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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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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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15〕3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加快发展我市现代职业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
(绍政发〔2015〕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快发展我市现代职业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巩固战略地位,明确职业教育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着产业素质,代表着民族品牌,关系到生活品质。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对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造人才红利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统筹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突出内涵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围绕我市“八大”重点产业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人才。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格局和水平相适应、产教深度融合、中高职有机衔接、普职教相互融通、体现终身教育理念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体制机制更趋完善。政府统筹指导、社会共同参与、学校自主发展、学生多元成长的新机制基本形成,中高职衔接、普职教融通、职成教一体的体系基本建立。
--规模格局更加优化。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的合理规模,职业院校布局更加合理,专业设置更加科学,全体劳动者接受继续教育有更加充分的选择。
--基础能力全面增强。全市所有中职学校达到省等级职业学校标准,优质教育资源覆盖率达100%;中等职业学校生师比达到规定要求,专业教师中“双师型”教师比例达85%以上,获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教师比例大幅提高。
--办学质量稳步提高。职业院校毕业生获得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比例达90%以上;在全国中职学校师生技能大赛上继续保持全省领先地位;毕业生初次就业率稳定在95%以上;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高。
二、进一步加强体系建设,推进职业教育统筹发展。
(四)巩固中等职业教育基础地位。稳定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在绍兴市技工学校和新昌技工学校的基础上分别建成绍兴技师学院和新昌技师学院,积极拓宽职业院校学生成长“立交桥”。
(五)优化高等职业教育结构。推进我市高等职业教育内涵建设,更好发挥高等职业教育在我市现代职教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以在绍职业院校为技术支撑,广泛开展农村电子商务人才培训,为农业龙头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产品营销服务。积极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重点培养复合型、创新型技术技能人才,服务企业技术研发、产品升级。
(六)加强中高职衔接工作。加强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有机衔接。提高职业院校毕业生升学比例;积极探索同城中高职一体化办学,构建中高职相互衔接、多元立交的职业教育体系。
(七)推动普职融通工作。在义务教育阶段,广泛增设劳技课、实践活动课。在普通高中多类别开发开设职业教育课和职业生涯规划课。全面建立普通教育学校与职业教育学校间学生互转、课程互通、学分互认等制度。
(八)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坚持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建立有利于全体劳动者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灵活学习制度。进一步加强城乡成人学校和社区学校的基础能力建设和内涵建设,依托职业院校、城乡成人学校、社区学校,广泛开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等急需专业的培训;开展城乡劳动力和进城务工人员技能培训,组织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残疾人、失业人员等群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培训。积极争创全国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示范县,创建30所现代化成人(社区)学校、一批成人培训品牌项目和成人(社区)教育特色课程。
三、进一步完善办学机制,激发职业教育多元发展。
(九)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通过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奖励等杠杆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兴办职业教育。民办职业院校享有《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绍政发〔2015〕21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十)健全校企合作运行机制。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多种形式支持企业和学校共同建设兼具生产和教学功能的公共实训基地;组建由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职业教育集团(联盟),发挥产业主管部门、行业企业在相关职教集团(联盟)中的主导作用。“十三五”期间,建成10个市级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联盟),扶持20个市级教学实训工厂(场)。
(十一)完善现代职业院校制度。建立以学校章程为核心的现代职业院校制度,明确政府管理权限,扩大职业院校办学自主权,允许有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技能鉴定站。加强职业院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完善职业院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与监督制约机制。
四、进一步推进改革创新,深化职业教育内涵发展。
(十二)提升教师师德和业务素质。完善职业院校教师招聘政策,扩大职业院校招用教师、评定职称、聘任职务的自主权。成立专家服务组,统一纳入人力社保部门人才管理库。定期组织技术劳模、高级技师、工程师开展教育服务,落实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开展“千名专业教师下企业,千名企业技师进校园”活动。鼓励职业院校外聘优秀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中职学校按专兼职教师总数30%左右比例予以落实,相应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制订职业院校教师校内工作时间之外从事社会培训管理办法,在绩效工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订绩效工资倾斜办法。“十三五”期间,培养一批在市内外有影响的名师名校长;创建一批技能大师工作室和名师工作室,不断扩大技能大师和名师的社会影响力,更好发挥高技能人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十三)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德育和职业素养教育,将职业道德、职业精神、人格修养贯穿培养全过程,为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打下基础。实施中职学校课程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鼓励企业参与人才培养,建立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力量,加大教科研经费投入,积极开展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十三五”期间,创建一批德育品牌项目和创新创业实验室,开发市级优秀选修教材200门以上,建设一批市级精品课程,扶持20个现代学徒制项目。
(十四)增强职业教育服务能力。深入推进职业院校专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专业,做强与我市支柱产业相关专业,提升传统特色专业,优化社会急需专业。“十三五”期间,建成一批名牌职业院校,扶持15个左右的名牌专业(群)和20个左右优势特色专业,继续奖励各级各类师生技能竞赛获奖者。
(十五)提高职业教育信息化水平。多渠道加强网络建设,开发网络课程、微课程资源,建设一批网络精品课程;建立人才预测、就业预警和人才培养创新型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数字校园建设,建成一批特色鲜明的智慧校园示范学校,提高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十六)推进职业教育国际化。加强职业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支持职业院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深化绍兴护士学校与菲律宾伊密里欧大学、亚当森大学、“中国光华护士基金”等合作办学;鼓励中外职业院校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参照《浙江省政府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制订绍兴市来华留学生和进修生奖励办法。加强职业院校干部、教师的国(境)外培训工作,吸收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教学理念和管理经验。
五、进一步落实政策措施,保障职业教育持续发展。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农办、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市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研究解决全市职业教育发展的重大问题,履行发展职业教育的法定责任。
(十八)建立督导评估制度。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职业教育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范围,建立职业教育定期巡视督查制度,重点督查各区、县(市)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普职协调发展、经费投入等情况,督查结果作为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职业院校办学绩效发展性评价制度,激发职业院校办学积极性,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质量与水平。注重发挥行业、用人单位作用,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十九)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严格落实中央和省有关职业教育投入政策,对上级补助学校的建设项目经费,要求地方配套的,应按上级要求落实相应配套资金。实行按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到2018年公办中职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达到普通高中的1.5倍以上。各级教育费附加地方可用部分要确保不低于30%的比例用于职业教育。从2016年起,市财政根据市级“职业教育内涵提升工程”实施内容和进度,统筹、优先安排资金保障。鼓励职业院校利用社会个人募捐、企业赞助等方式充实学校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先进教师、优秀学生,补助贫困学生等。
(二十)落实优惠扶持政策。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职业院校捐赠的,其捐赠按照税收法律规定在税前扣除。实行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见习生活补贴制度,具体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执行。企业因接受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职业院校自办、以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为目的的企业或经营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企业要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能要求高、实训耗材多、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除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税前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不按规定实施职业教育且拒不改正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取企业应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统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二十一)优化职教发展环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导向作用,宣传发展职业教育的政策和措施。认真执行就业准入制度,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必须获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深入开展“职业教育活动周”活动,大力宣传优秀技能型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经济建设中的先进事迹和重要贡献,宣传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形成“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共识。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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