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2004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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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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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2004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汕市农[2004]57号)各区(县)农业局、纠风办,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粤农(2004)7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2004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实施
汕头市2004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
(汕市农[2004]57号)
各区(县)农业局、纠风办,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粤农(2004)7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2004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2004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2004年我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的要求和部署,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规定,坚持增收和减负两手抓,加大农民负担监督力度,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进一步减轻农民的税费负担。
一、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农村税费改革后,基层组织涉农税费行为主要有:(1)依法征收农业税。(2)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森林防火等紧急任务可以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动用农村劳动力应当实行自愿或有偿办法。(3)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会议民主讨论决定,农民人均负担""一事一议""的资金全年累计最高不得超过15元。为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一是要规范农业税的征管,严格执行""五取消""的要求,防止搭车乱收费。二是严格执行《广东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防止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固定收费项目,严禁超范围、超标准进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不准在规定之外进行任何形式的摊派和收费。三是按照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关于暂停清收农民税费尾欠的规定,严禁向农民追收历年税费尾欠,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继续清收农民税费尾欠的责任人。
二、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四项制度""。一是落实涉农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提高""公示制""的质量,切实做到经常化、制度化。二是落实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一费制"",继续巩固全市推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的治理成果。三是落实农村报刊征订""限额制"",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纠风办关于全面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64号)文件精神,坚决制止行政命令摊派报刊征订任务行为。四是落实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凡发生加重农民负担的违法问题,当地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核查,依照有关规定提出追究责任的意见,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继续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整治,依法治理农村""三乱""。各地要进一步开展农村中小学收费、结婚登记、计划生育、报刊摊派、农民建房、农民外出务工等方面的乱收费和搭车收费,以及农业供水、供电、农机服务等生产服务方面的不合理收费的专项治理。市直各涉农收费部门要按照上级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规定,对本系统的涉农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上级已经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及时公布;该降低标准的要降低标准;依法批准的政府收费项目,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要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为农民提供服务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将一些已经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
四、切实加强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和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力度。各区(县)要把农民负担专项审计作为监管农民负担的一项重要措施,不断扩大审计面,重点要抓好审计事后跟踪、监督,确保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整改。要加强农民负担监督卡的管理,规范卡内项目和内容,严禁卡外增项,提高减负卡的入户率。同时,要加大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力度。各级一定要把村级财务公开纳入农村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管理,定期考核;要切实抓好村级财务公开质量的提高,做到常公开、真公开。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要真正负起监督责任,防止民主理财流于形式。各级农经部门要加强集体经济的内部审计,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五、坚决查处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对那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或因行业不正之风问题诱发的恶性案件、群体性事件,以及对在农民负担专项审计或在明察暗访中发现的问题而拒不整改的单位或个人,一定要抓住不放,敢于碰硬。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和《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加重农民负担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进行严肃查处,有的典型案件要坚决公开曝光。
六、认真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执法检查。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上下半年各开展一次农民负担的自查自纠,并将自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于6月底和11月底前报市减负办和纠风办。市将派出检查组到各地进行检查。
汕头市农业局
汕头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
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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