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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石政发〔2017〕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
(石政发〔2017〕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意见》(冀政发〔2017〕6号)精神,抓住用好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一带一路”战略等重大历史机遇,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好地聚集国内外优质资源、先进要素、高端人才,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加快建设现代省会、经济强市步伐,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外资投向重点领域
(一)鼓励外商投资新兴产业。引导外资投向生物产业、电子信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等新兴产业。(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负责)
(二)鼓励外商投资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引导外资投向现代物流、商贸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创意、休闲旅游、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支持在农业高效种养、农产品精深加工等领域,引进国外资金和先进技术,建设国际标准农产品生产示范区(基地)。(市发改委牵头,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旅发委、市农牧局负责)
(三)鼓励外资参与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引导外资参与钢铁、石化、建材等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传统产业国有企业兼并重组。钢铁行业重点引进先进冶炼技术和工艺,开发高端冶金材料,提升产品档次和行业整体水平。石化行业重点引进精细、高端化学品技术,延伸产业链条。水泥、玻璃、陶瓷等建材行业重点引进节能、循环利用技术,开发新型环保建材,实现资源能源消耗减量化。(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负责)
(四)鼓励外资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合作。鼓励外资参与我市各类基础设施PPP项目合作,重点投向煤改气、煤改电等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参与城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参与防洪抗旱水利工程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等参与管理运营,同等适用有关支持政策。(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轨道办、市行政审批局负责)
(五)鼓励外资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结合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及功能定位,大力引进外资企业总部项目,建设总部企业相对集中、配套服务较为完善的总部经济集聚区。对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及财务中心、采购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由所在地对其办公场所、经营设施、开办费用等给予补助。
对外商在我市新设立或参与设立的新认定(建成)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65号)规定给予奖励。支持外商法人企业承担地方各类科技项目,鼓励其按对等原则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择优对科技合作基地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研发、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国际技术转移、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高端研发机构引进等进行支持。(市发改委、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负责)
(六)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业发展。建立人才引进发布机制,瞄准高层次人才聚集的国家和地区建立人才引进储备库,吸引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技术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按照《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意见》(石发〔2015〕4号),在创业环境、融资支持、生活待遇、创业服务等方面给予扶持。
加快建设国际化的宜商宜居配套设施,对标对接国际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国际学校,为外国人才家属子女提供优质的教育、医疗、就业等服务和良好的生活环境。(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负责)
(七)鼓励各地针对特色产业和重点领域制定吸引外资优惠政策。各县(市)、区政府及省级以上开发区围绕发展特色产业和重点领域,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出台有针对性的吸引外资优惠政策。各地制定出台的外资优惠政策,要确保兑现落实到位。(各县(市)、区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负责)
二、降低外商投资企业成本
(八)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衔接落实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的审批事项,再取消和下放一批市本级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降低交易成本。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要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全面推行网上受理和网上审批。(市行政审批局、市编委办,各县(市)、区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负责)
(九)对列入省市重点建设计划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保姆式”全程领办、代办制。对列入省市重点建设计划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全程无偿代办制度,由各相关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明确专职代办员,实行“一站受理、全程代办、服务到底”。(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负责)
(十)对重大利用外资项目予以奖励。市财政建立专项资金,对我市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重点项目、当年实际到位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项目和境外世界500强公司、知名跨国公司投资项目予以奖补。(市财政局、市投促局、市发改委负责)
(十一)对外商投资项目提供金融支持。建立天使投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并购基金、上市平台等全链条基金体系,完善股权、债券、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金融工具,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多元化、低成本的融资方式。整合上市公司等有关资源,为重大外资项目在证券市场进行融资。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5〕58号)相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成功挂牌上市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补助2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补助150万元,对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等境内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补助30万元。对企业的补助经市金融办审核后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金融工具进行融资。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借款融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便利化水平。(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投促局负责)
(十二)对重大外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对产业发展带动性强、技术创新贡献大、增加就业机会多的外资项目,在优惠政策方面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聚集整合各级各类要素资源予以全力支持。对重点鼓励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根据其贡献大小,在建设和生产经营期分别给予奖补。对省市重点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建设工程规费实行减免。对外商投资企业新增注册资本按其经营年限及实缴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对外商投资的产业链配套项目,同等同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市发改委、市投促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负责)
