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民商法类 >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强化企业主体地位实施产业技术创新工程意见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强化企业主体地位实施产业技术创新工程意见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强化企业主体地位实施产业技术创新工程意见(沪经信技[2012]536号)各有关企业,各区县经委(商务委)、科委(信息委):为了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强化企业主体地位实施产业技术创新工程意见
(沪经信技[2012]536号)
各有关企业,各区县经委(商务委)、科委(信息委):
为了落实《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科技与经济结合,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全面实施产业技术创新工程,不断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完善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
(一)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到2020年,基本形成以企业为技术创新主体、产学研用合作为支撑条件、各类要素资源聚焦支持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企业充分发挥技术创新的主导作用,技术创新的资源、投入、人才、成果充分向企业集聚。到2015年,基本建立由企业牵头的产业技术创新项目承担机制、由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合作机制、鼓励技术创新政策资源向企业聚焦的政策落实机制。
(二)明确产业技术创新的主要目标。按照上海率先实现自主创新的要求,坚持培育发展新兴产业与提升优化传统产业相结合,依托行业骨干企业,不断加大企业研发投入,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推进“上海制造”向“上海设计”、“上海创造”提升。到2015年,全市企业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到1.5%左右,其中大中型企业达到1.8%左右。
到2020年,企业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进一步提高,龙头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重点产业技术创新水平保持全国领先,部分重点行业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形成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技术创新成果。在精品钢材、民用航空、民用航天、汽车、船舶与海洋工程、能源装备、港口装备、移动通信、信息网络、建筑工程等领域打造10个左右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研发机构;在集成电路、新型显示、生物医药、汽车零部件、成套装备、化工材料、轻工食品等领域集聚100家左右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企业研发机构;培育发展1000家以上在细分领域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三)发挥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加强分类指导、引导和支持,推动企业提升创新管理水平。
发挥中央企业的行业龙头作用,充实和丰富本市与央企战略合作的内容,积极争取国家重大技术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任务在上海实施。
支持地方国有企业增强创新动力,推动国有创新型骨干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完善研发体系,加大国资收益用于创新活动的比例,落实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等考核措施。
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完善支撑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和技术转移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鼓励外资企业从本地制造向研发设计和品牌管理延伸,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经营模式,进一步融入上海技术创新体系,促进上海产业转型升级。
二、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
(四)鼓励本市企业建立各类研发机构。到2015年,本市国家级、市级、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达到60、600、3000家左右。本市高新技术企业、承担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的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原则上都要建立企业研发中心。市区联动,鼓励区县推动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实施支持技术创新的鼓励政策时,优先选择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试点。支持具有市级以上技术中心的企业申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五)支持市外企业在沪设立研发机构。大力引进跨国公司、中央企业和外地企业来沪设立高水平研发机构,支持其参与本市新兴产业发展,推动其与本地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交流合作或共建研发机构,鼓励其在上海实施创新成果产业化,培育发展研发产业。支持区县在机构设置、办公场地、人才招聘、合作对接等方面对市外企业在沪设立研发机构提供便利条件。
(六)鼓励上海企业到海外设立研发机构。支持企业到海外并购重组技术先进型企业及研发机构,设立研发中心,引进优秀技术人才、先进技术和研发装备,推动与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建立长期的制度性合作机制,为本市企业实施“走出去”的技术创新活动提供支持。
(七)加强企业研发机构的能力建设。实施企业技术中心能力提升工程,支持企业购买先进技术、研发设备,建设相关研发设施,加强技术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加大知识产权投入。对列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设专项的企业给予支持。
三、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八)鼓励企业提高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加强分类指导,制定分行业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导向标准,对研发投入超过导向标准的优势企业给予一定鼓励支持。
(九)切实落实企业创新投入的税收支持政策。加强政策宣传力度,指导企业根据规定开展科研立项,合理归集科研经费。加快落实国家扩大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抵扣范围的政策,争取先行先试,将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研发装备、引进高端人才等纳入抵扣范围,提高单台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的限额。
(十)推进上海产业技术创新重大投资项目。滚动实施若干项战略目标明确、产业带动作用强、兼有前瞻性和风险性的产业技术创新重大项目,明确投资和实施的企业主体,加大国有资本和政府专项资金的聚焦支持,争取率先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形成产业化。
(十一)加大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投入力度。按照《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要求,鼓励本市企业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并掌握其设计理论、工艺流程等技术要素,在此基础上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并实现产业化,加大对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适当提高项目的支持比例和额度,对产业重大关键技术攻关给予持续支持。
(十二)创新支持优势企业研发投入的方式。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制定重点领域的技术发展路线图,设定技术发展目标,对其依据技术发展路线图开展的研发活动给予综合支持,根据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给予支持奖励。
四、鼓励以企业为主导的产学研协同创新
(十三)完善产学研工作推进机制。发挥上海市产学研合作机制的作用,明确工作计划和目标措施,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加强对全市产学研合作工作的协调指导及典型案例的总结宣传,在行业龙头企业或承担本市重大项目的企业设立一批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基地。
