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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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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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忻政发〔2014〕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忻政发〔2014〕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发〔2011〕21号)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13号)的要求,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围绕山西“六个发展”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举全社会之力,加快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山西经济转型跨越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统筹治水,注重发挥各类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协调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合理调配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坚持依法管水,加强制度建设,切实发挥“三条红线”的硬约束作用;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8.10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变价计,下同)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全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100%。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用水总量控制在7.0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28%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13以上;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60%以上。到2020年,用水总量控制在7.7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55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四)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应与当地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建立较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和综合效益,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制定出台忻州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全市水资源论证管理工作,规范论证审查程序,做好论证报告审批和备案制度。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积极推进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
(五)严格控制区域取用水总量。按照省下达忻州市的2015年、2020年、2030年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制定全市及各县(市、区)不同水平年、分水源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细化方案,建立覆盖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地表水、地下水及再生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定重点岩溶大泉岩溶地下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方案,实行岩溶地下水总量控制。各县(市、区)要按照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辖区内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细化方案和年度用水计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建立健全水权制度,积极培育水市场,鼓励开展水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六)严格实施取水许可。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实行取水许可区域限批制度和取水许可验收制度。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拒不执行再生水配置方案的用水单位和个人,依法核减其取用水指标。新增取水项目在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行前,应对其计量设施(须经法定机构检定合格)、节水设施、退水水量水质和去向依法进行验收,验收未通过的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或禁采区,除生活用水外,严禁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涉及新增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或限采区,新增地下水日取水超过1万立方米的,须报省政府批准,日取水1万立方米以下的井片及单井,依法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七)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确保应收尽收,未经省政府批准,各级征费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对不按规定征收、缴纳或使用水资源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核减该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指标。
(八)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核定并公布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制定严格凿井审批和加强地下水保护等规范性文件,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制定地下水超采区关井压采实施方案,在地下水超采区和地表水工程覆盖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抓紧编制并实施地下水及岩溶大泉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九)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有效提升全市水资源配置和调度、供水保障、水生态保护以及特大干旱应急能力。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建立完善覆盖全市各河流水系、区域和水源工程的水资源调度和配置系统,对本地地表水、地下水、黄河水、非常规水源等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统筹满足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着力提高干旱和特大干旱年应急及保障能力。建立健全水资源调度工作协调协商机制,做好供水水源、城市水系、生态修复、突发事件处理等水资源调度。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等必须服从。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十)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深入开展节水型社会载体创建。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必须首先考虑节水要求;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
(十一)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加强对各类取用水户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据国家、行业、地方用水定额标准,制定下达全市各地农业、工业及服务业等各类非居民用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全面实行城市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应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即“三同时”制度),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各级人民政府对于积极利用再生水,减少新鲜水利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价格补偿与奖励。
(十二)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逐步实行用水产品和用水效率标识管理,淘汰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完善和落实节水灌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大力发展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加大煤化工、冶金、焦化、电力等高耗水行业和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建设工业节水示范工程。充分考虑不同工业行业和工业企业的用水状况和节水潜力,合理确定节水目标。对新建学校、小区等要增加雨水集蓄利用设施、建设中水回用管网,实现分质供水。加大城市生活节水工作力度,开展节水示范工作,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大力推动使用生活节水器具,着力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矿坑水和雨洪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管网建设,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比例。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十三)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科学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防治江河湖库富营养化。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努力扩大再生水使用范围,强制部分行业使用再生水。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评价体系,完善水质预警监督管理制度。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
(十四)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强水源地保护,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已设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促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与发展。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制定突发事件的处置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推进备用水源地建设,建立重要城市饮用水备用水源制度。加快制定实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加强重要水源地水量、水位、水质监测,保障供水安全。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工程。
(十五)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开发利用水资源应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河湖健康生态。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河湖源头和湿地的保护,开展内源污染整治,推进采煤区等生态脆弱区水生态修复。实现“河水长清、地下水稳、甘泉涌流”的目标。要把水生态系统修复与保护作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建设一批人工补水、水源涵养及湿地净化水质工程,保障重要河流湖库等地表水生态基流,依托山西大水网,实施盆地地下水水源置换和关井压采,努力实现盆地区地下水采补平衡。研究建立生态用水及河流生态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五、保障措施
(十六)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的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十七)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制定水资源监测、用水计量与统计等管理办法,健全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加强市、县(市、区)边界等重要控制断面、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水质水量监测能力建设。监测核定数据作为考核用水总量和水污染防治情况的依据。加强取水排水、入河湖排污口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全市水资源管理系统,建立完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监测网络。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及时发布水资源公报等信息。
(十八)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加强水资源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
(十九)加大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工作经费,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水生态保护与修复、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等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健全政策法规和社会监督机制。抓紧完善全市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广泛深入开展市情水情等公益性宣传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大力推进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加强水资源管理培训等工作,打造一支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相适应的水资源管理工作队伍。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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