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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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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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锡卫医〔2013〕120号)各市(县)、区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医管中心: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
无锡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
(锡卫医〔2013〕120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医管中心: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规范我市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经研究,就我市贯彻落实《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医师多点执业和执业机构类别的界定
1. 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省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可以在无锡市范围内1个以上3个以内(含3个)执业地点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称为医师多点执业。未办理多点执业注册的医师,不得在注册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执业。
2. 多点执业医疗机构可以选择各级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护理院、康复医院、急救中心(站)、医学检验所等医疗机构;中医类别医师以中医坐堂诊所作为第二执业地点进行注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58号)执行。
3.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和确保医疗质量及该项工作有序推进需要,本市医师多点执业医疗机构实行同级别或高级别到低级别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选择原则,暂不实行逆向选择多点执业。基层医疗机构、门诊部及以下医疗机构医师暂不实行相互间的多点执业。
4. 下列情况不属于多点执业:
(1)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
(2)经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其他活动;
(3)受医疗机构派遣,实施对口支援的;
(4)整合医疗资源组成的医疗集团内的诊疗活动;
(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驻站服务以及下社区或进家庭提供医疗服务的;
(6)经省卫生厅备案,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医师多点执业的条件
1.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省级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在无锡地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执业,具有主治医师职称并任职2年以上者,可申请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多点执业,现执业医疗机构应同意其向省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师多点执业注册。
2.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省级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在无锡地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执业,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者,可申请在同级及以下医院、护理院、康复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现执业医疗机构如无正当理由,应同意其向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师多点执业注册。
3.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外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在三级医院执业,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拟申请在锡多点执业的医师,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可在本市二级及以下1个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直属附属医院的高级职称医师经省卫生厅审核同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在三级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4. 符合《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其他条件。
5.在无锡地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担任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医师,其多点执业申请不予受理。
三、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有效期
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有效期为1年。注册有效期满,仍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多点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注册机关申请延续注册。
四、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登记变更及注销
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后,在一个有效周期内,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受理在无锡地区范围内执业地点变更申请。
办理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在有效期内因工作调动需要变更到无锡地区以外的,应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销多点执业注册登记,按照执业地点变更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注册或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该医师多点执业注册自动注销。
五、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程序
1.省卫生厅注册的医师申请多点执业,按省卫生厅规定要求办理。
2. 符合申请多点执业条件的本市注册医师,应当向批准医师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3. 申请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由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
(1) 无锡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份,附件1);
(2)《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执业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拟聘用申请人执业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8)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协议或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4.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对不符合多点执业注册条件的,不以注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说明理由。
5. 对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医师,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予以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的,在其《医师执业证书》上增加多点执业医疗机构;对经省外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高级职称医师,符合来锡执业条件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单独核发《医师执业证书》,注明在锡执业医疗机构及执业专业。
六、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
1. 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和原则有组织地开展技术协作和医师多点执业活动。
2. 鼓励符合多点执业条件的医师选择到我市基层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主治以上职称医师选择到无锡市范围内市(县)区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多点执业的医师,其服务时间可以计算为到基层服务的时间。
3. 按照各级政府行政部门要求,市属各医院、各市(县)区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签订对口支援服务及深化协作服务协议的,不需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手续,但需报相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4. 多点执业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第一执业地点负责,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配合。
5. 聘用多点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与拟聘用医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相对应的诊疗科目,制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
6. 多点执业医师可以作为申报增设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依据,但不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多点执业医师不得作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申请等级评审等事项的条件,也不能作为第一执业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的人员基数。
7. 已经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的人员,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于执业注册后15天内,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信息公示在无锡医师网上,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多点执业的医师名单公示在本单位网上,供各有关医疗机构查核备案。
8. 多点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严格遵守执业规则,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执业范围和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服务,禁止超执业范围、超执业地点、超诊疗科目开展医疗活动,开展手术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的权限,对执业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江苏省手术分级分类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9. 多点执业医师在依法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争议事件的,由发生医疗争议事件的医疗机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10. 对超出注册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未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手续、又不在无需办理多点执业手续范围内的医师,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中多点执业的监督和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处理。
12.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不得借外出会诊开展任何形式的多点执业活动。
13. 委托无锡市医师协会负责全市医师多点执业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七、原先下发的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锡卫医[2013]78号)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作废。
附件:1. 无锡市医师申请多点执业注册审核备案表
2. 无锡市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审核表
无锡市卫生局
2013年11月12日
附件1
无锡市医师申请多点执业注册审核备案表
编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
执业级别
执业证书编号
技术职称
执业注册地点
新增执业地点
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一执业地点
医疗机构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新增执业地点
医疗机构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盖 章)
年 月 日
第一执业地点
医疗机构属地
卫生行政部门
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属地卫生行政部门
备案情况
(盖 章)
年 月 日
(盖 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注:备案表一式四份,分别由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及核发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及核发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留存。
附件2
无锡市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审核表
编号:
医师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执业证书编号
技术职称
身份证号码
已注册执业地点
全称及登记号
注册卫生行政部门
医师注册日期
已注册执业地点
全称及登记号
注册卫生行政部门
医师注册日期
已注册执业地点
全称及登记号
注册卫生行政部门
医师注册日期
拟取消注册
执业地点
取消注册原因
医师本人意见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拟取消注册的医疗机构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印章)
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备案表一式三份,分别由执业医疗机构、属地及核发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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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
执业医师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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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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