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乡镇(街道)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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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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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乡镇(街道)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温政办[2012]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乡镇(街道)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
(温政办[2012]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40号)和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等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2〕28号)精神,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规范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全市乡镇(街道)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依靠基层政府和社会组织,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坚持专群结合、群防群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力争到2015年在全市建立健全责任明晰、机制健全、运行高效的乡镇(街道)三级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和工作机制,对网格内的社会单位实施常态、动态管理。
各地要结合实际,逐年明确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目标任务,采取各种推进措施,条块结合,全面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络,城乡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基层社会火灾防控能力显著提高,火灾数量明显减少,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消防安全管理三级网络划分和组织机构设置
(一)乡镇(街道)“大网格”。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功能区管委会领导分片包干1至2个乡镇(街道),形成乡镇(街道)组成的“大网格”。乡镇(街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并落实人员编制、办公场所和经费保障,确保实体化运作;确有困难的,要依托综治、安监等机构设立消防工作办公室,明确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二)社区“中网格”。乡镇(街道)领导分片包干几个社区,形成社区组成的“中网格”。社区设立消防工作室,落实专人负责组织实施“中网格”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村(居)“小网格”。驻村干部分片包干,形成社区内村(居)组成的“小网格”。村(居)要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员队伍,负责“小网格”内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宣传和应急救援工作。
网格划分和网格责任人确定后,要报上一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根据区划和人事调整,及时调整网格责任人并上报备案。2012年7月底前,各县(市、区)和市级功能区要发文明确网格管理各类人员职责、工作机制和奖惩考核办法。
三、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主要内容
(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级网格责任人要定期对所辖消防安全重点地区及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三合一”场所、“棚户区”、出租屋等薄弱环节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并对社会单位进行登记造册。要建立精细、准确、规范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服务系统,实施网上动态监管。对火灾隐患实行三级督改:村(居)消防安全管理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火灾隐患,应督促整改并及时复查,复查不合格的汇总上报至社区消防工作室。社区消防工作室继续督改各村(居)上报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及时复查并将未整改的汇总上报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对各社区消防工作室上报的火灾隐患进行第三次督改,如仍未整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函告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或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要深入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教育纲要》,继续深化消防宣传“十进”活动,在主流媒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火灾案例警示教育等活动。乡镇(街道)要每季度确定一个工作日为消防安全宣传日,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民俗活动期间,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广泛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在社区、村居、居民楼院、单位、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橱窗(标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提示。社区、行政村要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农村文化室,建设消防教育体验活动室,每月组织居民群众参加消防教育和灭火逃生体验。督促社会单位每半年组织全体从业人员参加灭火、疏散、逃生演练,确保人人具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同时,鼓励倡导家庭制定应急疏散预案并进行演练。
(三)组织基层力量开展防灭火工作。要充分发挥基层治安防范力量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中的作用,推行巡防消防一体化和“保消合一”模式,加强治安巡防队员、保安人员的消防业务培训,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提高防火检查、消防宣传和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治安巡防队员在开展日常巡逻时要承担防火巡查、扑救初起火灾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职能,保安队员要结合从事门卫、巡逻、守护等工作,对社区和单位开展防火巡查。要大力培育群众性消防志愿组织,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积极投身消防公益事业,大力倡导志愿消防服务,引导志愿者参与消防宣传培训、查改身边火灾隐患等活动。
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制度
(一)工作例会制度。“大网格”包干负责人要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分析和部署当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当地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中网格”包干负责人要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形势,掌握动态,通报情况,研究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小网格”包干负责人每周召开一次工作汇报会或碰头会,报告工作进度,部署排查任务。
(二)排查整治制度。“大网格”包干负责人要每季度组织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在重要活动、重大节日或火灾多发时期重点加强防火检查;“中网格”包干负责人要每月组织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在重要活动、重大节日或火灾多发时期重点加强防火检查;“小网格”包干负责人要每周对所辖网格内的单位(场所)开展排查。巡防队员、物业管理人员、保安、社会单位管理人员和消防宣传员要结合岗位职责,每天开展防火检查巡查。
(三)教育培训制度。公安消防部门每年对“大网格”包干负责人、公安派出所及警务室民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工作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管理集中培训。公安派出所每半年对社区和村(居)中小网格包干负责人、社区消防工作室工作人员进行一次集训或轮训。
