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公共卫生职能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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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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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公共卫生职能建设的意见(津政发〔2010〕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公共卫生职能建设的意见
(津政发〔2010〕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进一步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妇女儿童健康事业的发展,突出和强化妇幼保健机构的公共卫生职能,现就加强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公共卫生职能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公共卫生职能建设的重要性
(一)做好妇幼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是妇幼保健机构的根本任务。《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将妇幼保健机构定位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的根本任务是围绕影响妇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制定预防保健方案,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必须牢固把握公共卫生服务的根本任务,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建设,充分发挥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作用,确保妇女儿童身体健康。
(二)加强公共卫生职能建设是实现全市妇女儿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现实需要。3岁以下婴幼儿生长发育检查、孕产妇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农村妇女住院分娩、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等工作,已纳入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我市自2008年开始实施《天津市妇女儿童健康行动计划(2008-2012年)》(津政发〔2008〕53号),为全市妇女儿童提供25项公共卫生服务,其中12项已经实现免费。实施上述公共卫生服务措施,需要建设功能明确、专业高效、服务规范、环境适宜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和设施,更好促进全市城乡妇女儿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实现均等化。
(三)加强公共卫生职能建设是区县妇幼保健机构长期发展的必然选择。2002年,按照天津市卫生资源调整规划,市卫生局将原市妇女保健所和市儿童保健所进行整合,剥离住院医疗服务,建立了市级妇幼保健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模式,并与全市优势医疗资源广泛结合,有效地促进了全市妇女儿童健康事业的发展。在此基础上,加强区县妇幼保健机构的公共卫生职能建设,是健全全市妇幼卫生体系、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和妇女儿童健康事业长期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明确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性质,规范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职能
(四)坚持区县妇幼保健机构的公益性质。卫生部印发的《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489号)中明确规定:""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因此,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进行独立核算,不得以出租、合并、托管、合作、组建医疗集团等形式改变妇幼保健机构的资格和性质。
(五)妇幼保健机构应以妇幼公共卫生服务为主要职能。凡有住院业务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要在2011年3月31日前剥离住院业务,并将名称统一为天津市××区(县)妇女儿童保健中心,更名工作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区县妇女儿童保健中心的功能布局、业务流程、人员配置要实现标准化。
三、加强区县妇幼保健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六)各区县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通过资源整合和改造、扩建、新建等方式,改善本区县妇幼保健机构的基础设施,确保业务用房达到标准要求,房屋功能符合妇幼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需要。其中,辖区人口在40万人以下(不含40万人)的,房屋面积要达到2500平方米以上;辖区人口在40至60万人的,要达到3500平方米以上;辖区人口在60万人以上(不含60万人)的,要达到4200平方米以上。房屋内设布局、设备设施要符合相关规定。凡在规定时限内按上述要求完成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的区县,经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验收合格后,由市发展改革委给予资金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四、积极推进区县妇幼保健机构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七)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中关于人员配备与管理的相关规定,合理配备妇幼保健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中卫生技术人员要占工作人员总数的75%至80%。 (八)凡新聘用或调入的卫生技术人员,医生要具有卫生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要具有卫生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在办理聘用或调入手续前报市卫生局备案,并到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接受为期一年的公共卫生服务业务培训。 (九)建立健全培训制度,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岗位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能,对区县妇幼保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进修学习、短期培训班、学术活动等给予支持。
(十)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管理人员的培训培养,鼓励管理人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通过管理人员培训班等形式提高管理者素质,不断提升妇幼保健机构管理水平。
五、完善和落实对区县妇幼保健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保证妇幼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开展
(十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对本区县妇幼保健机构的投入,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中关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18号)中关于""各区县要落实对妇幼保健机构的投入,保证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群体保健工作经费,确保妇幼卫生保健各项工作的开展。群体保健工作经费,按每万人口5000元拨付,并随着经济增长和妇幼卫生保健工作的发展而增加""等相关规定,确保相关经费按时足额到位,保证妇幼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十二)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要设立专项账户管理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十三)各区县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本区县妇幼保健机构的专项经费进行监督检查。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推进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公共卫生职能建设
(十四)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公共卫生职能建设的落实。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统筹组织和协调工作,抓紧研究具体实施方案和措施,加快工作进展。
(十五)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本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认真做好妇幼保健机构职能转型工作,落实人员编制,确保妇幼保健机构健康发展。
(十六)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帮助各区县开展工作,并要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区县妇幼保健机构的公共卫生职能建设顺利推进。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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