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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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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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暂行)(新政办发〔2013〕9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暂行)
(新政办发〔2013〕9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和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提升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水平,促进我区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确保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增量“两个不低于”的目标
(一)确保实现“两个不低于”的目标。全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小微企业贷款客户增长率、贷款覆盖率、服务覆盖率和申贷获得率须逐年提高。(牵头单位:新疆银监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加强货币政策工具指引。力争支农再贷款规模和对小微企业的再贴现票据规模较上年有所增加。力争实现全部法人金融机构都能享受优惠的存款准备金率,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入。(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三)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制定细化“两个不低于”目标的考核措施并将总体目标任务和具体考核要求分解落实到每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定期考核,按月通报。对未实现目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机构业务市场准入、高管任职资格核准等方面不予支持;对实现目标的,允许其适当放宽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责任单位:新疆银监局)
二、大力丰富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
(四)深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六项机制”建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金融监管要求,细化落实利率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和违约信息通报机制。加大对小微企业业务条线的管理建设和资源配置力度,不断提升银行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独立性和专业化水平。(责任单位:新疆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五)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四单原则”。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要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资源与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责任单位:新疆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六)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和产品。加大小微企业金融创新力度,研发符合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信贷产品和产品组合,全面提供集融资、结算、理财、咨询等为一体的基础性、综合性金融服务。适度放开小额外保内贷业务,扩大小微企业境内融资来源。(牵头单位:新疆银监局,责任单位: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七)创新小微企业抵押担保方式。拓宽小微企业抵(质)押物范围,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商标质押、动产质押、企业联保、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可转让林权和土地承包权抵押、仓单质押、应收款质押、理财产品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推动开办商业保理、订单融资金融租赁和定向信托等融资服务。创新担保贷款、信用贷款方式,向抵押、信用、担保多种贷款形式并重转变。(牵头单位:新疆银监局,责任单位: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八)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营销模式。加大对专业市场、产业集群、产业园区、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农业科技示范区、各类商圈、行业协会(商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小微企业集中地区的市场拓展,通过延时错时、“扫街”上门等方式,主动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牵头单位:新疆银监局,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着力强化对小微企业的增信服务和信息服务
(九)大力加强信息服务。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和新疆企业金融服务信息网的建设应用。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灵活多样地创新信用模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专门建立针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评审机制。(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做大做强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自治区融资担保集团,各地(州、市)视财力情况增资财政性融资担保公司。支持民营资本设立融资担保集团。支持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设立行业发展需要的融资担保公司。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担保机构小微企业融资贷款风险代偿损失进行补助。银行对担保机构审核授信中,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注册资本金的额度给予最大的授信比例。(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新疆银监局)
(十一)发挥好保险机构和各行业协会在增信方面的作用。加大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支持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小微企业的信用保证保险产品,简化小微企业投保理赔服务流程,并在税收、保费补贴等方面享受自治区担保机构同等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各类信用增进机构的职能作用,提升小微企业信用级别,为发行债券提供支持。各行业协会要倡导联合增信,推动加强行业内小微企业的合作互助。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权威评级机构开展的小微企业信用评级工作进行补助。(责任单位:新疆银监局、新疆保监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地税局、工商联)
四、大力发展小型金融机构
(十二)大力发展地方小型金融机构。支持在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以及县域、城镇、兵团农牧团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创造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支持设立社区银行。推动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民营金融机构(责任单位:新疆银监局、自治区金融办、工商联)。
(十三)建立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体系。政策性银行要积极争取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资金和扶持政策。国有大型银行要完善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和向下延伸服务网点,推出扁平化、批量化、流程化的小微企业业务模式。股份制银行要把支持小微企业纳入经营战略和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加快各种金融创新产品在新疆落地。地方法人银行要进一步明确“立足当地、立足基层、立足社区”的市场定位,打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特色和优势。(责任单位:新疆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五、大力拓展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十四)支持小微企业上市和挂牌。出台自治区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指导意见,加大财政、税收、土地、产业政策扶持力度,发挥政策综合叠加效应,加快小微企业上市挂牌融资进程;对南疆三地州产业发展有带动效应的龙头小微企业,要纳入上市辅导储备库,给予优惠政策和绿色通道。(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新疆证监局、财政厅、地税局、经信委、国土资源厅、工商局)
