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职工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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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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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武装
职工
天津警备区
天津市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职工管理办法(试行)(1996年5月15日)为加强对天津市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职工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
天津市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职工管理办法(试行)
(1996年5月15日)
为加强对天津市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职工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的通知》(中发[1995]1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警备区《关于各区县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后有关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津政发[1996]15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编制
(一)天津市各区、县人民武装部的职工编制,严格按中发[1995]12号文件和津政发[1996]15号文件执行。即:民兵装备仓库平均保留6名职工,人民武装部机关和民兵军事训练基地编配7-8名职工,用工指标由各区、县劳动局核定,所需经费由各区、县财政民兵事业费科目列支,专项解决,专款专用。职工的编制员额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和超编、超配。
(二)天津市各区、县人民武装部的职工,统一归口天津警备区后勤部管理,各区、县人民武装部应指定专人负责职工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报告职工管理情况。有关数据、情况必须准确、及时。职工统计资料的保存、转递、调阅、使用等,应严格履行手续。
二、职工录用
(一)各区、县人民武装部录用职工必须在编制定员内,根据工作需要招收。录用职工应实行平等竞争、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用工形式,应以合同制为主。
(二)录用职工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愿献身国防建设;
2.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恪守职业道德,服从组织决定,保守军事机密;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专业技术工人应具备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4.身体健康,年龄在25周岁以下,特殊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3~5岁。
5.凡与人民武装部干部有夫妻、直系血亲、旁亲以及近姻关系的人员,不得录用为本部职工。
(三)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职工的录用,由天津警备区后勤部审查,各区、县劳动局办理录用手续。
(四)被录用的职工一般应有试用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五)各区、县人民武装部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时,必须报天津警备区后勤部审查,并按天津市劳动局有关规定履行招用手续。
三、职工调配
(一)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职工的调配,必须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控制数量,确保质量。职工调动工作,应填写职工调动审批报告表,经调入、调出单位协商同意后,到天津警备区后勤部办理有关手续。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调动:
1.担任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工作的业务技术骨干,调动后对工作造成损失的;
2.经过专业培训,从事特殊行业工作,本行业技术人才紧缺的;
3.担任机密工作,在规定保密期内的;
4.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5.在行政处分期或经济赔偿期内的。
(三)各区、县人民武装部的固定职工,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适应工作的,由各区、县劳动部门负责调整安置。
四、培训、考核、奖惩
(一)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职工培训主要包括政治思想培训、科学文化培训、专业技术培训等。人民武装部应会同天津警备区有关部门制订培训规划,有组织、有计划、分步骤地对职工开展培训,并确保培训质量。
(二)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职工培训,主要以在职培训为主,同时可采取培训班等形式组织实施,提倡和鼓励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培训应做到专业对口。
(三)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职工的录用、转正、上岗、转岗以及晋升工资等,均应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工作实绩、技术业务水平、实际工作能力和身体健康状况等。
(四)职工考核由天津警备区有关业务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武装部共同组织实施。考核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公开合理,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记入职工考绩档案,作为职工业绩评定的依据。
(五)各区、县人民武装部的职工,在工作及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可依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六)各区、县人民武装部的职工,如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犯有严重错误等违纪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或军队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待遇
(一)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职工的政治待遇,按国家和军队的相应规定执行。
(二)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职工的工资、津贴、补贴、补助标准,执行天津市事业单位的统一规定。
(三)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职工的工资级别调整、技术(岗位)等级工资变动及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确定,按天津市的统一规定填写有关表格,报天津警备区后勤部审批。
(四)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职工的工资统一纳入天津市工资基金管理,接受天津市人事局、统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的检查与监督。
(五)各区、县人民武装部的职工,统一纳入天津市职工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范畴,具体办法按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职工的医疗、住房等待遇,按津政发[1996]1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职工的休假、生育、托幼、伤残、牺牲、病故等待遇,按国家和军队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退休、退职
(一)各区、县人民武装部的职工,如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应当退职。
(二)各区、县人民武装部的职工退休后,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政治及生活待遇。
(三)职工退休、退职,应填写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报告表,到天津警备区后勤部办理手续,并发给退休、退职证书。
(四)职工退休、退职后的安置管理,按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档案管理
(一)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职工的档案应按照人事档案的统一规范进行整理建档。凡归档材料必须经过审查、整理和登记。本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其档案进行修订和补充。
(二)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职工的档案,应集中到天津警备区后勤部管理。
(三)借阅职工档案,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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