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贷款证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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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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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贷款证管理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市贷款证制度的顺利实施,统一规范贷款证的申办、年审和变更等手续,明确贷款证的管理职责,有效发挥贷款证制
汕头市贷款证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贷款证制度的顺利实施,统一规范贷款证的申办、年审和变更等手续,明确贷款证的管理职责,有效发挥贷款证制度在加强贷款管理和强化金融宏观调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贷款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或为他人贷款作经济担保时,必须出示贷款证。凡未按规定领取有效贷款证或在申请贷款、提供经济担保时不出示有效贷款证的企业,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受理其贷款、担保事宜。
第三条 贷款证由企业持有和保管,除发证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压或吊销企业的贷款证。
第二章 发证机关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是贷款证的颁发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分行负责全市贷款证制度的实施、辖区贷款证的发放、检查、年审、管理协调及建立企业经济信息档案等工作。各行(司、社)负责对辖内机构实施贷款证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
第五条 贷款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分行采用IC卡统一制作,并颁发给企业。贷款证申请书、年审报告书等表格资料,由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转售和伪造。
第三章 贷款证的申领
第六条 贷款证的发放对象是指在汕头市区注册登记、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并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结算帐户,拟申请贷款或为他人贷款作经济担保的各类独立核算单位(不含持有《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企业)。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申领贷款证:
(一)拟申请借款;
(二)已与金融机构建立信贷关系,并有贷款余额;
(三)拟为他人贷款作经济担保;
(四)已为他人贷款作经济担保。
第八条 一个法人企业只能申领一张贷款证。如果由于贷款信息较多,一张贷款证无法记载,可加多一张或若干张副证。
第九条 申领贷款证的企业,应如实填写由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贷款证申请书,连同下列资料交开立基本帐户的金融机构(下称经办机构)审核:
(一)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代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企业上一年度及上一月(或季)度财务报表(新开业企业除外);
第十条 上条所列资料齐全,由经办机构初审并送发证机关审核后,发给企业贷款证。
第四章 贷款证的填列
第十一条 贷款证的内容由下列九部分组成,分别由发证机关、经办机构记录。
(一)发证登记。此栏表明贷款证启用时间和有效期限。证书号由发证机关统一编写。
(二)年审登记。由发证机关登记,用来记录年审结论。
(三)企业概况。由发证机关根据企业在贷款证申请表中填列的情况登记,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济类型、行业类别等。
(四)银行存款户开户登记。记录企业人民币、外币帐户情况。
(五)贷款余额及发生额情况登记。分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两类。反映企业借还款情况,由金融机构信贷部门记录。
(六)异地贷款情况登记。反映企业在注册地外的城市办理借款业务的情况,由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信贷部门记录。
(七)企业提供经济保证情况登记。反映企业提供经济保证的情况,由向被担保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信贷部门记录,并负责核销。
(八)企业资信评估登记。该部分所记录的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认可的资信评估机构对企业评定的资信等级,由发证机关记录,评定结论可作为金融机构向企业贷款的参考依据。
(九)备注。此部分用于发证机关和金融机构信贷部门记录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贷款证必须保持清洁、完整。经办机构对《帐户及贷款管理信息系统》、贷款证登录内容数据应予严格保密,非经发证机关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及接受查询,不得私自更改贷款证登录内容,各经办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登录工作,并将名单报送发证机关备案。
第五章 贷款证的使用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借款时,必须将贷款证送交金融机构信贷部门查验;金融机构决定向其贷款并办理贷款手续时,经办人员须同时在贷款证上记录。
金融机构信贷部门查验企业贷款证的时间不得超过15天。
第十四条 企业归还贷款时,应持贷款证和金融机构会计部门填制的贷款偿还凭证,及时到信贷部门做还款记录。经办人员须在接到贷款证及时还款凭证当日记录。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贷款展期,须将贷款证送交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同意展期须同时在贷款证上记录。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含展期)、归还保证贷款时,须同时将保证企业的贷款证,送交金融机构查验及记录。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及时将记录的企业贷款信息传送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在查验贷款证时,如发现贷款证上的各项记录与申请贷款企业的真实情况不符,或贷款证无效的,应拒绝贷款。及时查清原因,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
对发现伪造、盗用的贷款证,或因企业有《贷款证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情形而导致贷款证无效的,应及时将贷款证送交发证机关处理。
第六章 变更、年审与注销
第十九条 持证企业有《贷款证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况之一的,须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贷款证变更手续。
在申办贷款证变更手续时,需向发证机关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书》、《开户许可证》、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有关变更批复有效证明文件,经发证机关审核后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 贷款证遗失,企业需及时到发证机关挂失。并按本细则第九条规定,向发证机关重新申领贷款证。
第二十一条 贷款证实行年审制度,企业须在发证机关要求的时间内办理年审手续。年审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年审时上月(季)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发证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资料。
企业要如实提供上述资料及填写《年审报告书》。
第二十二条 年审时贷款证上所有未归还的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数原则上须与最近企业财务报告表中资产负债表上的短期借款与长期借款合计数相符。如有不符,须作出书面的合理解释并提供有效证明资料(如:银行入帐通知书等)。
第二十三条持证企业有《贷款证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须主动向发证机关办理贷款证注销手续。
金融机构在办理各项业务时,发现企业有《贷款证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有责任及时告知发证机关,并督促企业办理贷款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年审期间贷款证有效,超过规定年审期限未经年审的贷款证视为无效。各金融机构要尽责督促企业及时办理贷款证年审手续,不得对未办理年审手续的企业发放贷款。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照规定申领贷款证的企业,发证机关及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要以逃避信贷监督管理参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于企业在贷款证申领、使用过程中违规及干扰、回避、不配合、拒绝接受发证机关和金融机构监督检查的,要严格按《贷款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各金融机构要将贷款证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信贷管理考核内容,一经发现辖属机构及有关当事人的违规行为,应按《贷款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报发证机关备案。发证机关通过日常稽核、抽查、年审发现金融机构及当事人的违规行为,将严肃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分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分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注:《贷款证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四条内容:
第二十二条 持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贷款证变更手续:
1、企业名称变更;
2、企业法定代表人更换;
3、企业注册资本变更;
4、企业法定住址迁移;
5、贷款证登录满页或严重破损。
第二十四条 持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向发证机关办理贷款证注销手续:
1、企业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兼并、合资、分立、有偿转让等;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被依法宣布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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