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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厦府〔2016〕406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
(厦府〔2016〕40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56号)文件要求,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治理,提高环境污染治理专业化和市场化水平,现就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福建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以“排污者付费”、“市场化运作”和“政府引导推动”为原则,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重点行业为重点,以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为方向,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建立排污者和第三方治理企业通过经济合同相互制约的市场运行机制,推动完善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治污体系,不断提高环境管理和治污水平。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治污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进一步推开,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第三方治理模式基本建立,基本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规范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具有强劲市场竞争力的第三方治理企业,污染治理效率显著提高。
二、重点实施领域
(一)环境公用设施建设与运营
深化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模式改革,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营,以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项目进行捆绑引入第三方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和一体化运营。对已建成的项目,可通过租赁、重组、转让、招标等方式引入第三方进行一体化运营。(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二)环境综合整治
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海洋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和污染场地修复以及生态恢复、废弃矿山恢复等领域,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通过环境绩效合同约定,将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委托拥有专业治理技术、系统设计、维护管理等一体化的环保服务公司实施,逐步建立“政府监管、专业治理、治理资金支付与治理绩效挂钩”的运营模式。(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市国土房产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三)工业园区及重点行业集中治污领域
结合我市各工业园区及重点行业特点,鼓励有条件的专业工业园区和新建工业园区聘请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作为“环保管家”,向园区提供环境监测、环境监理、环保设施建设运营、污染治理等一体化环保服务和解决方案。鼓励电力、化工、造纸、印染、电镀、玻璃等重点行业企业通过采取环境绩效合同管理、委托治理、委托运营等方式引进第三方治理。(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三、推动“以点带面”示范推广
(一)发挥政府、国企带头引领作用
将环境公用设施领域第三方治理项目纳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支持重点,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等项目试点,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试点。选取1-2条小流域水环境污染治理、畜禽养殖面源污染治理等综合环境服务领域开展环境绩效合同服务试点。(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各区政府)
(二)开展重点领域试点示范
探索试点火炬(翔安)产业区和1个新建工业园区,引入一体化环保服务公司,对翔安工业园区开展环境诊断,进行集中式、专业化的治理和辅助管理,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园区生产清洁化水平;对新建工业园区开展环境诊断、生态设计,进行集中式污染治理和环保设施运营维护,合理构建企业间产业链,降低污染治理综合成本,推进循环经济。以燃煤电厂除尘脱硫脱硝、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企业及餐饮业污染治理为切入点,引入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专业化污染治理。(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执法局、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三)探索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
对电力、电镀、印染、造纸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行业,对因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且拒不执行治理污染的企业,列出企业清单向社会公布,督促相关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局、各区政府)
四、规范第三方治理市场
(一)保障环境公共服务投资运营项目的高效实施
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的第三方治理项目,要认真编制实施方案,从项目可行性、财政负担能力、价格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科学评估和充分论证,统筹好公益性和经营性关系。对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类项目,科学确定投资收益水平,并逐步向约定公共服务质量下的风险收益转变,政府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固定收益回报。对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类项目,要建立公平、合理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公共财政支付水平与治理绩效挂钩。建立退出机制,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在项目经营者发生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情形时,及时启动预案。(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市水利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二)明确企业第三方治理各相关方责任
排污企业是污染治理主体,依法承担排放污染的相关法律责任。没有能力实施污染治理的排污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实施治理,并对其治理行为实施有效监督。
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企业的委托要求,进行有效治理,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对排污企业委托的治理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应当进行监督和检举。
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治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签订委托治理合同,明确委托事项要求、双方责任义务、相互监督制约机制、赔偿补偿机制等,依法保护相关方权益,避免责任推诿。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治理企业应承担约定的责任以及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各区政府)
(三)健全监管机制
健全政府、投资者、公众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实行准入、运营、退出全过程监管。对环境公用设施类第三方治理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招标。实施综合评标制度,将服务能力与质量、运营方案、业绩信用等列为招投标条件,尽量避免低价低质中标。加强对第三方治理企业环境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第三方治理企业诚信体系,实施黑名单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环境服务公司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三方治理企业应如实向社会公开年度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染排放情况和有关环境服务信息。(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各区政府)
五、强化政策引导和支持
(一)完善价格和收费政策
统筹运用环保税收、收费及相关服务价格政策,加大经济杠杆调节力度,逐步使企业排放各类污染物承担的支出高于主动治理成本,提高企业主动治污减排的积极性。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合理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对污水处理资源化利用实行鼓励性价格政策。贯彻落实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和垃圾发电价格政策,促进运用市场手段引导企业主动节能治污减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政园林局、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各区政府)
(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对环境公用设施、开发区及工业园区等第三方治理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安排专项补助予以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项目享受相应税收政策以及申报中央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创新金融服务模式
积极推进绿色信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第三方治理企业需求的绿色金融产品;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绿色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16〕362号)中规定的上市企业可享受“绿色通道”待遇。探索保险资金以投贷组合等方式支持环保产业发展,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相关环境保险产品,引导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厦门保监局、各区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推进审批便利化
按照国家、我省和我市简政放权相关规定,在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上各审批部门加快环境公用设施第三方治理项目各项前期建设条件的审查。对企业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要充分尊重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不得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作为企业投资第三方治理项目备案、审核、审批的前置条件。(责任单位:市政务中心管委会、市规划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国土房产局、市经信局、市市政园林局)
(二)明确责任分工
市环保局要加强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健全第三方治理监管制度,强化执法监督。市发改委、经信局、财政局要落实好国家、省支持第三方治理的投融资、财税等政策,制定完善价格和收费政策。市市政园林局负责指导推进城乡环境公用设施领域第三方治理工作。市商务局负责指导推进市级以上开发区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市经信局负责指导推进工业领域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研究第三方治理产业扶持政策,培育壮大环保服务业。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有关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指导推进有关海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各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组织协调,加快推进第三方治理,进一步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水平。
(三)强化组织协调
各部门、各区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营造有利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推行的市场和政策环境,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的积极性,选取重点领域组织开展试点,并及时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完善制度,共同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国土房产局、市执法局、市科技局、市规划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市金融办、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厦门保监局、各区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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