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农业科技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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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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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农业科技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苏科农〔2005〕57号)各市(区)科技局、市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
苏州市农业科技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苏科农〔2005〕57号)
各市(区)科技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及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国际新兴科技城市建设的决定》,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农业科技企业认定工作,推动我市农业科技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苏州市科技局归口管理全市农业科技企业的认定工作;各市(区)科技局和市有关局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市级农业科技企业认定工作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第二条 依据当前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并结合我市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农业科技企业认定技术领域或产品范围如下:
(一)农业生物技术
(二)农产品加工技术
(三)优质高效农产品安全生产技术
(四)农村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五)农业环境保护技术
(六)园林绿化技术
(七)农用新材料新装备
(八)工厂化设施农业技术
(九)种子种苗技术
(十)水资源开发利用技术
(十一)其他农业新技术
第三条 农业科技企业的认定标准和条件:
(一)苏州市辖区内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农业科学技术或产品研发、生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且已有一年以上的营运期,运行机制良好。
(三)具有较强科技意识与技术创新能力。高中和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应占30%以上,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占5%以上。
(四)企业拥有与其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以及完善的科技管理体制与较强市场开发能力。年销售额达到300万元以上。
(五)企业每年用于农业科技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3%以上。
(六)农业科技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利用科学技术生产的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七)企业的各项环保指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申报材料:
1、《苏州市农业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创建农业科技企业的主导产业发展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技术创新情况、企业生产及经营管理情况,企业发展前景与规划;
3、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
4、税务登记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其它佐证材料(环保证明、企业或产品获奖证书、专利证书、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
第五条 农业科技企业认定程序
(一)苏州市农业科技企业由所在市(区)科技局或市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后报苏州市科技局。
(二)经形式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苏州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评审委员会应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评审内容如下:
1.评价申报认定企业是否具备认定条件
2.评价研究开发内容是否突出
3.评价申报认定企业是否具有发展前景
4.提出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改进意见
5.提出认定推荐意见
(四)经评审、认定的农业科技企业,由苏州市科技局发文公布,并颁发农业科技企业牌匾。
第六条 经认定的市农业科技企业,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并优先推荐、支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七条 市科技局对已认定的农业科技企业,每二年进行一次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市农业科技企业的资格。
第八条 经认定的市农业科技企业变更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需重新认定。
第九条 企业在经营运行中,如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其它重大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市农业科技企业的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00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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