(十三)切实保障外资项目用地需求。对重点外商投资项目,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上予以大力支持。对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重点项目。对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优先纳入市重点项目管理,为项目及时落地提供用地保障。
对外商投资工业项目符合集约用地标准的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对工业用地鼓励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及弹性土地出让年限供应政策。鼓励工业项目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负责)
(十四)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用工需求并提供人才培养培训服务。统筹全市职业教育资源,对接外商投资产业需求,推进产业规划与人才培养规划同步实施。鼓励职业院校专业建设与外商投资企业对接,为外商投资企业“订单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支持校企深度合作,依据岗位标准,职业院校与外资企业共同制定教学标准、共同制定人才培训方案、共同实施人才培养计划。(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负责)
三、创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十五)营造内外资一致的市场环境。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依法依规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给予内外资企业在土地、税收、产业政策、项目认定等方面同等待遇,保障各类企业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各部门制定、修订有关外商投资重大政策时,应听取外资企业意见和建议,保持各项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落实外资企业享受国家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负责)
(十六)实行统一的内外资企业审批标准。内外资企业在项目核准和备案、企业设立、工商注册、外汇登记、业务牌照办理、资质许可、政府特许、标准制定等方面,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统一程序。各地各部门未经法律授权不得擅自增加对外资企业的限制。进一步推动未开业外商投资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为符合简易注销程序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4号)规定,进一步放宽外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行申报登记制,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制,全面实施“五证合一”登记。(市投促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负责)
(十七)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确保政策的稳定、连续、透明和可预期,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实现政策、决策的顺畅承接衔接。对政府与投资人签订的各类合作协议,依法保障其顺利履约。信守项目招商、落地、运营全过程服务承诺,做到诚信招商、诚信营商、诚信安商。(市发改委、市投促局,各县(市)、区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负责)
(十八)依法严格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信用信息系统,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援助和仲裁调解工作,促进行政执法与司法有效衔接。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相关国际组织设立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分支机构。(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十九)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地方立法,依法规范各级政府、市场主体及其他各类社会组织的营商行为,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在市、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制度改革,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负责)
四、打造对外合作支撑平台
(二十)做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平台。支持各县(市)、区围绕特色主导产业,培育行业龙头企业,完善上下游产业配套,形成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特色产业发展平台,吸引相关外资项目加速聚集。进一步加快省级以上开发区改革发展,高标准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推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机制,大力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加快培育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创建一批品牌化园区。构建具有强大要素聚集优势、产业带动优势和综合发展优势的开放区域。(市发改委、市投促局,各县(市)、区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负责)
(二十一)增强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聚集外资能力。围绕各省级以上开发区主导产业发展优势,引导符合准入条件的相关产业外商投资项目落户,量身制定鼓励外商投资政策,促进优质项目向开发区聚集。加大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力度,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全面提升开发区投资环境和承载能力。根据产业特色和现有基础,建设一批国别产业园区。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政策优势,引进加工贸易外资龙头企业,吸引相关配套企业向其集中,带动区内外企业转型升级。(市投促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负责)
(二十二)完善面向重点国家和地区的投资促进网络。建立市场化招商网络,推动市场化招商开展。各县(市)、区以招商部门+招商公司的方式建立2~3个招商队伍,开展竞争性招商。遴选确定一批影响较大、客户资源较多的商协会、专业机构和企业作为招商顾问,为我市与境外投资者对接合作提供双向服务;充分发挥海外侨社团桥梁纽带作用,吸引更多侨商和外商到石家庄投资兴业;在重点国家选择一批经济实力雄厚或首都周边地区的城市建立友好合作关系,拓展国际友城网络。鼓励在海外重要城市设立投资促进办事机构,搭建海外投资促进机构网络。引导推动重点企业在海外建立创新项目孵化器,吸引更多的国外科技创新成果到石家庄产业化。(市投促局、市外办、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负责)
五、确保外资政策落地落实
(二十三)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市)区政府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统筹指导推动本区域利用外资工作,定期研究利用外资的重大政策,及时协调解决利用外资的重大问题。根据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召开项目协调会,对利用外资重要项目的规划、土地、建设、政策支持等重要事宜进行研究、协调和统筹,促进项目落地。(市投促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负责)
(二十四)建立健全项目落地推进机制。建立在谈项目、签约项目、新批备案项目和增资扩股项目推进机制,完善对境外知名跨国公司和行业龙头企业等重点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对一”联系服务制度,着力解决外资项目履约落地、资金到位和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重大外资项目领导分包制度,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强力推进重大外资项目落地生根。(市投促局、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负责)
(二十五)健全完善外商投诉处理机制。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外商投诉处理办法》,按照隶属关系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外商投诉工作台账,客观、公正、及时、有效地做好投诉案件处理工作。对重大外商投诉案件实行领导包案、部门负责、限时解决。(市投促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负责)
(二十六)强化对利用外资工作的考核奖惩。由市投资促进局牵头,对全市利用外资工作进行专项年度考核,明确任务、指标和工作要求,由承担目标任务的单位按月上报相关信息,实行每月通报、季度讲评、年度考核,强化目标考核导向,强力促进重点工作落实。实施市直部门和县(市)、区联动招商考核机制,做到项目共同谋划、客户共同拓展、工作共同推动、履约共同监督、问题共同处理、考核联动进行,确保市县两级共同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开展。市直部门招商工作考核等次按照联动县(市)、区招商工作考核等次确定。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的重要依据。对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市投促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扎实工作,强化责任,密切配合,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2日

评论

紫色つ风铃

为市委市政府决心和壮志点赞,希望有始有终,重在落实!

1小时

亦真亦假

国际化只是一个目标!

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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