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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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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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苏府[2015]17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
苏州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苏府[2015]17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意见》(苏政发〔2014〕1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 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与优化服务并重,全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着力推动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完善价格管理机制,推动价格管理由直接定价向规范价格行为、营造良好价格环境、服务宏观调控转变;理顺价格形成机制,以合理的价格信号促进市场在配置资源中决定性作用的发挥;强化价格监督机制,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保障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健全价格调控机制,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处于合理区间;优化价格服务机制,全面满足社会各界对价格公共服务的需求;落实价格保障机制,兜住民生价格底线,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努力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有力的价格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政府定价制度。
1.进一步减少政府直接定价项目。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的价格,将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将储备和救灾物资价格、民爆器材销售价格、部分化肥和农药出厂价格、种子收购和销售价格、机电排灌收费标准、中药饮片价格、医院自制剂价格、部分建设项目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的管理服务费和租赁承包费标准、除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以外的停车收费标准、政府主办以外其他社会机构的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农贸市场摊位费等由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相关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确定价格或收费标准。
2.认真承接下放的政府定价项目。对国家和省下放的管道天然气配气和销售价格、供热管网运输价格、废弃物处置收费标准、向社会开放由政府参与投资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收费标准、部分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等政府定价项目,由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和管理权限,切实承接好、落实好、管理好。
3.强化市区价格政策的统筹协调。为统筹协调市区价格政策和价格水平,对属于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燃气、供排水、道路班车客运、客运出租车、公办幼儿园、有线电视初装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含汽车停放)、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等价格或收费标准,由市统一制定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逐步实现涉及民生的重要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同城同价、同质同价”;其他属于政府定价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市统一制定指导意见或管理办法,并由市或市辖区按照隶属关系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4.规范政府定价行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江苏省定价目录》,组织开展相关价格政策文件的清理,对已实行市场调节价或改变价格管理方式的,及时废止、修改相关政策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保留的政府定价项目,纳入权力和责任清单。严格规范政府定价程序,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价格决策法定程序,加强成本监审,推进成本公开,落实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提升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民主性、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加快重点领域价格改革。
5.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坚持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认真落实国家成品油、电力、天然气等能源价格改革方案,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适时放开非居民用及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加快天然气价格改革市场化进程,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完善我市居民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落实水资源差别价格政策。加大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认真执行脱硫、脱硝、除尘环保电价政策和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超低排放的价费政策。积极运用价格杠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6.加大环境价格改革力度。坚决贯彻落实生态补偿制度要求,充分体现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进一步健全完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合理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探索建立政府向污水处理企业拨付的处理服务费用与污水处理效果挂钩调整机制,对污水处理资源化利用实行鼓励性价格政策。建立扬尘排污收费制度,加强扬尘排污治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严格执行省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排污费差别化征收,运用市场手段引导企业主动治污减排。科学评估我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政策实施效果,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推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改进城乡生态。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
7.推进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放开已形成充分竞争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药品价格。落实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政策,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确保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市场调节价政策。进一步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8.健全交通运输价格机制。贯彻省城市公共交通票价改革指导意见,实行公交优先、公交惠民政策,完善长途客运燃油附加联动机制,强化农村客运价格监管。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建立健全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以及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实行有利于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的停车收费政策。
9.完善房地产及物业服务价格政策。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监管制度,全面落实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菜单式收费,适时调整直管公房租金标准和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进一步清理规范涉房收费项目,切实规范涉房收费。
10.创新教育、养老、殡葬、文化等公益性服务价格管理。推动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根据省政府要求确定定价政策。取消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非法定培训、高校面向社会开展的非法定培训及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开展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收费备案。认真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和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对养老和医疗服务机构减免收费的有关规定,鼓励民营资本兴办养老机构。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对“三无”老人免费,对其他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他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分类推进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改革。
11.强化重要服务价格改革。落实国家和省价格改革政策,放开铁路运输竞争性领域价格和邮政竞争性业务资费,放开与居民生活没有直接关系的中介服务、认证认可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等绝大部分专业服务价格。清晰界定政府、企业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区分基本和非基本需求,建立健全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财政投入与价格调整相协调机制。认真落实省政府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意见要求,合理制定属于政府定价管理的PPP项目价格,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保持行业可持续发展,满足多元化需求。
(三)加大清费减负力度。
