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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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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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铜署发〔2010〕11号)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
(铜署发〔2010〕11号)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黔府发〔2009〕32号)及中共铜仁地委、铜仁地区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快卫生事业发展的决定》(铜党发〔2007〕20号),确保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
抓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造福广大农民,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深化认识,切实把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工作。各县(市、特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召开2次以上协调会议,至少要开展1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调研。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积极协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扎扎实实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组织管理,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队伍建设
(一)规范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建立、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经办机构的工作职责,做到工作规范、制度健全。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基础设施的投入,尽快落实地、县、乡三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办公场地,切实解决好交通工具及其办公设备,保证其工作正常开展。要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信息化建设,逐步提高监督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加强人员队伍建设。2010年底前,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核定编制确保县、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人员到位,确保具有医学专业人员的比例达到50%。
(四)建立健全工作经费由财政投入的保障制度。地、县两级财政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正常开展。
三、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农民群众主动参合
(一)要广泛深入开展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宣传发动工作,特别是要加大对参合受益农民典型事例的宣传力度,激发广大农民群众的参合热情。
(二)充分发挥补偿报销公示制度在民主监督和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和完善县、乡、村、组四级补助公示制度。要将参合农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补偿范围和方式、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在定点医疗机构公示,扩大参合农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县、乡(镇)“合管”机构和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在辖区内按月公示参合农民就医补偿报销情况,接受社会和参合农民监督;引导广大农民从“要我参合”到“我要参合”的转变,全面提升参合率。
四、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一)建立完善的筹资机制
⒈积极探索筹资机制。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的责任主体,要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实行滚动式筹资,降低筹资成本,提高筹资效率,保证资金按时筹集到位。
2.严格筹资时限。各县(市、特区)
人民政府每年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农民筹资工作任务,不得延期,确保参合率稳步提高和工作的延续性。
3.规范筹资行为。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按照国家及省、地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农民参合,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农民参合。据实统计参合农民数,严禁弄虚作假套取国家配套资金,确保参合农民数据的真实性。
(二)严格资金管理
1.实行基金专户管理制度。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要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保证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农民个人缴纳资金及时足额进入基金专户,实行封闭运行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各县(市、特区)合管局在基金专户开设银行开设支出户,基金支付由县(市、特区)合管局从支出户分别汇至各定点医疗机构。
2.严格资金审核报销程序。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在本院内设立新农合补偿窗口,对参合就医农民一律实行当场减免补偿,其补偿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定点医疗机构按各地规定时限进行统一报账。定点村卫生室到乡(镇)卫生院报账,乡(镇)卫生院按程序到县(市、特区)合管局报账。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报账具体办法,明确办理时间及办结时限;县(市、特区)合管局必须严格按程序和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3.防范基金风险。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在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年度统筹基金结余率控制在当年基金总额的15%以内。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审计,确保基金安全有效。
五、进一步完善补偿办法,统一补偿模式
(一)完善补偿办法。一是全区统一补偿比例。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70-8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70%,地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5%,区外县级以上非民营医疗机构为50-55%,区内所有民营定点医疗机构为40-50%。为方便群众就近就医,凡符合诊疗条件(标准)的村卫生室原则上要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其补偿比例原则上比所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补偿标准高5个百分点。二是统一封顶线。住院补偿封顶线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人/年;门诊累计补偿封顶线原则上不超过200元/人/年。
(二)扩大补偿范围。一是推行慢性病和大病门诊统筹补偿,实行全年累计封顶线按比例报销补偿;二是对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按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其婴儿当年一并纳入补偿对象;三是将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住院治疗、孕产妇系统管理和7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新生儿疾病筛查及孕产妇艾滋病咨询检测等项目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四是既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又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农民,住院补偿标准与未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农民相同;五是参合农民在日常生活和劳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能够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医药费用,原则上比照疾病住院补偿规定纳入补偿;六是对采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服务的,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七是对连续两年未就医的参合农民,住院补偿比例可在相应标准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连续5年(含5年)以上未就医的参合农民,住院补偿比例可提高10个百分点。各项补助比例不能超过95%。
(三)统一补偿模式。为扩大农民受益面,2010年在全区全面实施住院统筹结合门诊统筹模式。改革现行报销制度,试行按单病种定额包干补偿制度,单病种定额包干补偿标准不应低于75%。
(四)试行全区补偿一卡通。全面推行门诊加住院统筹模式后,为方便农民就近就医,及时报销,逐步在全区范围内实行一卡通。
六、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一)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宏观管理,指导各县(市、特区)制定出台实施方案及补偿办法。各县(市、特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管理,定期检查、定期研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了解和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实施方案及补助办法的审定,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管理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每年至少开展2次检查评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协调、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合作医疗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预算、划拨和财务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的全面监督、审计。
(二)严格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监管。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及时出台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管理。地、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上涨幅度、医疗服务质量和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情况信息,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接受群众信誉度评议和综合评议,并将评议结果纳入考核范围,实行动态管理。加大定期监管和督查力度,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及收费行为。
(三)严格药品管理。全区县、乡、村定点医疗机构统一使用《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在地区合医办的监督和管理下,严格执行贵州省药品统一采购、统一药价、统一配送制度,切实降低药品价格。
七、进一步强化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要与深化农村卫生事业改革有机结合。要积极探索和改革农村卫生管理体制,进一步优化整合县、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资源,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加大政府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努力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加强和稳定农村卫生人才队伍,不断增强农村卫生机构服务能力,规范其服务行为,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保证和满足广大农民就医需求。
八、严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把参合率和资金使用率作为对各级政府工作绩效考核的硬指标。要严格查处资金不到位和挪用、挤占、拖欠、扣压、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及其他徇私舞弊的行为,对工作不力、管理混乱的,要追究政府分管负责人和合医办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贪污、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予以追究。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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