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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沈政办发[2009]2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沈政办发[2009]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精神,加强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确保我市在今后3年内完成区、县(市)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逐步建立和完善村级服务站点的建设等项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体系建设提出意见如下:
一、提高认识
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是落实党和国家政策,维护政府形象和公众利益的迫切需要,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也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赋予各级政府的一项紧迫任务。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统一思想、转变职能,创新机制,采取切实措施,尽快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体系,确保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百姓消费安全。
二、建设目标
建立健全市、区两级监管,市、区、乡、基地和市场4级检测的全程监管体系。2009年完善9个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和9个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2009至2011年,建立40个乡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100个重点产业村或农业产业中心区域农产品质量检测点, 60个流通环节检测点;主要批发市场、产地市场、农产品配送企业、超市自建检测点。
三、主要任务
(一)推广应用农业标准化技术。紧紧围绕我市农业结构调整,大力推动出口基地使用国际标准、内销产品使用国家标准,积极制订地方标准。大宗农产品主产区、优势农产品基地、出口农产品基地的农业标准化覆盖率要达到90%以上;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本要实现标准化生产。
(二)建立健全出口质量监管服务体系。对万亩以上果蔬出口基地和大型养殖基地,根据农产品出口基地备案注册相关规定,建立和实施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及抽查检测制度,全面实施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2011年,以区、县(市)政府为主导,建立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服务中心,实行“统一组织生产、统一技术指导、统一投入品供应、统一质量检测、统一收购销售”的“五统一”服务。
(三)实现地产果蔬产品质量追溯制度。3年内,5000亩以上的果蔬生产基地建立检测点。其中,2009年完成24个万亩以上蔬菜生产基地检测点建设,2010至2011年完成36个5000亩以上果蔬生产基地检测点建设任务。2011年前,重点解决“三无”(无投入品记录、无产地证明、无质量证明)问题,基本实现地产果蔬产品质量可追溯。
(四)建立农资配送机制,开展连锁经营。建立重要生产资料物流配送工作机制,大力推进农药、兽药专营和添加剂规范使用和农业投入品配送制度。通过建立农资配送中心,设立乡村连锁经营店,提高优质农业投入品的市场占有率,着力解决农业投入品流通渠道多、乱、杂的问题。
(五)加强农业检测和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各地区要通过对农业部门现有直属事业单位的整合,组建农业检验检测中心和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农产品、畜产品、农业投入品等质量检验检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投入品经营和使用,以及农业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工作,所需人员编制由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列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人员工资及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做好农资市场整顿工作,依法取缔不符合专营要求的农资经营企业。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做好农药、兽药连锁配送试点工作,提高市场占有份额。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基本原则,各地区要将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对按标准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区县(市),市财政适当给予一次性的以奖代补资金,用于完善监管单位及检测站点基础设施建设。
(三)各地区要加大对上岗人员的技能培训,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知识,提高广大管理者的基本素质和管理水平。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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