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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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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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若干意见(松政发〔2015〕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若干意见
(松政发〔2015〕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精神,积极预防和解决工程施工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松政办发〔2005〕42号,以下简称《通知》)、《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松原市市直建筑行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松政办发〔2015〕2号)的规定,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工作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路线管道设备安装、交通、电力、通讯、水利、园林工程施工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设单位及工程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对属于纳入基本建设管理范围和程序的项目,在项目工程中标后,办理开工通知书(或领取施工许可证)前都要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属于建筑行业的按市政府已规定的收缴渠道缴纳;属于政府性投资项目,用人单位必须向交通运输、公用事业、水利、工信、哈达山枢纽工程管理局(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等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有关要求设立的项目法人单位(由主管部门立项管理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而设立的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统称“项目法人单位”)缴纳;属于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原石油化学工业循环经济园区、松原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以下统称“开发区”)等开发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各开发区确定征缴部门自行组织收缴,也可与市直有关部门协商具体征缴方式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按照建设单位和总承建施工企业中标后工程造价的2%分别缴纳;政府性投资项目按照工程中标后工程造价人工费的2%向项目法人单位缴纳(或在履约保证金中扣留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参照《通知》规定执行。各项目法人单位 (主管部门)和开发区要建立健全严密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和使用支付管理工作制度,确保保障金征收到位管理安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账户设立并实施收缴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在每月底前将保障金收缴情况报人社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及征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科室(单位)负责人是处理和解决农民工工资工作第一责任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缓缴或免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凡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凡未征缴保障金或征缴未到位的,主管部门准许开工(含私自开工)建设的,征收责任单位或主管部门承担落实工作责任,并负责工资拖欠具体问题的解决。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实践中可以探索企业农民工保障金采用工程建设担保机构担保方式。
二、强化劳动合同登记备案管理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以下统称“农民工”),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各执1份。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使用规范化制式文本,必须明确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告知工程所在地农民工维权投诉举报电话等。用人单位的项目部、施工作业队(班、组,以下统称“项目部”)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在工程正式合同文本外要补充签订双方关于农民工权益保障协议书,协议书要明确规定工程款中按比例提取人工费支付农民工工资,专款专用,不准挪用,并明确约定违反工资支付规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建设单位监督发放。对建设单位违约的,由主管部门会同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总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要签订劳务合同;劳务企业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关主管部门在下达开工通知书前监督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先签合同后进场,先签合同后发证制度,工程施工过程中随用人情况的变化,随时监督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必须于每月底将用工情况和劳动合同名册向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报送,用工1个月后,用人单位要到人社部门进行劳动合同备案。
三、实行劳动用工现场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要设专管员在施工现场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派工单、工资发放等管理台账,准确登记并保存农民工身份信息,实行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要准确记录农民工出勤情况和完成工作的数量,并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签字确认并各执一份,作为工资结算依据。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要定期检查用人单位管理台账,要监督用人单位全面落实劳动用工的监管责任,用人单位及项目部设劳资专管员,人社部门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劳动合同签订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狠抓工程项目承包管理
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用人单位、施工队伍和个体承包人。禁止用人单位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劳务分包企业不得转包或再分包。凡违法转包、分包给无资质企业、个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承包人负连带清偿责任;原用人单位在拖欠的工程款限额内承担直接偿付责任。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现象,由主管部门纳入企业诚信黑名单,并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五、落实工资支付工作措施
用人单位要建立工资支付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农民工工资按月发放规定。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实名制,确保工资发放至农民工本人,用人单位不得由项目部人员代领代发的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凡因代领代发导致发生农民工本人未领到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先行支付责任。对没有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要通报给人社部门责令限期进行整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用人单位工程款的,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拨款时工程款和工资款必须分别明确拨款用途、拨款项目、拨款标准和拨款额度及时限。对建设单位明确拨款用途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而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造成拖欠的,建设单位不承担垫付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造成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要建立工程项目工资支付台账,按月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按季度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备案资料要附农民工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建设单位申请工程交工验收前,用人单位应通过一定的形式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并提交未拖欠农民工工资、按合同已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款)的有效证明(凭证)。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交工验收备案。用人单位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经济纠纷、工程质量、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对连续2个月不能正常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各工资保障金征收主管部门及时报告所在地政府,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六、明确监管工作责任
