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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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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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晋政办发〔2016〕10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
(晋政办发〔2016〕10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优化财政资金供给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贫困县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精准扶贫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扶贫开发全局作出的战略决策,是支持贫困县以脱贫攻坚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确保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需要,是推动扶贫开发工作权责匹配,调动贫困县脱贫攻坚积极性、主动性的需要,也是提高贫困地区财政资金配置效率,深化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需要。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局,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统一思想,立足全局,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落实好各项决策部署,积极推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二、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我省脱贫攻坚工作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按照省负总责、各市推动、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改革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机制,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扶贫开发中的主导作用和集聚效应,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确保我省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三、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各地政府要加大体制机制创新,以集中整合财力解决扶贫突出问题为前提,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优化贫困县财政资金供给,提高贫困县财政资金配置效率,着力形成一套管用、有效的统筹整合使用新机制,推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效实施。要积极推进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创新,确保贫困人口有资产性收益。要借鉴易地扶贫搬迁等筹资模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撬动更多的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坚持权责统一。进一步明晰事权,通过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推动解决财政支持贫困县资金条块分割、上级管得过死、贫困县主体责任与相应资金自主权不匹配等问题。省市部门项目资金要最大限度地向贫困县倾斜,确保对贫困县投入不断增加,赋予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的自主权,激发贫困县内生动力,积极作为,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坚持积极稳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规范操作程序,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积极推进试点改革,又要做好各项工作衔接,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体系。
--坚持规划引领。统筹整合资金以全省脱贫攻坚总体规划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据全省脱贫攻坚总体部署,省、市扶贫部门科学合理编制扶贫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定资金重点投向。省、市财政部门从预算编制环节入手,强化以脱贫效果为导向的资金分配方式,统筹安排资金。支持贫困县政府根据全省脱贫攻坚总体部署结合本县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在科学论证、尊重民意的基础上,编制好本地脱贫攻坚规划,以规划引领投入,以重点扶贫项目为载体,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按照脱贫效益最大化原则配置资源,将脱贫成效作为衡量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精准发力,集中力量脱贫攻坚。
--坚持保障监督。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的政策标志着行政权力的下放和扶贫投入的加大,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强化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深入实施“六权治本”,建立扶贫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从源头上确保统筹整合的财政资金真正用于脱贫攻坚,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四、试点范围和资金类型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试点工作从2016年开始,统筹整合试点范围为全省58个贫困县。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范围,包括中央安排的涉农资金和省、市、县安排的可用于贫困县的财政性资金,主要涵盖三个方面:一是用于支持农田水利建设和水土保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方面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二是用于支持美丽乡村及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公共卫生及医疗卫生建设、农村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农村社会发展资金;三是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人口收入水平等方面的扶贫开发资金。具体包括9类83项:扶贫专项资金3项,农林水资金56项,节能环保资金6项,教育资金7项,社会保障和医疗卫生资金5项,住房保障资金2项,国土资金2项,交通运输资金1项,金融扶贫资金1项。
五、主要措施
(一)完善资金分配机制。
省、市及贫困县政府按照“管总量、管任务、管监督”和“管结构、管项目、管实施”的原则分工。省、市对所有用于58个贫困县的中央、省、市财政资金,原则上采用因素法分配,切块直接下达到县,便于贫困县统筹安排使用。项目审批权下放到贫困县,解决项目层层上报、资金戴帽下达、资金投向固化、“碎片化”使用问题,打破“打酱油的钱不能买醋”的困局。强化以脱贫效果为导向的资金分配方式,将脱贫成效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加大扶贫绩效因素在分配中的权重。
(二)加大统筹整合力度。
1.清理归并扶贫专项资金项目。对现有扶贫专项资金与其他扶持政策交叉重叠、资金使用分散,难以形成合力的扶贫项目进行清理归并,除国家及省重点扶贫项目外,集中发展能够帮助贫困户脱贫增收的特色优势产业。
2.加大对贫困县倾斜支持力度。“十三五”期间,农业、林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除据实结算的普惠性直补资金、应急救灾等具有特殊用途的资金以外的资金,包括当年预算安排及历年结余结转资金,都要向58个贫困县倾斜,2016年对尚未分配下达的资金要重点向贫困县倾斜,自2017年起要在现有规模基础上平均增长10%,其中农业综合开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等资金按不低于资金总量的60%向贫困县倾斜。各部门安排的项目资金,要最大限度地向贫困县、贫困村、贫困人口倾斜。
3.推进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统筹使用。清理整合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转移支付,推进部门内部资金的统筹整合使用。对上级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除国家及省重点项目资金,以及补贴、救济、应急类资金外,贫困县政府可在不改变资金大类用途的基础上,按照“大类间统筹、大类内打通”的原则,发挥贴近基层的前沿优势,结合本级扶贫任务,加大整合力度,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资金整合使用,同时做好相关已完成前期工作项目的衔接工作。
4.取消贫困县配套资金政策。对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国定贫困县一律不要求县级资金配套,所需资金由省级足额安排。
(三)增强贫困县财政保障能力。
优化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结构,明显加大对贫困地区转移支付力度,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增强贫困县财力统筹安排自主权。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比例,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的预计数比例要达到90%,其他专项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的预计数原则上不能低于上年度执行数的70%,便于县级政府统筹编制预算。省财政接到中央转移支付后,应在30日内正式下达。
(四)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机制。
鼓励贫困县积极探索开展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创新,发挥好易地扶贫搬迁和采煤沉陷区治理筹资模式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等有效方式,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探索建立市场主体、合作组织与贫困户的利益链接机制,产业扶贫等资金可通过量化作为贫困户在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股份,参与收益分红。
(五)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贫困县统筹整合资金使用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切实做到“六不准”,即不准用于与易地扶贫搬迁无关的基本建设;不准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准用于发放部门(单位)和基层干部职工的工资和津补贴;不准用于补充部门(单位)公用经费不足及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不准超标准使用统筹财政资金搞“盆景式扶贫”;不准将统筹资金用来平衡各种关系造成资金再度分散。县政府要以扶贫规划为引领,结合发展需要、群众诉求,因地制宜,统筹安排资金。要尊重群众意愿,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贫困人口参与积极性高、意愿强烈的扶贫项目,有效发挥资金效益。
六、组织保障
(一)建立协调机制。
在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由省财政厅牵头,省扶贫开发办、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省扶贫公司及有关部门参加的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支持扶贫开发联席会议制度。按照集体议事、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制定支持扶贫脱贫的政策措施,通报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查摆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协调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提高资金保障质量和使用效益。
(二)完善制度体系。
省市有关部门要及时修订完善各项制度,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相关规定。贫困县要制定统筹整合资金具体办法,明确部门分工、操作程序、资金用途、监管措施。对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贫困县要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和各部门专项规划,提出包括主要目标和具体任务在内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各部门应予以认可,并将其作为加强指导、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
(三)严格资金监管。
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机制,切实加强整合资金日常监管,对贫困县资金监管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建立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各地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建立资金、项目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和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要严肃追责。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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