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地籍调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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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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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地籍调查的通告(汕府〔2017〕100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国土资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地籍调查的通告
(汕府〔2017〕100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精神,按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广东省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籍发〔2015〕1号),我市将在金平区、龙湖区开展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城镇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工作。通过调查摸清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提供基础支撑。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查范围
金平区、龙湖区范围内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农村地籍调查,兼顾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补充调查。
二、调查内容、时限
以宗地为单元,调查每一宗土地权属、位置、界址、面积、数量、用途等基本情况。调查工作于 2017年9月全面展开,2018年12月结束。
三、调查方法
(一)权属调查:调查期间,佩戴统一制作工作证的调查作业人员到各单位、各户进行现状地籍调查,核查每宗地的位置、权属、界址和地类等情况。
(二)地籍测量:测量期间,将由佩戴统一制作工作证的作业人员到各单位和个人住户院落进行测量,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提供方便,不得无故阻挠和干扰测量人员作业。
四、其它事宜
(一)地籍调查是土地登记发证的重要依据,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配合,履行指界义务。
(二)各用地单位和个人需提前准备下列证明材料:
1.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及附图;
2.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须提供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批准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及附图;
3.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应提交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
4.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单位法人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5.其他证明。
(三)农村宅基地界址存在争议的,按照规定由双方妥善协商解决。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核定土地权属界线,双方签字确认;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划入土地权属争议范围,暂不确权定界,待纠纷解决后再另行确权定界。
(四)调查区域内设置的所有测量标志和宗地界标,是国家依法进行地籍测量和确定土地权属的重要标志和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移动或废除。
(五)本次调查是一项公益性基础调查,不向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不法人员利用本次调查进行非法收费或非法活动,请单位或个人及时向汕头市国土资源局举报。
联系电话:0754-88465086
特此通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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