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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市政发〔2013〕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市政发〔2013〕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0〕48号)等文件精神,有效发挥民间投资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更好更快地推动全市民营经济蓬勃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更加开放的市场准入原则
(一)非禁即入原则。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均鼓励民间投资进入。对不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只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均允许民营企业进行登记。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另行设立前置审批条件。
(二)公平待遇原则。各类投资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所有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凡允许国有资本和外资进入的投资领域,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凡国有资本和外资享有的优惠政策,民间资本同样享有和适用。
(三)降低行业准入门槛。民间投资进入鼓励类产业、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的项目,适用项目资本金低限政策。鼓励个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创办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申请办理登记,不受出资数额限制。
二、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重点领域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积极争取金融监管部门支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改制和增资扩股;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吸引民间资本补充资本金,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重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允许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内,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创办股权投资企业、资信调查与信用评级机构、典当、拍卖及会计师事务所等金融服务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管部)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领域。
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参股、控股、特许经营、综合开发等多种方式,投资公路、轨道交通及其他公共交通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研究建立专项交通设施投资平台,拓宽民间资本参与区域交通等项目建设、经营的渠道和途径。支持交通领域通过发行债券等融资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入。探索综合开发模式,实行政府补贴,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公共交通枢纽站、公共停车场、地铁站点等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城投集团、市地铁办等)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水利领域。
通过财政以奖代补等途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投资城市供水、农田水利、河道整治、水土保持、城市防洪、小流域治理等各类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参与水库、引供水工程、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再生水利用工程、火电站等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以及污水处理、污泥处置、水利风景区建设等。(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发改委、市农委、市林业局、市财政局、西安水务集团等)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领域。
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推行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和项目特许经营制度,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城市道路、城市道桥、供气、供热、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及地下管网建设等领域。鼓励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改组改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市政公用项目向民间资本出让产权或经营权。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公用事业行业管理规范,建立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市容园林局、西安城投集团等)
(八)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
拓展民办教育的发展空间,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引导民办中小学校办出特色,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支持有特色、高水平、高质量民办高校发展。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参股的方式出资办学,实现产权结构和办学形式多样化。清理纠正教育、财政、税收、金融、土地、建设、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和做法,保护民办学校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新建、扩建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排污等公共服务价格与公办学校执行同一标准,并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和表彰奖励等政策待遇。(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物价局、市地税局等)
(九)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
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将民间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医疗机构整体发展规划。引导民间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创办康复、护理、疗养、老年病及临终关怀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兴办托养服务、残疾人康复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进一步改善民间资本兴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民间资本兴办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支持政策;民间资本兴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鼓励民间资本兴办提供高端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在土地供应、大型设备配置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逐步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人社局、市国土局等)
三、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
(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驻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全市产业发展规划,制定与产业政策相匹配的信贷政策和计划,加强对民营企业投资重大项目建设的信贷支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并购贷款服务力度,采取银团贷款等多种形式,对符合全市产业发展规划的民营重点企业开展收购兼并和企业重组给予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符合民营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拓宽民营企业抵(质)押物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动产质押、票据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及农房、林权抵押贷款等业务。对开展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支持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的银行,给予一定比例奖励。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集中的区域延伸服务网点,通过新设或转型一批支行作为服务小微企业的专业支行、特色支行,建立小微企业经营中心。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募集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管部等)
(十一)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民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支持其进行股份制改革,落实对民营企业上市补贴奖励政策。抓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扩大试点的契机,重点支持我市科技、文化、能源等领域的民营企业挂牌转让股份。加快西安产权市场建设,进一步完善区域多层次资本市场。组织和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及短期融资券等产品。出台促进我市股权投资发展的优惠政策,促进股权投资加快发展。发挥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科技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的作用,吸引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通过科技创业种子基金,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管部等)
(十二)完善投融资担保体系。制定促进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的相关政策,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对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施分类评级管理,并按其结果进行奖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积极落实风险补偿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再担保机构,加快完善融资性担保体系。制定促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扶持奖励政策,放宽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限额,适当扩大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允许经营规范、管理水平高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向大股东借款、资产收益权转让等业务。探索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参股方式引导民间资本在县域工业集中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进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科技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管部等)
四、不断优化民间投资发展环境
(十三)财政政策。市、区(县)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安排财政预算资金时,要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统一标准、同等对待。对中央投资支持的民间投资项目,各级政府要按要求安排配套资金。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参与西部大开发重点领域和关中-天水经济区重点项目建设,同等享受中央财政支持西部开发资金支持政策。民间投资参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同等享受中央财政贴息支持政策。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鼓励民营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小额贷款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从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建委、市科技局、市金融办等)
(十四)税费政策。民营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民营企业经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进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并符合相关规定的民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简化小额贷款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对民营企业开发新产品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民间资本从事鼓励类的进口自用设备,在政策范围内免征关税;对民间资本参与从事文化产业的,享受国家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从2013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允许小额贷款公司税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享受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西安海关、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等)
(十五)土地政策。民间投资项目所需用地与其他所有制投资用地享有平等权利。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将民间投资项目用地指标纳入计划统筹考虑,对民间投资重点建设项目要积极保障,对条件成熟的要依法及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于民间投资建设引供水工程、河道治理工程、湖池湿地建设等公益性项目的,积极指导和协助用地单位按照单独选址等方式进行报批。鼓励民间资本采用租赁方式使用标准化厂房,投资产业项目,可按规划分期使用土地。对我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节约的民间投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照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最低价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等)
(十六)人才政策。鼓励和扶持民营企业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来我市创业。积极为民营企业搭建人才引进服务平台,大力引进各类具有创新能力的优秀人才。支持高层次人才以技术、管理等人力资本出资、入股民营企业,参与收益分配。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工商联等)
五、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和指导
(十七)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组织领导。成立全市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工商联等部门参与,负责全市促进民间投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区县、开发区和市级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认真做好民间投资引导和服务工作,在全市形成政策通畅、工作落实、反馈及时的工作体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工商联等)
(十八)增强为民间投资服务的意识。各区县、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真心实意帮助民营企业解决投资和生产经营中的问题。要进一步清理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修订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相关政策,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制订涉及民间投资的政策法规时,要充分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全面清理和规范各项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非“两高一资”行业的民间投资项目,各级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限期办结前期手续。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年度投资项目指南、国内外行业动态及重大项目信息。聘请知名民营企业家、大型民营中介机构负责人担任我市民营经济发展顾问,为我市民间投资发展出谋划策。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积极作用,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工商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管部等)
(十九)引导民间投资集聚发展。为吸引更多民间资本集聚规范发展,积极打造集资金借贷、融资担保、股权投资、中介服务、信息发布于一体的西安民间金融街,使民间金融聚集规范、阳光发展。市区两级建立联动机制,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加快推进民间金融街建设,更好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根据全市产业布局,鼓励民间投资向渭北工业区、区县工业园区集聚,形成要素互补、上下游配套的联动发展格局。对投资建设区县工业园的标准化厂房和水、电、路、气、通信、绿化、变电站、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项目,由西安市支持区县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扶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信委、市建委、市金融办等)
(二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我市民营经济综合评价体系,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在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的同时,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民间投资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不断提高企业自身素质和能力,树立诚信形象,增强责任意识,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建委、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工商联等)
(二十一)加大政策措施落实力度。各区、县政府要把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摆在更重要的位置。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95号)中的责任分工表,加强与国家部委及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对口衔接,密切跟踪政策动向,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并抓好落实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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