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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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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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意见(川办发[2001]104号2001年10月25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意见
(川办发[2001]104号 2001年10月25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的若干意见》和《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01]112号)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
我省疾病预防控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按照国家卫生改革总目标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卫生事业单位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技术管理与服务职能集中,组建职能分工明确、规模适度、精干高效,集疾病预防与控制、监测检验与评价、健康教育与应用研究,指导、技术管理与服务为一体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二、机构的性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政府举办的实施疾病预防控制与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实施政府对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执法技术支撑、健康教育、应用性研究的职能,是政府法定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技术指导中心。
三、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
1.对影响人群生存环境卫生质量及生命质量的危险因素进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等卫生学监测;对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公害病、学生常见病及意外伤害、中毒等发生、分布和发展的规律进行流行病学监测,并制定预防控制对策。
2.为拟订与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相关的法规、政策、标准、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咨询。
3.拟订并实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方案,对方案实施进行质量和效果评估。
4.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和中毒、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为救灾防病和解决重大公共卫生问题提供技术支持。
5.实施预防接种,负责预防用生物制品的使用与管理。
6.负责人员培训,指导技术规范和技术措施的实施;承担爱国卫生运动中与疾病预防控制有关的技术指导。
7.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促进社会健康环境的建立和人群健康行为的形成。
8.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及有关公共卫生信息的报告、管理和预测、预报,为疾病预防控制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9.开展卫生防病检验和实验室质量控制;受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承担卫生监督监测检验、预防性健康检查、健康相关产品的技术审核和卫生质量检验、鉴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竣工验收进行卫生学评价。
10.进行应用性科学研究,开发和推广先进技术。
11.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方法。
12.向社会提供相关的预防保健信息、健康咨询和预防医学诊疗等专业技术服务。
13.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它任务。
(二)以分级管理原则确定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主要职责。
1.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宏观管理、业务指导、科研培训和质量控制为主。主要职责是参与国家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相关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划、方案和技术规范的制订;实施重大疾病预防策略与措施;提供省级公共卫生检测与信息服务;确定重大公共卫生问题,组织调查处理重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国务院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开展健康相关产品检测检验与卫生学评价;负责疫情搜集分析,开展疾病预防控制研究,解决重大技术问题;负责中高级人员技术培训;承担对下级机构的业务考核及技术指导,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对省级单位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等实施卫生学监测;对职业病、公害病、意外伤害及中毒等发生、分布和发展的规律进行流行病监测,并制定预防控制对策。
2.市、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较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和救灾防病等问题的调查处理和技术支持;承担一定的科研工作;负责疫情搜集分析,组织指导、考核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培训中、初级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协助和配合上级开展相关工作。
3.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负责辖区疾病预防控制具体工作的管理与组织落实。负责疾病预防控制、监测检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公共卫生从业人员体检和培训、卫生学评价等工作;承担传染病流行、中毒、污染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和救灾防病等问题的调查处理;负责疫情搜集分析,组织指导社区卫生服务和医院防保组织开展卫生防病工作,负责培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和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开展应用性科研和其它相关工作。
(三)社区(乡镇)预防保健工作职责。
将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纳入社区(乡镇)卫生服务,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做好以下工作。
1.面向社区,面对家庭,规范管理社区卫生防病;开展以社区为基础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2.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筹指导下,承担社区的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老年保健、精神卫生等技术工作。
3.开展除四害、改水改厕的技术指导和初级卫生保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4.实施计划免疫和预防接种工作。
5.做好疫情、中毒及危害健康污染事故的报告,并协助上级业务部门调查处理。
6.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预防保健信息的收集和报告。
7.配合上级业务机构开展预防保健应用性调查研究。
8.完成卫生主管部门交付的有关任务。
(四)下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接受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业务技术指导、技术质量控制与技术仲裁。
四、机构的设置
(一)省、市(州)、县(市、区)按行政区划,分级设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撤销本级卫生防疫站、地方病、寄生虫病、血吸虫病、麻风病、皮肤病、结核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专业防治机构,组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名称为“××××省、市(州)、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吸虫病、麻风病等防治任务繁重的县(市、区),可保留相应防治站、院的牌子,具体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三)城市街道(镇)、农村乡镇卫生机构中设预防保健科、组。
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经费
(一)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社[2000]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中有关财税政策的要求,认真落实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税收政策,逐年增加对公共卫生的投入,保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社会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全部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上缴资金全部用于卫生防病事业。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具体实施政府对疾病预防控制职能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其人员、公务和业务经费的补助,按照标准定额及承担工作任务情况核定;设备购置、修缮等必要的发展建设支出根据需要合理安排;重大卫生突发事件处理和重大灾害防疫工作,根据实际需要核定补助,均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疾病预防控制所需费用不能简单从原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费中按比例划出,应按卫生事业财政补助办法的规定,在同级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予以保障,以切实保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衔接和正常开展。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遵循“区域覆盖、就近服务”的区域卫生规划指导原则,将辖区内设置分散、功能单一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科学合理地精简归并。根据区域内人群的卫生服务需求和区域内现有预防保健人、财、物资源总量及布局、结构情况,制定合理的配置标准,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
(二)各级编制、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合理划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事权。实施方案报上一级卫生行政和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三)疾病预防控制体制的改革,要与卫生监督体制、城镇医药卫生体制的改革和农村卫生改革配套进行,统筹兼顾,总体规划,稳步实施,逐步完善。
(四)调整和理顺疾病预防控制同卫生监督工作的关系,加强相互的协调与配合。要特别注意解决两个机构在职能划分后出现的工作重复交叉问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对于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应按照政府职能转变,政事分开的原则,本着有利于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充分调动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积极性、有利于专业队伍的稳定、有利于树立社会形象的原则妥善解决。
(五)切实解决好改革中人员聘用与分流问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改革中人员的聘用,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31号),根据承担的任务,在科室定责定岗定编、专业归口、登记的基础上,从原职能划出单位的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考核,择优聘用,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同时应切实解决好改革中的人员分流问题。
(六)妥善安置好离退休人员。离退休人员曾经为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做出过较大的贡献。在改革中应做好离退休人员的安置工作。其安置任务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七)省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按照省编委拟下发的《四川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改革方案》实施,年底前挂牌运行。各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于2002年6月前挂牌运行。各市、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建后,将有关资料报省卫生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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