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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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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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1〕110号)村卫生室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网底”,具体承担村级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工作。为认真贯彻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
(温政办〔2011〕110号)
村卫生室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网底”,具体承担村级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工作。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结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号)和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浙卫发〔2011〕65号),根据《温州市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改革实施方案》(温政办〔2010〕102号)有关工作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充分发挥政府、集体、社会等多个投入主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推动村卫生室建设。到2011年底,全市每个中心行政村都有一所村卫生室,基本建立“20分钟医疗卫生服务圈”,实现全市村级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大力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坚持公益。村卫生室是承担农村居民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工作的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新建的村卫生室建设原则上以政府为主导,政府优先支持欠发达及边远山区海岛的村卫生室建设,统筹城乡,改革现状,完善体系,切实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二)分类指导,完善体系。采取新建和吸纳并举,政府和社会共建方式,理顺村卫生室建设思路。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实行紧密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非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通过考核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行基本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三)多元举办,共同推进。坚持多元化、多渠道、多类型支持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按照“建得起、办得好、能持续”的要求,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村卫生室建设,实行“乡镇(街道)牵头,乡村集体出地(房)、财政适当补助”的方式建设村卫生室。
三、扎实推进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一)科学制定村卫生室设置规划和建设计划。根据“1650”规划和村居“转、并、联”后的布局,及时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科学设置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和布局,重点建设800个中心村的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以此为中心向周边辐射,基本形成“20分钟医疗卫生服务圈”。中心村卫生室必须达到省规范化村卫生室建设标准。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自然村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村卫生室;对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合并设立村卫生室;对居住分散、人口稀少、交通偏僻且暂不具备设立村卫生室条件的行政村,通过设立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服务点(定点、定时、定人),推行驻村医生制度、开展巡回医疗等多种形式,实现服务全覆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再设立村卫生室。
(二)明确村卫生室建设主体。确定政府在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中的主导地位。县级政府对村卫生室建设负总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村卫生室设置规划和建设任务,并将其纳入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集体负责落实村卫生室的用地和业务用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员准入和行业管理,委托乡镇卫生院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三)落实村卫生室建设资金。政府重点举办800个中心村和边远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其他行政村卫生室的建设由村集体和当地财政共同投入,也可以由社会力量投入。新建或改扩建村卫生室经验收合格后,各级财政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给予总额2万元的基本建设补助。为鼓励先进,市财政拨出专款400万元用于各县(市、区)考核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村卫生室设置审批程序。新建村卫生室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民委员会向卫生局申请设置,其中实行紧密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必须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设置,作为分支机构,人员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委派或聘用,做到人、财、物、业务等统一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已建村卫生室的设置应当由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申请,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完善村卫生室功能。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公共卫生和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要按照卫生部《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积极开展标准化建设,健全和完善功能,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实现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要创造条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六)现有村卫生室改建方案。要充分利用现有村卫生室的资源,采取“规范一批,整顿一批,转型一批,淘汰一批”的工作思路,改建和完善现有村卫生室。
现有村卫生室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完善的,进行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纳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承担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享受政府财政补助;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给予补助。
现有村卫生室设置合理,目前以提供医疗为主,基本上没有开展公共卫生服务,但愿意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要进行必要的整顿,进行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纳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承担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现有村卫生室以提供医疗为主,基本上没有开展公共卫生服务,不愿意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但具备开设个体诊所条件和资格的,由个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可按有关审批规定批准给予开设个体诊所。
对现有行政村设有多个村卫生室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重新设置。现有村卫生室设置在行政村区域范围以外的,或不具备开设基本条件的,一律按规定淘汰,不准开设。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关系到医改全局和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要将村卫生室建设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发改、财政、卫生、国土资源、住建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村卫生室建设有序推进。
(二)加大投入,保障运行。实行紧密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其运行经费全部纳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核算,由当地财政预算安排。
经标准化建设改造完善功能后,实行基本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按要求完成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经考核合格后,根据《浙江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浙卫发〔2011〕26号)精神,按照每个村卫生室每年不低于2万元的定额标准由当地财政安排运行补助。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村卫生室要适当增加运行经费补助;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按每服务人口不低于4元的标准,经考核合格后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中安排。具体办法由各地财政、发改和卫生部门确定。
乡镇卫生院设立的村级医疗服务点(定点、定时、定人),实行驻村医生制度、开展巡回医疗等,当地财政应该根据实际支出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乡镇卫生院设立的村级医疗服务点(定点、定时、定人)财政按每年不低于1万元的定额标准安排运行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地财政、发改和卫生部门确定。
经标准化改建完善功能后的村卫生室,社会保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要主动配合村卫生室,积极创造条件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将村卫生室门诊服务纳入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范围。
(三)明确责任,限期到位。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是执政为民的具体内容。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精心组织,科学部署,落实责任,强化督导,确保在2011年如期完成村卫生室建设任务。市政府将于年终对各县(市、区)村卫生室建设工作进行检查,对完成任务、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满意的,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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