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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晃政办发〔2017〕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
(晃政办发〔2017〕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湘政办发〔2015〕106号)精神,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依据农林牧渔产业规划,在优势产业或特色产业布局区域内发展适宜的家庭农场,生产有市场需求的农产品,重点发展以粮食生产为主业的家庭农场,鼓励发展种养结合、社农结合的复合型家庭农场。
--坚持分类指导。依据自然经济社会条件、作物品种差异,因地制宜制定不同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分类指导,稳妥推进,不搞行政强制推动,不搞下指标、一刀切。
--坚持适度规模。注重把握好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度,做到与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家庭农场经营能力相适应,防止片面追求数量和规模,最大限度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
--坚持农地农用。加强家庭农场土地用途管理,最大限度保护耕地资源,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严禁以家庭农场名义擅自或变相将农用地进行非农化建设。
(二)目标任务
到“十三五”期末,全县培育发展家庭农场400个。发展专业化家庭农场。鼓励家庭农场发展以粮油、蔬菜、名优水果等种植业和肉牛、生猪、羊、鸡等养殖业为主的特色产业,实行专业化生产、商品化经营。发展科技化家庭农场。优良品种率达到90%以上,先进技术普及率达90%以上,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70%以上,推广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模式。
二、基本特征
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经营的产业须符合当地区域经济发展整体规划,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高于当地平均水平25%以上,农业净收入占家庭总收益的80%以上,家庭成员收入水平接近当地城镇居民水平,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数。
三、基本条件
(一)人员条件。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数。
(二)规模条件。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经营土地相对集中连片:种植优质粮油、蔬菜等的家庭农场规模30亩以上;水果类家庭农场规模30亩以上;茶叶、花卉苗木类家庭农场规模30亩以上;实施设施栽培的家庭农场设施投资20万元以上,年产值达40万元以上;以养殖为主业的家庭农场,生猪养殖常年存栏100头以上;羊养殖常年存栏50只以上;肉牛养殖常年存栏20头以上;肉禽出笼、蛋禽存笼2000羽以上;水产养殖面积30亩;从事种养结合的,主要产业规模要达到上述标准下限的70%以上。家庭农场规模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00亩以内,流转土地必须相对集中成片,且有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的土地流转合同,流转合同年限不低于5年。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农业、财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发改、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国土、水利、交通、金融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家庭农场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县农业局),由县农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农村经营服务站长任副主任。县农业局负责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组织协调工作,县农村经营服务站负责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加大扶持力度
1.财政支持。对经县农业局认定和工商注册的家庭农场,县财政给予每个补助5000元。县政府鼓励和支持创建各类示范家庭农场,并给予一定的奖励扶持。补助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家庭农场土地整治、设施建设、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农机具购置补贴等。
2.项目支持。县农业、水利、交通、国土、林业、发改、财政、扶贫、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等涉农项目相关部门,要从项目上积极支持家庭农场发展,优先支持名、优、土特色农产品项目建设。
3.金融支持。支持家庭农场利用农村居民房屋产权、林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县财政实行50%贴息。
4.用地支持。家庭农场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家庭农场所需的农产品加工场地等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有关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政策并予以优先安排。要积极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家庭农场因林业生产需要,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用地,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5.税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的税费优惠政策,符合相关条件的家庭农场同等享受。家庭农场按规定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税务机关要为家庭农场办理税务登记、税收申报、发票领用等事项提供便利和指导。各类经营主体为家庭农场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家庭农场生产的鲜活农产品运输按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6.政策补贴支持。农业产业化补贴、种粮大户补贴、标准化养殖场建设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优先支持家庭农场发展。
7.用电支持。家庭农场从事农业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标准。
8.品牌创建支持。参照《新晃侗族自治县现代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补暂行办法》执行。
9.培训支持。家庭农场从业人员,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范围,免费培训从业技术。
(三)强化服务保障
各乡镇要搞好土地流转服务;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税务部门要简化家庭农场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县农业、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等部门要加强家庭农场建设的科技信息服务,加强技能培训,指导家庭农场应用优质高产品种和标准化生产技术,对家庭农场发展提供服务保障。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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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凝

全面建设美丽乡村,打造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常新的美丽乡村。

10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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