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民商法类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自治区农村道路客运发展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自治区农村道路客运发展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自治区农村道路客运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12〕8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自治区农村道路客运发展的意见
(新政发〔2012〕8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善民生的总体部署,深入实施农村“畅通富民”工程,加快发展自治区农村(牧区、矿区、团场连队)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农村客运),切实提高广大农牧民群众道路出行保障服务能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农村客运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重要意义
自治区农村客运是指县(市)境内或者毗邻县(市)间至少有一端在乡(镇)、村、矿区或兵团连队的班线客运(含以公交化运行的农村客运和镇村公交),是关系农村、牧区、矿区、团场连队广大人民群众日常出行的重要民生工程,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和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加快农村客运发展有利于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有利于城乡、兵团连队物流和信息的畅通,有利于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形成,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农牧业发展、农牧区繁荣、农牧民增收,推进城乡道路客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进程,助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自治区不断加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农村交通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农村公路通达率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有效改善了农牧民群众出行难问题。但由于我区地域辽阔,乡村分布区域较广,农牧民居住比较分散,南北疆不同季节道路通行条件差异较大,农村客运普遍存在运行成本高、经济效益差、安全隐患多等问题,尤其是偏远农牧区、兵团连队及矿区群众出行难的问题还较为突出,进一步加快自治区农村客运发展十分重要和紧迫。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重要意义,在农村客运发展中发挥主导性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和经济扶持力度,确保农村客运优先健康快速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以推进城乡客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满足广大农牧民出行需求为目标,以转变城乡客运发展方式为主线,将统筹城乡客运协调发展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坚持政府主导和部门联动,政策引导和市场互动的组合作用,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便捷、经济、高效的出行服务。
(二)发展目标
到“十二五”末,我区农村客运已通公路的乡镇(营、分场)通班车率达到100%,建制村通班车率达到92%,中心镇建成客运站、候车亭或招呼站达到100%。积极推进农村客运线路公交化改造。
用5至10年时间,自治区农村客运发展取得重要突破,城乡客运发展更加协调、网络衔接更加顺畅、政策保障更加到位,服务广度和深度逐步提升,服务质量显著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三、政策与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客运具有普遍的公共服务和社会公益性质,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发展农村客运的职责,把发展农村客运作为重要民生工程,成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师、团)参加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确保投入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对农村客运发展(农村客运班车通达率、农村客运站点建设任务等)制定考核指标,加强对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农村客运工作的年度考核。
(二)制定发展规划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将农村客运发展作为农村经济发展和民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制定和实施农村客运发展规划。规划应充分考虑与兵团农牧团场发展客运的实际,做好衔接和协调工作,实现兵地共同发展。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本县(市)农村客运站点规划、农村客运线网规划和运力投放规划,明确年度任务和目标,并组织实施。
制定农村客运发展规划时要综合考虑城乡客运网络和站点布局,按照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思路,大力推进农村客运公交化,引导客运车辆向农村延伸,促进农村客运的发展。
(三)加快农村客运服务保障网络建设
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完善农村客运服务保障网络建设,坚持路、运、站协调发展,农村客运站点建设以经济实用、方便百姓、减轻经营负担为原则。根据农村(牧区、矿区、兵团连队)生产、生活、生态的客观条件和需求特点,规划建设标准适宜的乡镇客运站(候车亭、招呼站),在城乡公路干线沿线规划建设港湾式停靠站、沿途招呼站,并配套完善候车亭、站牌等设施。
(四)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农村客运资源配置,合理布局农村客运线路,采取公交化运营、定班(定时)线路、临时线路等农村客运经营方式,以满足农牧民群众乘车需求。加快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鼓励城市公交向近郊农村延伸,对乡镇、村、连队比较集中的地区,积极推进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有重点、分阶段发展镇乡公交,促进农村客运网络和城市公交网络的合理衔接,逐步实现城乡客运“零距离换乘”,推进城乡道路客运公共服务均等化。依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客流情况,稳步推广农村客运区域专营、片区经营等模式,探索开行隔日班、周班、节日或赶集班等固定或者非固定的班次。对特别偏远的乡村、连队,要专门开通点对点的定时班车,切实满足农牧民的乘车需求。
