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民商法类 >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台政发[2008]57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台政发[2008]57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台政发〔2008〕57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
(台政发〔2008〕57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 号)及《中共台州市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的决定》(台市委〔2008〕13 号)文件精神,为切实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加快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使我市广大残疾人更好更全面地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经研究,决定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现就实施这一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要求,着力在完善政策体系、健全长效机制,解决广大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下功夫,加快构建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有效促进残疾人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使广大残疾人在积极参与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同时,共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成果。 工作目标:以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为重点。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残疾人康复工程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努力使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共享小康生活。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基本满足有适应指征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听、助行需求。到2012年,力争全市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基本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的合计比率达到85%。
二、基本内容和实施要求
(一)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加大对重度残疾人(指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生活保障力度。从2008年起,对低保家庭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高于 100%到150%(含150%)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所在县(市、区)的低保标准,全额享受重度残疾人补助金。并由各县(市、区)民政 部门会同财政、残联组织实施。补助金由民政部门统一发放。
(二)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有适应指征并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由政府出资,实施助明、助听、助行康复行动。即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为符合条件的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并由各县(市、区)残联会同财政、卫生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分年度任务由市残联于每年1月份前下达给各县(市、区)。
(三)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为减轻重度残疾人家庭负担,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鼓励居家安养或实行日间照料,对确需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按规定纳入集中托养。集中托养的对象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的重度残疾人,在家庭(或其监护人)和残疾人自愿的前提下,由福利院、敬老院、残疾人托养机构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托养;日间照料的对象一般为夜间其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间需要他人照料的重度残疾人,由残疾人工疗站或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照料其日间基本生活。对其他符合托(安)养条件的残疾人,如因特殊原因或受条件限制无法实行集中托养或日间照料的,纳入居家安养,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并将其纳入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残联组织和残疾人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落实相应责任,定期提供康复、护理服务和指导。照料护理残疾人居家安养的岗位,可作为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管理。各县(市、区)民政会同财政、残联、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有条件的县(市、区),应扩建、新建专门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并在土地、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要制定政策措施,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并切实加强管理。
三、经费标准和资金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将“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所需的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一)实施贫困重度持证残疾人单独列户施保,全额享受低保金,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给予补助。市财政按现行的财政体制对椒江、黄岩、路桥三区补助。
(二)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按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的标准确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文件精神,省财政对县(市、区)每例补助2000元。
(三)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按每人 5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按每台 20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按平均每条10000元标准确定。其中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包括海岛县)、一般地区和经济强县(市、区)分别补助60%、40%和20%。
(四)对纳入集中托养的残疾等级为一级的重度贫困残疾人,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医疗、护理等需求,保障标准总体上不低于当地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的集中供养保障水平,并根据残疾人康复、护理的特殊需要,增加必要的护理保障。纳入日间照料的,应提供用餐和生活基本照料服务。实行居家安养的,应给予其家庭不低于日间照料人均所需经费标准的护理补助费。
集中托养、日间照料的费用标准和居家安养的护理补助费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纳入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的托养费用,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 150%以内的家庭,由财政全额承担(托养对象本人的低保金计入其内);其他家庭的由其家庭负担 50%,财政补助50%。
日间照料所需的费用,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 150%以内的家庭,由财政全额承担;其他家庭的,由其家庭承担50%,财政补助50%。
纳入居家安养的,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 150%以内的家庭,给予全额护理补助费;其他家庭给予50%的护理补助费。 其中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包括海岛县),一般地区和经济强县(市、区)分别补助60%、40%和20%。
重度残疾人实行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后,原有的最低生活保障等待遇继续享受。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从实际出发,加大保障力度,扩大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康复和托(安)养实施的范围,提高补助的标准。
四、组织协调和评估考核
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是全面改善民生、建设惠及全市人民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残疾人工作的重点任务。这项工作事关广大残疾人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制定方案,科学实施。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涉及残疾人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和收入状况等诸多因素。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切实掌握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2008-2012)的实施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分工负责,形成合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逐年制定年度计划,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督促各部门完成本职工作。
1、残联:负责实施对象的调查摸底,残疾等级的鉴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管理,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等工作,汇总统计,定时上报。负责对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组织实施,做好调查摸底和实施情况的统计及机构的选定等相关的具 体工作;负责“助听、助明、助行”康复工程的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关的具体工作。
2、民政部门:负责对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核定、审批,《低保证》及《重度残疾人低保补助证》的发放管理,低保金和重度残疾人补助金的发放。负责对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基本设施设备的提供和服务,做好托(安)养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3、财政部门:负责对落实工程所需经费的预算安排和拨付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4、卫生部门:负责康复工程的医疗技术保障。
5、劳动部门:对照料居家安养残疾人人员的工作作为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
各级新闻宣传部门和各类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重大意义,在全社会积极营造扶残助残的浓厚氛围。
(三)确保政策,规范实施。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各项标准和条件,严格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加强动态管理。对申请相应救助保障的残疾人,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对因家庭收入提高或通过康复使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保障对象,应及时退出相应的救助保障或调整救助保障标准。
(四)健全机制,讲求实效。要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特别是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到人的同时,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要建立有效的评估考核机制,促进各项政策措施的全面落实。
(五)搞好创建,配套推进。市、县(市、区)要积极开展“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创建活动,以此带动和促进“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有效实施。在创建活动中,要按照城乡统筹、全面共享的要求,着力完善残疾人就业扶贫、康复医疗、教育培训、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平等参与、权益保障等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加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和福利机构建设,全面提升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整体水平。力争2010年台州市(椒、黄、路三区)达到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创建标准,到2012年,全市60%的县(市)达到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创建标准,50%的乡镇(街道)达到市“扶残助残爱心乡镇”创建标准。 各部门、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评论

情缘魔罗

666

1天前

相关法律条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温政发〔2008〕60号)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甬政发〔2008〕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舟政发(2008)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金政发〔2008〕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切实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让广大残疾人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权重2+QQ:3425826150):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于网友投稿或转载网络上的公开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存在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个工作日将他删除。
现在整个网络流量生态,网站访问占比极低,本站访问量更是不值得一提,本站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关闭只是基于情怀。
有一些不良律师或不要脸的企业,在不告知我们的情况下,非法采证,恶意起诉,我们将奉陪到底。再一次声明,本站收到的所有侵权申诉均会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