12.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普遍性降费的要求,取消或归并一批收费项目,降低一批收费标准。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凡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收费一律取消;凡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禁止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通过第三方强制收取;保留的有上下限幅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按下限收取;清理规范按权限设定的收费基金,取消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以及主要目的是养人、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超过服务成本的以及有较大收支结余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收费标准。继续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和复转军人自主择业创业,免收管理、登记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13.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没有法定依据的一律取消,依法设定确需保留的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取消中介服务机构数量管控,着力破除中介服务垄断。从事行政审批前置服务的中介机构要在人、财、物等方面与行政机关或者挂靠事业单位脱钩改制,斩断利益关联。各有关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服务费用一律由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或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费;坚决制止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行政权力或资源,强制企业缴费参加培训、学术研讨、考核评比等行为。
14.完善收费监管措施。建立健全收费目录清单和动态管理制度,定期清理并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做到清单之外无收费。对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要在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等媒体实时公开收费项目名称、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服务的法律法规依据、收费标准及其文件依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取消《收费许可证》及其年度审验制度后,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收费管理方式,完善收费监管制度,强化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中事后监管。
(四)切实加强价格监管。
15.加快价格行为规范建设。在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对经济社会影响重大特别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商品和服务,要依法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对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领域,要研究制定相应议价规则、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大力探索不同行业明码标价的规则和方法,不断提高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覆盖面、准确度。进一步完善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切实增强价格收费政策的透明度,保障消费者价格知情权。
16.加强价格执法检查。按照“网定格、格定人、人定责”的思路,积极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市场价格大监管格局,实现市场价格监管的广覆盖和常态化。围绕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零售、网络购物、旅游、汽车、物业、宾馆等行业,开展市场价格秩序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价格串通、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开展水、电、气、油、交通、电信、环保、医药等重点领域价格改革的跟踪检查。加强清费减负工作专项督查,完善涉企收费登记制度,确保国家和省、市取消、停止征收、降低标准等收费清理政策落实到位。加强对重点行业、重大企业竞争行为的监管,积极配合国家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反价格垄断调查,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对于价格违法案件,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17.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将价格信用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价格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完善价格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推进价格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建立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开展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设立价格失信者“黑名单”,对构成价格违法的失信行为予以联合惩戒。
18.发挥价格举报平台作用。全面使用国家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举报咨询的智能化受理、举报信息的自动化处理。加强价格投诉举报数据分析,定期发布分析报告,警示经营者,提醒消费者。畅通网站、论坛、来信来访等各类价格维权通道,认真回应群众诉求,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
19.完善价格社会监督体系。进一步健全覆盖全市的价格社会监督服务网络,充分发挥乡镇、街道价格监督服务站,村、社区价格监督服务点,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各类专业交易市场的价格监督服务台,以及各行各业价格监督员的作用。鼓励消费者、经营者和新闻媒体积极参与价格社会监督,完善舆论监督和引导机制。
(五)加强价格总水平调控。
20.健全价格调控机制。坚持实行政府领导下的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加强统筹协调、综合施策、标本兼治、齐抓共管,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处于合理区间。加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提高基金在调控居民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关于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的部署要求,强化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预期目标管理,研究推行重要农产品目标价格指数保险。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21.强化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加强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监测预警,健全价格监测点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具有地方代表性的工业企业、农业基地和专业市场的价格监测网络建设。建立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价格指数,有效引导市场预期、服务企业定价。进一步强化对市场价格、价格总水平走势的分析预测,健全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体系。落实国家和省、市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部署,加强涉及价格改革领域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预警,为价格改革提供有力支撑。
22.健全平价商店长效管理机制。严格平价商店准入、监测、巡查、考核、退出等制度,坚决取缔一批考核不合格、不履行义务的平价商店,保留一批质量较好的平价商店,吸收一批特别优秀的平价商店,支持鼓励有生产基地、配送能力、连锁经营的企业参与平价商店建设,努力把平价商店建成价格调控的重要平台和价格惠民的有效载体。
(六)提高价格服务水平。
23.强化成本调查监审约束功能。在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的同时,进一步发挥成本监审工作在市场形成价格中的规范与约束作用。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通过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发布行业价格成本信息,规范价格行为。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通过强化定价成本监审,严格审核计入定价成本的项目和标准,促使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成本约束,为合理制定价格提供依据。对于收费标准偏高、企业反响强烈的收费项目开展成本调查并公示,通过“晒成本”引导形成合理价格。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定价机构的规定公开成本,政府定价机构在制定和调整价格前应当公开成本监审结论。全面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成本规制,充分发挥成本监审作用。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为制定农产品目标价格和农业补贴等政策提供重要支撑,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24.发挥价格信息引导作用。全面提升价格信息发布水平,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积极开展民生价格信息比对公布工作,引导企业合理定价和群众理性消费。推动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经营者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健全价格信息发布制度,有效引导社会价格预期。
25.强化价格认定公共行政职能。全面履行涉案财产、涉纪财务价格认定职责,认真开展涉税、涉险等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积极做好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涉及的价格认定服务工作,保障实事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完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机制,及时化解价格矛盾纠纷。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把全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对价格机制改革与价格监管工作的总体谋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改革任务得到有效推进、监管举措取得明显成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全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强化责任分解和任务落实,加强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密切跟踪价格放开对相关行业带来的影响,加强对新问题、新情况的研究,强化行业指导与服务,强化部门协调与沟通,及时妥善解决新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国家、省、市出台的各项价格改革和监管措施得到不折不扣地落实。
(三)强化队伍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价格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价格机构、人员队伍稳定。严格落实物价检查中央专项编制管理要求,确保实现物价检查编制到位、人员到位。加强价格监测、成本调查监审、价格认定职能作用,大力构建与价格监测、成本调查监审、价格认定工作职能和任务相适应的组织体系,保障各项价格监管服务工作顺利开展。加强价格系统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做好新形势下价格工作的综合能力素质,促进价格工作任务的优质高效完成。
(四)强化舆论引导。围绕全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规范政府定价、强化市场价格监管与反垄断执法等方面,加强宣传报道工作,及时进行新闻发布,准确解读价格政策,讲好“价格改革故事”,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博、微信平台作用,回应社会关切,传递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好声音和正能量,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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