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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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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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1〕3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中医药是中华民族宝贵的健康财富,是我国人民几千年与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沈政发〔2011〕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宝贵的健康财富,是我国人民几千年与疾病做斗争的实践中形成并不断发展的医学科学,对保障群众健康、促进经济发展都做出了重要贡献。改革开放以来,我市中医药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要清醒地看到,长期以来影响和制约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中医药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为贯彻落实国家“中西医并重”的工作方针,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长期以来,中西医互为补充,共同担负着维护和增进群众身体健康的任务,中医药在防病治病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医药临床疗效确切、预防保健作用独特、治疗方式灵活、费用较为低廉,特别是随着人民群众健康观念变化和医学模式转变,中医药越来越显示其独特优势,对于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健制度,弘扬中国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科技进步和现代医学的快速发展,中医药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沈阳中医药发展基础条件差;基层中医药人员匮乏;中医医疗机构的生存与发展存在一定困难等矛盾和问题都需要通过制定政策、改革体制机制、创新管理模式去解决。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中医药工作,开创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二、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为出发点,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推动继承与创新,丰富和发展中医药理论与实践,促进中医中药协调发展,为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服务。
2.基本原则。
--坚持中西医并重,把中医药与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坚持继承与创新的辩证统一,既要保持特色优势又要积极利用现代科技;
--坚持中医与西医相互取长补短、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坚持统筹兼顾,推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全面发展;
--坚持发挥政府扶持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促进我市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3.总体目标。到2015年,建设以市和区、县(市)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为龙头,以综合(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为骨干,以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中医药卫生服务网络,使中医药服务覆盖城乡、方便可及,不断满足全市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建设3-5个省内领先或在国内知名的中医优势专科(专病)医院,努力将我市打造成为全国中医(社区)工作先进城市。
三、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中医药卫生服务网络
1.加强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各区、县(市)政府要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至少举办1所中医医疗(含中西医结合)机构。综合(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要全部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中医床位不低于医院床位的5%,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中医基本诊疗设备和必备中药。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要按照国家标准配备相应中医诊疗设备,并至少有1名以中医为主或能够运用中西两种方法为群众治疗的医生,实现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都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积极推广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2.加强中医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市和区、县(市)政府要加大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建设资金,加快对市和区县(市)中医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改造建设力度,将市和区县(市)中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沈阳市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使中医院医疗服务条件及设施得到进一步改善,达到国家建设标准。
3.积极促进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鼓励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公办中医机构进行卫生资源整合,充分发挥优势互补机制,形成强强联合的中医医疗集团。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
4.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中医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中医药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推动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
四、加强中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
1.加强中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实施“名院、名科、名医”战略。利用3-5年时间,打造1个国家级中医临床研究基地、1-2个国家级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和一批老年病、心脑血管病、糖尿病、骨伤病、皮肤病等中医优势专科(专病)医院。建设一批有中医特色和优势,国内和省内领先的中医“名科”。利用沈阳中医“名医馆”作为展示沈阳中医独特优势作用的平台,集中全市国家、省、市级中医名医,完善内涵建设,充分发挥沈阳中医“名医馆”的服务效应。中医管理机构要研究制订中医诊疗常规、出入院标准、用药指南、临床诊疗路径、医疗服务质量评价标准等技术标准和规范,促进中医医疗机构因病施治、规范诊疗、合理用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2.做好中医药继承工作。中医管理机构要开展中医药古籍普查登记,建立综合信息数据库和珍贵古籍名录,加强整理、出版、研究和利用。中医医疗机构要整理历代医家医案,研究其学术思想、技术方法和诊疗经验,总结中医药学重大学术创新规律。依托现有中医药机构设立一批名老中医药专家工作室和当代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研究室,系统研究其学术思想、临证经验和技术专长。整理研究传统中药制药技术和经验,形成技术规范。挖掘整理民间医药知识和技术,特别是加强民间传统秘方验方的保护和利用。
3.加快中医药科技进步与创新。中医管理机构要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技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项目组织管理模式,整合中医药科技资源,推进中医药科研基地建设。支持中医药科技创新,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诊疗技术、疗效评价等系统研究,推动中药新药和中医诊疗仪器、设备的研制开发。市政府每年度设立沈阳市中医重点科研攻关项目,加强重大疾病的联合攻关,开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医药防治研究。加强对中药方剂的创新与研究。对承担国家和省、市中医药攻关课题项目予以扶持和帮助。逐步推行中医药科研课题立项、科技成果评审同行评议制度。
五、加强中医药队伍建设,培养一支高水平的人才梯队
1.改革中医药院校教育。选择部分市属高等中医药院校进行中医临床类医生基层定向招生改革试点。加强中医药职业教育,加快技能型人才培养。积极争取国家支持,重点建设一批中医临床教学基地。