(十五)支持小微企业债券融资。成立小微企业发债融资指导小组,指导小微企业运用债务性融资工具进行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小微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企业债券,扩大其资本规模。对于集合债券发行主体中募集资金规模小于1亿元的,可以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成功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区域集优、私募债、企业债的小微企业的发行成本进行补助。对小微企业发行私募债、企业债提供担保,并在疆内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享受自治区相关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证监局)
(十六)支持小微企业进行股权融资。对小微企业改制上市、赴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新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从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中给予相应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新疆证监局、经信委、财政厅)
(十七)支持和引导股权资本、创业资本与小微企业有效对接。支持设立各类政府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小微企业,所设投资企业享受《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87号)的优惠政策。积极推进外商股权投资企业(QFLP)和区域性国际合作基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引导和支持股权资本、创业资本投资处于初创期或成长期的小微企业,并依法落实相关税收政策。鼓励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领域小微企业的投资力度。(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科技厅、国税局、地税局)
(十八)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支持新疆股权交易中心开展金融创新活动。设立自治区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基金,用于支持新疆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市场开展创新金融工具研发、宣传和推广活动,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经信委、财政厅、工商局、工商联)
(十九)为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提供服务。支持信贷资产证券化向常态化发展,将资产证券化腾挪出的信贷资源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责任单位:新疆证监局、新疆银监局、自治区金融办、工商局)
六、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二十)规范和降低费用。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禁止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物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监察厅、财政厅、工商局、金融办、新疆银监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各银行金融机构)
(二十一)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收费政策监管。对落实收费政策不到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肃查处。重点治理各种不合理收费和高收费行为,严格执行银监会“七不准”规定,以及公开收费项目、公开服务质价、公开效用功能、公开优惠等政策。(责任单位:新疆银监局)
(二十二)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平台建设。设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建立小微企业金融、信息网络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代理记账、财务管理和融资顾问等服务。加大融资租赁试点规模和范围,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加宽阔的融资平台和范围。(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经信委、商务厅、工商局、工商联、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
七、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
(二十三)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获准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实行专户管理,确保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小微企业贷款。(责任单位:新疆银监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二十四)适当放宽批量审批机构限制。优先受理和审核与小微企业有关的准入事项申请,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小微企业授信客户数占该行辖内所有企业授信客户数以及连续6个月平均小微企业授信余额占该行辖内企业授信余额达到60%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允许其一次同时筹建多家同城支行,且不受每次批量申请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半年的限制。(责任单位:新疆银监局)
(二十五)实施差别化的金融监管政策。将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责任单位:新疆银监局)
(二十六)加强财政信贷政策引导。研究出台财政支持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激励政策,充分调动各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积极性。放宽微利项目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并给予贷款期限、利率等方面支持。放宽针对大中型企业生产配件或提供配套服务的小微企业与高新技术产品和专利产品项目的小微企业贷款条件。(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新疆银监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二十七)加大对服务小微企业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扶持。对小额贷款公司在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抵质押登记等方面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政策执行。(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
(二十八)放宽工商方面准入条件。小微企业股东非货币出资比例可以达到注册资本总额的70%;除以债权、矿业权、股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外,允许试行以其他可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且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禁止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困难群体初次创业申办企业的,实行注册资本零首期缴纳,自领取营业执照后2年内缴足出资人认缴的注册资本。小微企业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均可作为动产抵押物进行登记,盘活企业闲置资产。(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
(二十九)加大小微企业参与项目和平台建设力度。支持小微企业参与承担中央和自治区农业、林业、畜牧、科技专项项目,在同等条件和接近条件下优先立项,对南疆三地州小微企业要优先支持,加大融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厅、科技厅、商务厅、金融办、新疆银监局)
八、全面营造良好的小微金融发展环境
(三十)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广泛宣传和普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知识和金融服务政策,提供小微企业融资咨询服务,帮助小微企业更好地使用小微企业金融产品(责任单位:新疆银监局、各银行金融机构、金融办)。
(三十一)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的监管责任和风险处置责任。进一步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和地(州、市)监管部门分别作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风险防范和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职责。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评级、风险监管制度和监管考核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三十二)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大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着力完善政府信用工作机制,深入推进新疆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健全企业和个人信用管理制度。严厉打击高利贷活动和非法集资、地下钱庄、非法证券、银行卡犯罪等非法金融活动,切实做好反洗钱、反假币工作,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加强金融稳定工作体系建设,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发改委、公安厅、新疆银监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201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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