各县(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和运力投放规划时,应根据农村公路通达、通畅情况,在充分听取和采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和建议的前提下,坚持安全至上,统筹考虑农村客运资源配置、兼顾经济效益等关系,科学规划农村客运线路网络,以利于农村客运经营企业的发展、便农牧民出行为根本目的,改造和延伸现有客运线路,合理调整和配置农村客运资源,努力提高农村客运网络覆盖面。在实施农村客运线路经营权许可或招投标时,可实行“冷线”、“热线”搭配的“捆绑经营”,让以经营干线客运为主的企业经营部分偏远农村客运线路。通过采取政策引导、资金补贴等多种措施,培育和打造一批农村客运品牌企业,发挥示范效应,提升农村客运整体服务水平,切实实现农村客运可持续发展。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安全、经济、便捷的原则,综合考虑地形条件、道路状况、线路走向、客流特点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因地制宜推荐农村客运车型。在新增线路和投放运力时,要依据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和运力投放规划及线路实载率等因素,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并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同时,要加强农村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引导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大力推进经营结构调整和运营模式创新,鼓励和逐步实现农村客运规范化、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对新增、更新从事农村客运的车辆一律不得挂靠经营,提高农村客运组织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
(五)强化安全监管
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要把农村客运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考核管理体系,加大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客运的安全监管作用,在全区统一实行“县管、乡包、村落实”的政策,建立健全县(市)级人民政府主导、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落实的农村客运安全工作机制,督促农村客运经营者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农村客运安全。要加强对农村客运车辆的安全监管,对农村客运车辆应全部安装GPS卫星定位装置,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动态监管。县(市)级人民政府要提供基本财政保障,解决乡(镇)、村农村客运安全管理人员经费问题。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强化对各乡(镇、场)农村客运安全监管和行业指导,做好“三关一监督”工作。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大对农牧区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坚决制止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违法载人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农村客运市场的良好秩序,确保农牧民出行更加安全。
农村客运企业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和从业人员管理,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六)落实扶持政策
1.建立完善补贴长效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建立健全农村客运政策性补贴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农村客运公共财政保障制度,加强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建立财政补贴长效机制。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视财力情况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可以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积极支持农村客运建设、营运和管理工作。
要切实做好国家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的落实和统计发放工作。同时,自治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用于对经营偏远农牧区客运车辆的更新、购置和营运实施补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做好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及日常管理工作。
2.减轻农村客运经营者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农村客运的各类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根据农村客运车辆实际运行情况,免征农村客运经营者的车船税,对农村客运公交化运营的车辆享有与城市公交车辆同等的待遇和优惠政策。对乡、镇、村的客运站、招呼站建设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使用,并免征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对全区农村客运站的营业收入按“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
3.建立科学的定价调价机制。物价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基于成本定价的原则,根据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农村客运运价,并结合车辆档次、服务质量、乘车距离等因素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票价形成机制,使各项优惠政策真正惠及广大农牧民。
4.提高服务能力。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推动农村客运车辆的更新,改善运力结构和技术状况,对开通偏远农牧区的线路,要给予大力支持。同时,要尽量简化农村客运车辆各种证件办理和审验程序、手续,增加透明度,对规模化的农村客运企业,实行上门服务,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一二年五月十九日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若干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9]21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学教师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学教师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03]2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10〕4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暂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暂行)(新政办发〔2013〕9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2016年9月22日)为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权重2+QQ:3425826150):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于网友投稿或转载网络上的公开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存在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个工作日将他删除。
现在整个网络流量生态,网站访问占比极低,本站访问量更是不值得一提,本站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关闭只是基于情怀。
有一些不良律师或不要脸的企业,在不告知我们的情况下,非法采证,恶意起诉,我们将奉陪到底。再一次声明,本站收到的所有侵权申诉均会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