(十四)鼓励以企业为主导的产学研用合作。充分发挥企业准确把握市场需求和创新方向的优势,鼓励企业牵头整合国内外科技力量,以项目联合攻关、共建研发机构、组建产业创新联盟等形式开展产学研用合作。发挥行业协会等机构在推进产学研用合作中的积极作用。对产学研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产学研联合建设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企业购买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技术创新成果、科研机构从事行业共性技术研发和服务等,由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给予资助。
(十五)建立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的产学研公共服务平台。拓展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推进资源整合,以项目为载体,构筑集企业技术攻关项目需求发布、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成果供给、技术成果交易等功能于一体的产学研公共服务平台。
五、支持企业开展多元化技术创新活动
(十六)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超前研发和技术储备。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安排一定力量开展超前研发。鼓励企业集团设立基金,政府提供一定支持,委托权威机构,面向重点领域组织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前沿技术研究,鼓励优势企业承担国家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等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积极参与产业应用技术研究机构建设。
(十七)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和标准化战略。鼓励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提高产品质量。争取国家工业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能力培育工程任务,创建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在新兴产业领域,鼓励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标准制定同步推进,建立专利开发与标准研制紧密结合的工作机制,支持企业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主持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支持优势企业和转制科研院所牵头建立国家级检测平台。
(十八)推进军民高新技术融合发展。支持上海企业积极参与承担国防科技工业项目和配套任务,鼓励具备条件的国防技术成果向民用领域转化,推进军民高新技术双向互动和融合发展。
(十九)鼓励企业开展职工群众性技术革新活动。培育企业技术创新文化,加强技能型人才队伍的培养。充分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广泛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比武、技术协作及合理化建议等职工群众性技术革新活动。
六、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人才支持
(二十)支持技术创新人才向企业集聚。支持优势企业为实现其技术创新目标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整合人才资源。支持企业培养、吸引和使用好技术创新人才。在“千人计划”、“领军人才计划”等专项中,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企业的倾斜力度,培育一批在国内外同行业具有影响力的企业技术专家。在政府制定产业和技术发展规划过程中,建立征询企业技术专家的工作机制。
(二十一)加大支持创新人才的政策落实力度。配合有关部门和区县进一步完善支持创新人才落户的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人才享受本市公租房等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建设人才公寓。支持企业制定适当的薪酬待遇标准,在相关政策管理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逐步探索对企业研发人员的激励和奖励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鼓励技术创新的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
七、优化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外部环境
(二十二)加大技术创新成果的市场支持。进一步扩大专利新产品等支持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政策覆盖面;扩大重大技术及装备首台业绩突破的范围并加大支持力度;进一步落实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的需求引导政策,通过设立专项对经认定的新技术、新产品首次应用给予用户一定的风险补贴。推进创新产品和技术的示范应用,推进产业链上下游创新产品的相互对接配套,推动创新产品及时进入政府采购目录,逐步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用于购买自主创新产品的比例。支持技术创新与商业模式创新相结合。
(二十三)支持企业利用金融工具加大创新力度。进一步探索企业技术创新与金融资本结合的发展渠道。发挥各类金融投资机构和投资主体的作用,支持创新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搭建本市产业技术创新服务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信息互动平台,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支持企业应用科技金融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扩大知识产权质押,培育和发展科技担保和保险市场等。
(二十四)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财政专项支持力度。推动建立财政资金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投入稳定增长的机制,扩大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规模和使用范围,增加对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市场应用、产学研合作、产业技术创新公共平台建设、研发人员奖励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二十五)完善服务企业技术创新的工作机制。部门联动,市区联手,加强本市新兴产业服务体系、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技术创新服务体系的互动对接,在政策宣传、信息传递、需求反映、问题解决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帮助企业解决技术创新和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瓶颈问题。
(二十六)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和推动。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成效的宣传和表彰,加快完善企业技术创新统计体系,深化研究产业技术创新的评价指标体系,为科学评估和决策提供依据。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年8月29日

评论

初音未来

[握手]

10天前

画中画着画不出的画

转发了

半年前

相关法律条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京政发[2013]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_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
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教育厅(委、局)、卫生健康委、公安厅(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科学技术部等关于印发强化服务,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科学技术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强化服务,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意见的通知(发改企业[200

相关罪名库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权重2+QQ:3425826150):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于网友投稿或转载网络上的公开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存在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个工作日将他删除。
现在整个网络流量生态,网站访问占比极低,本站访问量更是不值得一提,本站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关闭只是基于情怀。
有一些不良律师或不要脸的企业,在不告知我们的情况下,非法采证,恶意起诉,我们将奉陪到底。再一次声明,本站收到的所有侵权申诉均会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