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告为正确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棉花工作的方针、政策,维护我区棉花正常的流通秩序,打击违法经营,保证国家合同定购任务和调拨供应计划的完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告
为正确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棉花工作的方针、政策,维护我区棉花正常的流通秩序,打击违法经营,保证国家合同定购任务和调拨供应计划的完成,现就棉花市场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当前国家棉花工作的方针是:由国家统一定价,统一经营,不放开棉花市场,也不搞“双轨制”。
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重点是理顺价格关系,建立规范的市场流通秩序,健全质量保障和监督体系,为进一步改革创造条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棉花经营单位要认真学习,大力宣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决贯彻执行。
二、供销社的各级棉麻公司(含兵团各级棉麻公司)是受国家委托收购、加工和经营棉花的唯一经营单位。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供销社和兵团内部非棉花经营单位、各类企业和党政军机关及社会团体等所属公司)一律不准收购、加工和经营棉花;良种繁育区的良种场只允许收购、加工本区内生产的棉花,加工后的皮棉交棉麻公司收购;国营农场、部队、武警、公安劳改农场生产的棉花一律交当地棉麻公司收购,不准自己经营。乡镇企业轧花厂不准收购棉花,只能受供销社委托代加工。棉短绒同棉花一样进行管理。
三、加强毗邻地区棉收购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
坚持谁签订合同谁收购的原则,不准跨区收购。兵团不准收购地方的棉花。地方只限收购兵团团场上交地方基数内的棉花,基数任务完成后,也不准再收购兵团的棉花。严禁外贸部门、纺织企业和区外单位到产地采购棉花,禁止产地供销社和兵团团场计划外销售棉花。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没收其货物或全部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对社会上的小轧花机、土打包机一律查封,坚决取缔。
不准生产和经营小轧花机和土打包机。对供销社、生产建设兵团、良种棉区、乡镇企业轧花厂和地方国营农场、军队、公安、武警农场等的轧花厂,由地(州)市技术监督局、工商局、供销社等部门进行清理整顿和检查,合格的由技术监督部门颁发许可证,方准加工生产。
五、棉花调运出疆,继续实行“准运证”制度,一车一证,公路和铁路运输分开编号,严禁倒卖或变相倒卖“准运证”,一经发现以破坏棉花市场管理论处。
铁路运输出疆的棉花、棉短绒必须在自治区棉麻公司、兵团棉麻公司、自治区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的棉花铁路专用线内发运,其他单位的铁路专用线、货场、仓库一律不准代储代运棉花,一经发现一律没收。严禁计划外高价倒卖车皮。严禁军列倒运棉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在各铁路专用线内和公路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检查站,对调运出疆的棉花逐车查验“准运证”、码单、检验证书、铁路和公路运单等,对无证运销的一律查扣,对非法倒卖的棉花一律没收,并立案查处。
六、各级棉花收购和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棉花收购价格和供应价格,不准抬级抬价和压级压价,不准以各种名义搞价外加价和价外加费。
各级棉花收购、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的棉花质量标准收购,不准掺杂使假、涂改唛头、虚高等级。物价检查部门、标准计量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的,除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外,要从严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七、坚决取缔棉花黑市交易。对不服从管理,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无理取闹的,公安部门要坚决依法惩处。
八、棉花市场管理实行分级分部门责任制。
各地监察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设立棉花市场监督举报站和举报电话,对违反上述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的,属治安问题的交由公安部门处理;属经营活动中的问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责成自治区工商局制定监督管理处罚办法;属政府行为的,由监察部门进行查处。下级单位难以处理的问题,逐级报请上级单位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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