2.抓好高层次中医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传承一批高水平的临床人才,引进一批中医药紧缺人才,培养一批高层次中西结合人才,打造一批国家、省、市级中医“名医”。制订实施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培养计划,造就新一代中医药领军人才和一大批中青年名中医。积极培养和确定名老中医继承人,使中青年骨干在学习和传承名医临床实践的同时,得到社会和同行的广泛认可。完善中医药师承和继续教育制度。总结中医药师承教育经验,制订师承教育标准和相关政策措施,探索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师承教育模式,丰富中医药人才培养方式和途径。落实名老中医继承人培养与专业学位授予相衔接的政策。妥善解决取得执业资格的师承人员在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等方面的相关问题。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健全继续教育网络。鼓励西医师学习中医,培养一批中西医结合人才。
3.加快中医药基层人才和技术骨干的培养。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积极探索定向为农村培养中医药人才的措施。鼓励基层中医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以及符合条件的中医执业医师带徒培训。鼓励新毕业中医药大学生到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创新中医执业医师注册管理模式,按照省政府要求,开展中医执业医师多地点执业试点。中医管理机构要积极探索公立医院经验丰富、水平高、群众欢迎的名中医师到社区、农村多地点行医,推动中医药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开展面向基层医生的中医药基础知识与适宜技术培训,培训一批城乡社区基层中医药实用型人才。
六、加强中药产业监管,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
1.促进中药资源可持续发展。中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药资源的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加强中药资源监测和信息网络建设。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加快种子资源库建设,在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集中分布区建设保护区,建立一批繁育基地,加强珍稀濒危品种保护、繁育和替代品研究,促进资源恢复与增长。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制定扶持政策,建设道地药材良种繁育体系和中药材种植规范化、规模化生产基地,开展技术培训和示范推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建设现代中药工业和商业体系。中药管理部门要加强中药产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制定有利于中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促进中草药生产基地(企业)与中草药加工企业实现订单生产,确保生产、加工紧密衔接。组织实施现代中药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加大支持力度。鼓励中药企业优势资源整合,建设现代中药产业制造基地、物流基地,打造一批知名中药生产、流通企业。加大对中药行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扶持与保护力度。优化中药产品出口结构,提高中药出口产品附加值,扶持中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3.加强中药管理。充分体现中药特点,着力提高中药新药的质量和临床疗效。推进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加强对中药饮片生产质量和中药材、中药饮片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饮片和配制中药制剂的监督管理,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研制和应用特色中药制剂。
七、推进中医药文化建设,弘扬发展沈阳中医药文化
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加强中医药文物、古迹保护,做好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注重中医医疗机构建设中体现中医文化内涵,弘扬祖国中医药文化。开展中医药科学文化普及教育,加强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每个区、县(市)都要建立1个中医药科普基地。加强中医药文化资源开发利用,打造中医药文化品牌。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尊重、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和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八、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
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组织开展的传统医药活动,进一步开展与外国政府间的中医药交流合作,扶持有条件的中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完善相关政策,积极拓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加强中医药知识和文化对外宣传,促进国际传播。
九、制定优惠政策,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保障措施
1.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政府在发展中医药工作中的责任,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绩效考评中。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统筹协调,充分发挥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作用,研究落实有利于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参与、全社会共同扶持中医药发展的良好局面。
2.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医院投入的倾斜政策。市和区、县(市)政府要建立稳定的中医药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建立合理的中医药投入补偿机制,重点支持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中医重点学科和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人才培养。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提高中医药事业费占同级医疗事业费的比重。落实政府公立中医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对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含中西医结合)机构,按照中医门诊和病人住院情况给予支持。
加大对中医药科研和特色专科建设的支持力度。对承担国家和省、市中医药攻关课题项目予以扶持和帮助。市政府每年投入一定资金,对取得国家、省、市级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医院给予支持。
3.制定有利于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充分体现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积极争取省物价管理机构,提高中医诊疗手段、方法的收费标准,使一些体现中医特色的诊疗技术得以传承和发展。
鼓励在基本医疗保险中使用中医药服务。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机构范围,将经审批的中医诊疗项目、中医院院内制剂纳入报销范围;对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的中医治疗费用及传统中药饮片费用在原有基础上提高报销比例10个百分点。
鼓励中药制剂研发和使用。鼓励中医医疗机构研制安全、简便和多样化的临床中医药制剂,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开发院内制剂,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医经典处方、重要协定处方、中医经验方按照传统的调配方法配制使用。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进入农村和社区,中药制剂原则上应自制自用,对有批准文号的医院院内制剂,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后,可以在对口支援的基层医疗机构内使用;在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疾病防治临床急需和特殊临床用药需要时,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可允许在一定范围内调剂使用。
建立中医药人才培养的激励机制。对沈阳市国家级、省级、市级名老中医及名老中药工带徒培训给予补助,对中医机构引进和培养的国家级或省级中医药人才,市政府给予补助。
建立对中医药工作的激励制度。市政府投入专项资金,对取得国家级和省级中医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的区、县(市)政府和中医机构给予支持。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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