建立健全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坚持“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原则。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拖欠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各类用人单位都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各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各征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主管部门是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管理责任部门。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监督检查保障金收缴工作、劳动合同备案管理、用工管理台账和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措施落实情况,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措施等,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案件。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欠薪逃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恶意欠薪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事件。住建部门负责工程承包企业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企业结算工程款,致使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公安机关要在接到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移交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后及时立案。信访部门负责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接待工作,及时将案件分流到责任单位,妥善解决。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按年初预算及时拨付,保证有关部门的工作运转和案件办理的经费。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保障工资应急支付,并负责欠薪应急周转金及保障金监管。人民银行负责对用人单位出现欠薪逃匿、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欠薪总额超过20万元的用人单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关于将企业拖欠工资信息录入企业征信系统的通知》(银征信〔2006〕105号)的要求,按程序将信息记入全国联网的企业征信系统。司法部门负责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工商部门负责企业诚信制度建设,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等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工会部门负责法律维权服务,指导用人单位工会组织依法监督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人民法院负责农民工工资案件的诉讼,及时登记立案,对因拖欠工程款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按有关法律规定先行判决农民工工资部分,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得到处理和解决,依法缓、减、免交农民工工资诉讼费用。
七、实施失信企业惩戒制度
将劳动用工管理、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用人单位信用评价范围,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或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及引发集体上访的,一律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在全市进行通报,两年不得在我市从事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建立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拒不配合清欠工作或逃避工资支付责任,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并将该用人单位列入“黑名单”,由主管部门牵头人社等部门配合,在当地媒体和主管部门及人社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八、加大执法监察和维权工作力度
进一步强化基层监察力量配备和执法处理能力建设。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的要求,形成覆盖城乡的劳动用工监控网。要建立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建设单位要在项目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置工程信息和劳动者维权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工程项目部、劳动用工相关的工资支付日期、劳动保障投诉举报电话等基本信息。各有关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要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畅通农民工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农民工投诉受理登记制度,明确专人接访农民工投诉,并及时转办督办和协调解决农民工投诉事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组织和仲裁机构要积极引导农民工通过法律渠道维护劳动权益,为当事人维权开辟“绿色通道”。对小额、简单案件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的案件,尽可能通过调解方式平稳解决。对申请仲裁的拖欠工资争议,要按照“快立、快审、快结”原则,当即受理、快速调处,尽快办结;对符合裁决先予执行的拖欠工资案件,可根据劳动者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
九、建立信息通报和联合执法机制
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信息收集工作制度,建立突发事件逐级报告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各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要规范应急管理和突发性事件处置工作,实行值班执守和案情报告制度。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建立相关信息公开发布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实行谁接案谁通报制度,随时掌握案情动态。各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联合执法监察力度,对施工现场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强化转办督办和信访应急工作
信访部门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来信来访事件的登记、接访。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来信来访等各类投诉,根据责任分工批转给相关部门处置,督促并指定、指导牵头解决单位和相关部门依法办理来信和来访及重大集体投诉事项,责令及时办结,限时回复。宁江区、各开发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快速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建立健全处理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对因用人单位无力支付拖欠工资或欠薪逃匿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到一线接待农民工,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应急机制,果断采取有力措施,快速、稳妥处置,防止事态蔓延扩大。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准确发布信息,深入做好教育疏导工作。认真研究解决农民工提出的合理诉求,并按照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严肃查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十一、进一步加强组织和领导工作
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预防和解决工程施工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要加大督查力度,对工资拖欠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较大的单位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对工作不尽职、监管责任不落实、欠薪案件处置不力的部门进行重点挂牌督办并通报批评,督促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健全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及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从信访、住建、人社、工信、交通运输、水利、公安、开发区等部门各明确1名工作人员组成工程施工工程应急处置办公室和日常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人社部门劳动监察支队,把工作职能转化为日常化、常态化工作,全年负责施工工程农民工工资清欠的协调工作。市政府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对因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集体上访事件的建设单位,由主管部门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记入信用档案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对发生集体上访事件的用人单位,由主管部门依据情节轻重给予企业法人诫勉谈话、对企业通报批评、限制承接新的业务、停业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直至清出松原市工程施工市场等处罚。对于因欠薪逃匿、恶意讨薪引发集体上访事件的其他责任人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农民工或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进行追查和处理。监察部门要监督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职责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管理、使用职责履行情况,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失职、渎职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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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
一、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借助各级人民政府为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所建立的工作机制,及时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并将人民法院受理的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执行案件通报给相关的人民政府和部门,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助、支持和配合,使这类案件得到更加及时、有效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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