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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发展“三农”保险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发展“三农”保险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川办发[2006]20号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为充分发挥保险在涉农领域防灾减损、经济补偿、社会保障等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发展“三农”保险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
(川办发[2006]20号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为充分发挥保险在涉农领域防灾减损、经济补偿、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机制与作用,切实增强农业、农村和农民抵御自然灾害风险和应对意外伤害事故的能力,健全农村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努力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开展“三农”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认清新形势下开展“三农”保险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意义
“三农”保险,是以农业、农村和农民为服务对象的综合性保险业务,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确定的、较小费用支出转移和分散农业、农村和农民的不确定损失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市场化、商业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与辅助管理机制。积极发展“三农”保险,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发展“三农”保险,有利于保障农业生产稳定进行,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四川是自然灾害多发省,灾害频发、并发且灾情严重,受灾区域较广。各种频发的自然灾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正常生产,而单靠政府救助能力有限。当前我省农村各种专业合作组织蓬勃涌现,龙头企业带动能力逐步增强,种植业、养殖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但在农业生产现代化进程加快的同时,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风险也在逐步积聚。降低农业自然灾害损失,减轻政府救助压力和推进农业现代化,都迫切需要运用保险这种市场化、商业化的手段来防范、转移和分散各类风险。
(二)发展“三农”保险,有利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维护农村社会稳定。随着国家对农村各项社会事业的投资力度进一步加大,农村社会财富不断增多,但农村公共安全保障机制还未形成,一旦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损失巨大,容易给政府造成沉重的财政负担。同时,随着农民可支配收入的稳步增长以及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种家具、电器、农业机械、交通运输工具等进入农民家庭,为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带来便利,同时也带来了遇灾损失重的隐患。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减免各项税费,妥善安置乡镇机构分流人员,离不开稳定的农村社会环境。这些都需要保险业积极参与其中,开展防灾减损工作,及时给予经济补偿,吸纳部分分流人员,以充分发挥其“稳定器”、“安全阀”和“助推器”的作用。
(三)发展“三农”保险,有利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省大部分农民初步摆脱了贫困,但抵御各类风险的能力依然不高,遭遇灾害事故和疾病,很可能因灾返贫、因病致贫,因而对涉及健康、安全领域的保险潜在需求很大。中心城市周边地区已富裕起来的农民在养老、投资和子女教育等方面多层次的保险需求也越来越强烈。因此,在当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保险可及时“补位”,形成有力的安全支撑,为农民生活提供保险保障。
二、科学规划,明确发展“三农”保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中心任务,充分发挥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切实调动多方面积极性,形成推动“三农”保险加快发展的强大合力,促进“三农”保险快速、健康、稳定、持续发展,让广大农民群众更多地分享到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主要目标。2006年至2010年逐步建立起覆盖全川的农村保险服务网络,实现全省县县有保险机构、乡乡有保险人员、村村有保险服务。力争到2010年末,种养两业保险为全省农村提供150亿元的保险保障,对我省农业生产的覆盖面达到5%左右。农村人身保险保费收入超过150亿元。县域保险规模进一步扩大,有2个县(市、区)“三农”保费收入超过5亿元、20个县(市、区)“三农”保费收入超过1亿元,保费规模达到全省总额的60%。
(三)重点任务。积极稳妥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继续稳妥推进眉山奶牛保险、资阳和内江生猪保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扩大试点区域和范围;按照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和自愿的原则鼓励和引导泸州市、凉山州和攀枝花市等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黄牛、牦牛、烟草保险业务;积极探索“支部+协会+保险”、“龙头企业+保险”等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的多种经营方式,通过龙头企业资助农户参加保险方式扩大保险覆盖面;组织有条件的保险机构成立农业保险共保体,对高风险农业经营项目提供支持保护体系。
大力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积极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与试点工作,围绕国家有关政策对农村养老保险开展补充商业保险,以扩大农民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和提高保障水平;推动保险业积极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广泛开展符合农民消费特点的健康保险;大力开展低费率、高保障的农村人口和外出务工农民意外伤害保险;积极发展农村中小学生平安保险,提高参保率,为普及和巩固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服务。