(四)考核评比制度。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定期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及社区消防工作室进行逐级督导,及时通报。各级政府和功能区应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及消防工作室的考评成绩分别纳入乡镇(街道)和社区的年度综合考评成绩,同时将考评结果同个人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福利待遇等直接挂钩。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将建立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安委办公室。各地也要建立相应领导机构,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创建和社会管理综合检查考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评及政务督查内容,定期检查考核,推动工作落实。各级综治、公安、民政、工商、安监等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本部门日常督查检查内容,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市政府将每年结合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对各地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将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五、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责任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功能区管委会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功能区管委会要把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逐级签订责任书;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细化责任,狠抓落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职能,全面负责辖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要协调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志愿者等社会资源,参与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和资源支持;要按照“区分层次、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扎实推进”的原则,培育树立工作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要将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相关监管部门责任。各级公安、综治、民政、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与本系统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建立完善联席会议、信息互通、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公安机关要科学制定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定期分析研判工作形势,积极推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职责,指导乡镇(街道)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将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治安巡防队、保安等基层力量纳入灭火救援指挥体系,指导开展专业训练,定期组织综合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协同作战能力。综治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重要内容。民政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城乡社区建设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工商部门要严把登记准入关,对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公安消防部门出具消防安全意见的,必须凭消防部门出具的同意意见,方可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安全监督部门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畴。其他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监管指导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中网格”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副乡镇长(副主任)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消防安全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要对照县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框架,成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突出问题,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负责开展日常检查,梳理汇总各社区工作室上报的数据,督促未整改完毕的隐患,必要时提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抄告县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或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要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社区消防工作室工作人员的办公经费、工资、福利等纳入所在乡镇(街道)财政预算, 对消防安全管理员实施绩效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四)基层有关监管部门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综治部门要组织专职消防队、治安巡防队、基层治保员等综治力量,积极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民政部门要将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社区建设和减灾、救灾等工作与消防工作有机结合,督促基层政权组织做好消防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要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协助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安监部门要结合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及时通报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要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县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建立健全分包联系机制,指导乡镇(街道)、社区和村(居)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对本系统、本行业的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根据乡镇(街道)统一安排,积极参与联合执法。
(五)社区、村(居)委员会责任。社区成立消防工作室,由各乡镇(街道)招聘或内部调剂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主要负责开展日常检查,梳理汇总各村(居)上报的数据,督促未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并将情况汇总上报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同时,建立“一户一档”户籍化管理档案。
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是“小网格”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网格消防安全管理全面负责;村(居)消防安全管理员的数量应根据各村(居)的居住出租房、企事业单位、家庭式作坊等各类场所的数量确定,一般按照的300:1比例配备(不足300:1的按300:1计),可由流动人口管理员等其他工作人员兼任。
(六)居民楼院、村组责任。居民楼院(小区)、村组要建立由楼院长、村组负责人牵头的群众性消防安全志愿组织,在居民群众中确定消防管理员和消防宣传员,确保每个“小网格”有1名消防排查责任人。实行“多户联防、区域联防”,开展消防安全自我检查、自我宣传、自我管理等群防群治工作。
(七)社会单位、场所责任。网格中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建设达标创建活动;火灾高危单位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多产权多业主建筑以及联合主体、共同主体等模糊主体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职责;沿街门店、家庭式作坊等小场所、小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教育培训工作,确保员工达到“一懂三会”(懂本单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火场逃生自救)的要求。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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