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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
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鄂发〔2011〕1号)以及《随州市委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随发〔2011〕1号)的要求,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入河(库)排污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我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问题,保障城乡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坚持政府主导,落实各级政府水资源管理责任主体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因地制宜,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实行分类指导。
(三)主要目标。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2.88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全省平均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变价计,下同)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库)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10.62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98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9以上;重要河(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5%以上。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12.82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65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重要河(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5%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二、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
(一)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加快编制、实施各级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资源保护规划、节约用水规划、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开展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前,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以水定需,量水而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需要取用水的项目,未依法进行或未通过水资源论证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二)严格控制取用水总量。建立市、县两级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全面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加强取用水申报、下达、核查等环节管理,推进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制度的落实。建立年度用水计划申报、下达和执行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水权制度,开展水权转让试点,积极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
(三)严格取水许可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的取水申请,一律不予批准。
(四)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修订完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章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逐步扩大征收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认真落实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规定,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五)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项目取用地下水。依法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在城市规划范围内,严格新增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
(六)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制订和完善本级水资源管理办法、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等必须服从。
三、严格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
(一)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市人民政府将出台《随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指导全市的节约用水工作。开展“节水型企业”、“节水型灌区”、“节水型学校”、“节水型机关”、“节水型社区”等创建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引导作用。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必须首先考虑节水要求。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
(二)强化用水定额管理。根据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确定的目标,严格执行各行业用水定额。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各地要组织开展用水大户和典型用水户的水平衡测试。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应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三)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大力发展管道(U型漕)输水、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加大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力度。各县(市、区)要确定2-3个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大力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建立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推广制度和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引导居民尽快淘汰现有住宅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加快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力度,降低管网漏失率。加大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回用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比例。
四、严格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
(一)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科学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入库排污总量。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改善重点河流和重要水功能区水环境质量,防治河库水体富营养化。严格入河(库)排污口的审批、验收、登记、监管,重要排污口要进行实时监控。全面开展“三少”(每亩地少施一斤化肥、少撒一两农药、少用一方水)活动,防治面源污染,保护好有限的水资源。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编制全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并加快实施。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加强水源涵养林的建设和保护。加强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建立备用水源,市及县(市、区)要编制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和快速、准确、高效的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机制。
(三)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加快编制全市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的保护,开展内源污染整治,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建立2-3个人工或天然湿地公园或自然保护区。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各县(市、区)政府对各乡镇(办事处)的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制定水资源监测、用水计量与统计等管理办法。加强市界、重要水功能区控制断面和饮用水源的水质水量监测能力建设,对其水质的监测核定数据作为考核各县(市、区)限制纳污红线的依据。加强取水、排水、入河(库)排污口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加快建设水资源管理系统,逐步建成市、县两级水资源监控管理信息平台,基本覆盖全市规模以上重要取用水口、重点集中供水水源地和市、县(市、区)界断面主要河流、水库。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
(三)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强化涉水行政事务的综合管理,积极推进城乡水务一体化,实行城乡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加强取水、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工作的管理力度,逐步建立政企分开、政事分开、责权明晰、运转协调的水务管理体制。
(四)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突出基层水资源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水资源监测、办公等设施。为适应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新要求,各级政府都要成立水资源管理相关机构,承担水资源管理职能。加强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选拔各类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全面提升水资源管理队伍素质。
(五)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监测和管理工作经费。各级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监测和管理工作。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支持,市及各县(市、区)要把水资源节约、保护、监测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六)健全政策法规和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等政策法规体系。依法查处和制止筑坝拦汊、非法取水、非法填河(库)、擅自建设取水设施、擅自建设入河(库)排污口、拒缴拖缴水资源费等水事违法行为。广泛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市情、水情,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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