加快发展农村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加快推进乡镇企业、矿产开采、工程承包等领域的责任保险,提升企业风险管控水平;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扩大农村中小企业财产保险的覆盖面,提高中小企业财产保障度;大力发展农村家庭财产保险,增强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积极发展农村中小学校校方责任险,降低学校管理风险。
三、政府主导,各级各部门合力推动“三农”保险发展
推动“三农”保险是一项事关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受益的系统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角度,站在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形成合力,切实推进我省“三农”保险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三农”保险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和完善政府、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及时帮助解决“三农”保险发展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大力营造良好的保险环境,构建诚信社会,打击各种骗保行为,维护保险机构和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为“三农”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积极配合,搞好协调。各相关部门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摸清农村种养两业和养老、医疗对保险需求的实际情况,加强宏观指导,为保险机构开展“三农”保险业务提供准确及时的需求信息。财政部门要整合各项支农资金,充分利用保险的放大效应,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率,对参加种、养两业保险的保户进行保费补贴,增强农民参保积极性,扩大保险的社会覆盖面。努力争取中央财政在“三农”保险方面的优惠政策与措施。工商部门要依法及时为开办“三农”保险的保险机构办理有关工商注册登记、年检等事项。畜牧防疫部门要将保险防疫纳入农业防疫体系,加强乡镇防疫站建设,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切实降低保险机构经营风险。救灾防灾部门要加大对灾害事故频发地区的检查、督促力度,尤其在制订和实施救灾应急预案时积极引入保险机构参与,充分发挥保险机构辅助社会管理的功能,不断提高防灾救灾工作水平。教育部门要为农村学校、教师和学生参加校方责任保险、校园财产保险、教师补充医疗保险和意外险、学生平安保险提供便利条件。新闻机构要坚持以正面报道为主,积极宣传保险的功能作用,不断提高群众保险意识,加强与保险监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对保险业的敏感性问题要严格把关,为“三农”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农村金融机构要在信贷资金投放上优先考虑投保企业和农户的贷款申请,对龙头企业和参保农户可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和提高贷款额度。
四、开拓创新,积极推动我省“三农”保险上新台阶
我省各级保险机构要从服务“三农”工作大局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发展涉及农业、农村、农民的保险业务。
(一)健全完善发展“三农”保险的制度与措施。各保险机构应高度重视“三农”保险业务,成立负责“三农”保险业务的专门工作部门,由公司总经理直接领导;要对发展“三农”保险进行科学规划,拟定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要根据发展目标制定推进“三农”保险业务发展的相关制度和保障措施;要将“三农”保险业务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在人、财、物等方面向“三农”保险业务倾斜。
(二)积极稳妥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按照“先起步、后完善,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继续坚持“政府主导、公司经营、农民自愿、逐步达到以险养险”的发展思路;注重选择制种、生猪、奶牛、山羊和科技推广等产业化程度较高,对当地农村经济影响较大的项目作为工作切入点和突破口;及时总结推广农业保险试点经验,充分利用试点积累的基准数据,适度稳妥增加试点保险产品和扩大试点业务范围。
(三)努力探索“三农”保险的多种经营方式。各保险机构要对政策性业务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封闭运行;对商业性业务按照市场化原则稳步推进。可用非亏损业务弥补亏损业务,用其他效益险种收益补贴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可能产生的亏损,逐步实现“以险养险”,自求平衡。大胆探索对特定项目和特定地区的“三农”保险进行行业共保,以实现资源共享,风险共担。
(四)不断提高“三农”保险服务水平。要加大产品创新力度,认真进行农村保险市场调查,针对农村市场购买特点,结合不同地区的消费结构和消费水平,开发设计条款简明、费率低、保障全、覆盖广、缴费灵活、理赔便捷、信守承诺的符合农民愿望和适合农民消费习惯的保险产品;制订完善的服务质量标准,从产品设计、销售、理赔等各个环节为广大农民提供便捷、高效、规范和诚信的保险服务;树立防赔结合、防重于赔的意识,积极参与、配合、组织和协调农村各种防灾减损工作,降低风险损失发生概率。
(五)建立完善“三农”保险服务网络。保险机构要合理设立农村机构网点,充分利用网点区位优势覆盖周边地区;加强农村保险营销人员队伍建设,吸收符合条件的乡镇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培养一支既熟悉保险业务又了解农村、农民和精通农业生产技术的复合人才队伍;充分利用农村邮政所、信用社、农技站、畜牧兽医站和农业专业协会等网络资源扩大现有保险营销网络的覆盖范围。
五、政策扶持、强化监管,确保我省“三农”保险平稳健康发展
保险监管部门要为保险机构开展农村业务提供“绿色通道”,优先批设县及县以下的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要探索试行农村代办员制度,对涉农业务的代理人员,对其代理资格证书考试给予2至3年的过渡期,由公司培训后发给展业证即可展业;加强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涉农部门的沟通,了解需求信息并及时传导到保险公司;加强调研,及时掌握最新情况与动态,定期开展“三农”保险业务分析和经验交流,加大指导力度,推动“三农”保险业务加快发展。政府相关部门、保险监管机关和农民权益维护机构要强化对涉农保险业务的监管、监督,凡是发现“欺农”、“坑农”、“害农”的保险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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