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贫困退出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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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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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贫困退出实施意见(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2016年6月1日)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贫困退出实施意见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2016年6月1日)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新党发〔2016〕2号)和自治区党委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提高脱贫攻坚的精准度和有效性,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6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 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理念引领、问题引领、实践引领,聚焦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为基本方略,以脱贫实效为依据,以群众认可为标准,建立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退出机制,到2020年,确保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有序退出,解决南疆四地州区域性整体贫困。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对稳定达到脱贫标准的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要及时退出,新增贫困人口或返贫人口要及时纳入扶贫范围。注重脱贫质量,坚决防止虚假脱贫,确保贫困退出反映客观实际、经得起检验。
(二)坚持分级负责。实行“自治区统筹、地州市负总责、县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制定统一的退出标准和程序,负责督促指导、抽查核查、评估考核、公示审定、报备批准等工作。地州市制定本地脱贫规划、年度任务和实施细则,抓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县级负责汇总数据、甄别情况、具体落实,确保退出工作有序推进。
(三)坚持规范操作。严格执行退出标准、规范工作流程,切实做到程序公开、数据准确、档案完整、结果公正。贫困人口退出必须实行民主评议,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必须进行审核审查,退出结果公示公告,让群众参与评价,做到全程透明。强化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接受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专项评估检查,开展第三方评估,确保脱贫结果真实可信。
(四)坚持正向激励。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后,在一定时期内原有扶贫政策不变,支持力度不减,留出缓冲期,确保实现稳定脱贫。对如期退出的贫困县,兑现奖励政策。
三、退出方案
(一)贫困人口。在2015年对76万人脱贫验收基础上,2016年脱贫63万人,2017年脱贫59万人,2018年脱贫28万人,2019年脱贫22万人,2020年脱贫13万人。
(二)贫困村。在2015年对476个村验收退出基础上,2016年退出810个,2017年退出800个,2018年退出450个,2019年退出303个,2020年退出190个。
(三)贫困县。在2015年伊吾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率先摘帽的基础上,2016年民丰、察布查尔、青河、托里、巴里坤等5县摘帽,2017年洛浦、泽普、麦盖提、巴楚、喀什、乌什、乌恰、尼勒克、吉木乃、裕民等10县市摘帽,2018年于田、疏附、岳普湖、阿合奇、柯坪等5县摘帽,2019年和田县、和田市、英吉沙、疏勒、塔什库尔干、阿图什等6县市摘帽,2020年墨玉、皮山、策勒、莎车、叶城、伽师、阿克陶等7县摘帽。
四、退出标准
(一)贫困人口。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标准是该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2300元,2010年不变价)且吃穿不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
(二)贫困村。贫困村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原则上贫困村贫困发生率下降到3%以下,统筹考虑村内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医疗、卫生计生等基本公共服务建设,以及产业发展、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
(三)贫困县。贫困县包括32个国家贫困县和3个自治区贫困县。贫困县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作为主要衡量标准。原则上贫困县贫困发生率降至3%以下,统筹考虑贫困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区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等综合因素。
五、退出程序
(一)贫困人口退出。贫困人口退出工作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按照“民主评议、核实认可、公示核查、公告销号”的程序进行。
1民主评议。村“两委”组织民主评议,提出贫困户拟退出名单。
2核实认可。村“两委”和住村工作组对贫困户退出名单逐户进行核实,拟退出的贫困户认可。
3公示核查。经村“两委”、住村工作组确认无误的贫困户退出名单,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复核,汇总申请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核查,核查无误后审批确认。
4公告销号。县市对审定退出的贫困户在其所在村公告后,及时在建档立卡信息系统中销号。
(二)贫困村退出。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贫困村退出工作,按照“申请验收、核实公示、公告备案、标识退出”的程序进行。
1申请验收。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内达到退出标准的贫困村,提出验收申请。
2核实公示。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逐村核实,在乡镇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委、县人民政府。
3公告备案。退出贫困村经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贫困村所属乡镇进行公告。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地州和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4标识退出。贫困村退出后及时在建档立卡信息系统中标识。
(三)贫困县退出。贫困县退出工作在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县市申请、地州市初审、自治区核定、国家评估、批准退出”的程序执行。
1县市申请。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照退出标准提出申请。
2地州市初审。地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初审,向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交初审报告和退出申请。
3自治区核定。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拟退出贫困县进行核查,开展第三方评估,并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的,待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
4国家评估。接受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的贫困县退出情况专项评估检查。
5批准退出。对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批准退出。对不符合条件或未完整履行退出程序的,进行核查,严肃追究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行署)要高度重视贫困退出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认真履行职责。贫困退出工作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退出情况纳入自治区对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行署)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层层抓落实,精心组织实施,开展好第三方评估。各级扶贫部门要认真履职,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助手,协调有关方面做好调查核实、公示公告、备案管理、信息录入等工作。
(二)制定办法,明确程序。坚持自治区统筹、地州市负总责、县抓落实的原则,因地制宜,尽快制定本级贫困退出实施细则,明确工作程序。实施细则要符合脱贫攻坚实际情况,防止片面追求脱贫进度。
(三)完善机制,规范标准。贫困退出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要做好跟踪研判,及时发现和解决退出实施过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认真开展效果评估,确保贫困退出的正向激励作用。要做好数据核查和资料归档等工作,确保贫困退出工作高质量、高标准、高效率完成,做到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宣传,动态监测。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准确解读贫困退出的相关政策,大力宣传实干、积极脱贫摘帽的先进典型,增强贫困人口战胜贫困的信心。村干部和住村工作组要经常走访入户,真实掌握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改善、产业发展增收、务工就业、社会帮扶等情况。
(五)强化督查,考核问责。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组织开展扶贫督查工作,分年度、分阶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导和专项检查。对贫困退出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问题的,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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