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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的意见(石政发[2004]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的意见
(石政发[2004]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林业跨越式发展的决定》,进一步加快我市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建设山川秀美的绿色石家庄,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的重要意义
(一)发展非公有制林业是贯彻党的政策的重要任务。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同时指出:“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党的十六大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破除了体制上的障碍,进一步拓展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更加宽松的环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林业跨越式发展的决定》都提出了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的具体要求,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是各级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发展非公有制林业是加快我市林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我市的生态环境相对脆弱,水土流失、风沙危害、水资源短缺、空气质量差等环境问题都同省会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有利于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从而有效缓解林业投资不足,加快造林绿化步伐,实现我市林业的跨越式发展。
(三)发展非公有制林业有助于提高造林的质量和效益。非公有制林业产权清晰,实现了责、权、利的有效统一,能最大限度地调动造林者的生产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了造林质量和效益。
二、调整完善现行的林业政策,加快推进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
(四)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确权发证是促进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对群众承包、购买、租赁的林木、林地,要及时发给林权证。
(五)进一步活化宜林“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加速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鼓励各种社会主体或经济成分依法以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最长可达70年,期间允许继承、转让,期满后可以依法申请延长。
对宜林“四荒”可采取分包到户、拍卖、租赁、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将绿化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治理经营主体;也可由集体统一组织开发后,再以适当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对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对过去承包绿化的荒山荒地,承包期满后,原承包做法基本合理的,可直接由承包人续包;原承包做法经依法认定明显不合理的,可在完善有效做法的基础上由原承包人继续承包。
对依法取得的“四荒”使用权可以实行反包转租等形式的治理开发。个人取得的“四荒”使用权允许在自愿的基础上向承包大户流转。对包而不治、甚至造成生态环境逆转的,要依法采取措施或依法进行重新发包。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林权流转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可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避免和纠正承包拍卖等活动中存在的内幕交易、欺诈操作等问题的发生,协调流转过程中的林权纠纷和争议,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不受损失。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国有或集体林地权属和乱砍滥伐的现象,要依法进行处理。
(六)国有和集体的森林资源可以实行管护承包责任制。鼓励国有林场、苗圃采取多种形式引入非公有制机制。国有和集体森林资源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稳定所有权的基础上,建立管护承包责任制,允许个人承包管护。国有林可根据现有的资源状况,实行职工承包管护;宜林地还可以进行拍卖、承包,限期绿化。集体林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家庭托管经营、承包经营、联营等形式的管护。
(七)大力扶持个体经营者参与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支持个体经营大户、民营企业家、企业集团等牵头承包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工程,按照规划完成造林任务。承包完成重点林业工程,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工程资助。退耕还林工程可以优先安排给非公有制造林投资者。凡是在林业重点工程规划区范围内造林的,其造林施工设计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按照施工设计进行施工,造林达到标准要求的可以享受如下政策:
1.退耕还林工程:凡按工程规划造林的,可享受国家各项政策补助。造生态林连补8年,造经济林连补5年。
2.滹沱河防护林带建设工程:可享受市每亩每年500元的占地补助。栽植所需苗木由市无偿提供,市县林业部门负责造林技术指导、病虫害的监测预报及防治。
3.省会周围绿化工程:可享受省、市每亩共100元的一次性造林补助,市县林业部门负责造林技术指导、病虫害的监测预报,并为林木病虫害防治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
4.太行山绿化工程:(1)人工造林。凡列入省级“太行山绿化重点工程”的,落实省对造林者给予的每亩100元的一次性造林补助。(2)封山育林。凡纳入市级“百万亩封山育林示范工程”区域的,每2000亩左右配备一名专职护林员,护林员工资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并为专职护林员配发统一的服装;“百万亩封山育林示范工程”区域以外的,享受当地政府规定的封禁补助政策。(3)酸枣嫁接大枣。按照市政府石政发〔2004〕11号文件给予补助。
(八)加强自育商品用材林的市场化管理。为加快商品用材林建设,积极扶持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营者承包、购买立地条件好,适于发展大面积人工用材林的荒山荒地,建立集约化经营的商品用材林基地,实行产业化开发。
放宽自育商品林的采伐限制。民营经营主体培育的商品性用材林,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工艺性采伐,实行单报单批、优先审批。对通过个体投资改造“四荒”而发展的商品用材林,要有计划地安排相应的采伐指标,可通过轮伐、抚育性间伐等形式,保证经营者取得相应的收益。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规划、设计、批准定向培育的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速生丰产用材林,按计划安排采伐限额,采伐前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及时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九)加大对非公有制林业的投入与信贷支持。支持发展非公有制林业最有效的办法是加大对非公有制林业的投资。对于山区综合开发、扶贫、小流域治理等方面的资金均可向非公有制林业倾斜。非公有制造林绿化项目由林业部门列入林业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可以采取报帐制的办法,实行投资直接到户。有关金融机构对非公有制林业要适当放宽贷款条件,扩大面向造林的农户和林业职工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对个体经营者拥有的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用材林以及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工业原料、药材为主要目的的经济林等森林资源可作为资产进行抵押。生态公益林以及国家禁止流转的其它森林资源资产不在抵押范围。非公有制林业可享受省级林业长期低息或贴息信贷支持。
(十)认真落实扶持林业发展的优惠税收政策。对非公有制企业种植林木、林业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征收范围的,其取得的种植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切实加强管理,为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
(十一)要加强对扶持非公有制林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扶持和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把各项扶持政策认真落实好,把广大造林者的积极性调动好、引导好、保护好。
(十二)要加强对非公有制林业的执法保护。非公有制林业的经营主体相对脆弱,在其发展过程中,需要依法予以保护。各级政府要根据《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非公有制林业采取有力措施加以保护。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现象,切实维护非公有制业主的合法权益。要积极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坚决打击各种破坏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违法行为,增强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的安全感。
(十三)要加强对非公有制林业的科技服务。非公有制林业的经营主体很大一部分是千家万户的农民群众,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科技知识相对不足,对现代科技的应用手段不强,迫切需要科技支持和科技服务。各级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积极协助个体造林者统筹规划。鼓励技术人员和农户结对子。允许科技人员以技术入股形式,参与非公有制林业的经营。
(十四)要加强森林资源评估机构和评估制度建设。实现森林资源使用权的流转应首先要做好森林资源的评估。为了做好森林资源使用权的流转,市、县两级都要建立相应的森林资源评估机构和评估制度,为非公有制林业产权的合理流转提供条件。
二00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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