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原则,市直企业由市财政给予奖励,各县(市、区)、咸宁经济开发区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市政府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三、组织保障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资本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咸政办发〔2013〕98号)要求,市资本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全市资本市场建设发展规划制定、政策措施完善和综合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制定和完善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产业规划、财税扶持等政策措施。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资本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工作机制,为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创造良好条件。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过程中,有需要解决的相关问题和未尽事项,提请市资本市场建设领导小组按“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解决。
(十二)加强考核督办。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资本市场建设目标考评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函〔2013〕77号)要求,将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推进资本市场建设工作纳入金融工作绩效评价考核系统。对全市资本市场建设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对工作措施得力,推进快,任务完成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进展慢,未按期完成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十三)强化培训支撑。加大对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重视资本市场建设的良好氛围。加强与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及国内知名中介机构合作,制定系统培训计划,不定期为企业提供股份制改造、财务管理、金融工具选择运用等专业辅导,提高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主动性。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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