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计生委、省公安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违法生育问题的管理办法(试行)
询律网小编整理
2024-11-21 13:42
93人看过
计生
流动人口
人口
山东省人口计生委、省公安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违法生育问题的管理办法(试行)(鲁人口发[2007]55号2007年8月)为深入贯彻落
山东省人口计生委、省公安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违法生育问题的管理办法(试行)
(鲁人口发[2007]55号 2007年8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鲁发〔2007〕9号),全面落实各级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职责,有效遏制“为超生而流动和在流动中超生”现象的发生,确保实现全省“十一五”人口规划确定的到2010年末全省总人口控制在9600万以内的目标,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印发的《省直相关部门2007年度履行人口计生工作职责指导意见》和全省人口计生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省公安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工商局联合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全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率达到90%以上。主要指标:流出地与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协议书)》;全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发证率、人口计生及相关部门验证率达到90%以上;全省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建档率、通报率、回执率、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通报率达到90%以上。
二、职责任务
各级相关部门在层层签订系统内部《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基础上,认真履行以下部门职责。
(一)人口计生部门:
1、流出地:
(1)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合同书(协议书)》制度。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名义,与外出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协议书)》,并认真执行合同(协议)条款;
(2)对流出育龄妇女,认真审核其身份、婚育、节育措施等状况,免费办理《婚育证明》,对有生育现象的及时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3)经审核后,为符合生育规定的育龄妇女免费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二孩《生育证》;
(4)加强对流出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5)建立健全流出育龄妇女基础信息管理档案和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平台的交流;
(6)落实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7)积极开展对流出人口家庭“关怀关爱”活动,参与“共享蓝天”全国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大行动。
2、流入地:
(1)建立健全流入育龄妇女《婚育证明》审验制度,对符合生育政策的已婚育龄妇女要同时查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二孩《生育证》,对已育的核实其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对未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劝其落实长效措施;
(2)建立流入育龄妇女信息管理档案,根据婚育状况进行分类管理;
(3)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平台的应用,及时向流出地通报信息、接受回执,定期发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4)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宣传咨询和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5)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辖区域流入育龄妇女进行清理清查,审验《婚育证明》。对未持《婚育证明》或持有无效《婚育证明》的,及时建立信息管理档案,并督办或发放临时《婚育证明》;
(6)对流入育龄妇女出现意外妊娠的,及时联系并配合流出地人口计生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对发生违法生育的,将出生信息通报给流出地,并与流出地协商征收社会抚养费;
(7)建立流动人口违法生育有奖举报制度;
(8)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
(二)公安部门:
1、派出所在为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办理暂住登记和对辖区租赁房屋日常检查时,要同时查看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人口计生部门。
2、实行流动人口信息共享,落实定期通报制度。派出所每月向当地乡(镇、街办)计生办通报办理暂住登记的育龄妇女及持有《婚育证明》情况;县级公安部门每半年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一次流动人口情况;市级公安部门每年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一次流动人口情况。
3、会同人口计生部门不定期地进行流动人口的情况检查。清理核查流入育龄妇女是否持有《婚育证明》;已妊娠的是否持有《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入户做好流动人口中意外妊娠或违法生育人员的说服教育工作,劝其终止妊娠,对已经违法生育的劝其主动接受处罚。
4、建立警计联手责任制。充分发挥社区警务室和驻地片警广泛联系群众的特点和优势,积极配合基层计生工作人员,共同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三)工商部门:
1、在为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办理个体营业执照时,要求其出示《婚育证明》,对未持《婚育证明》的人员告知其应回户籍地办理,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人口计生部门。
2、实行人口信息共享和落实定期通报制度。基层工商所每月要向当地乡(镇、街办)计生办通报办理执照的育龄妇女的情况;县级工商部门每季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一次情况;市级工商部门每年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一次情况。
3、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各类市场、商厦、宾馆及餐饮服务等从业的流动人口育龄群众的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对流动人口中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员进行查处。
4、积极支持、协助当地计生协会在流动人口聚集地,建立计生协会组织、发展会员、开展活动。
5、对违法生育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个体户)的信誉档案。
(四)建设(房管)部门:
1、各级建设部门加强对建筑施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在审批外来建筑企业进入城镇施工时,同时审查企业的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开展工作情况,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办理注册手续。
2、建设开发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要积极协助人口计生部门、街道和社区做好对新建住宅小区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3、物业管理企业要依法落实国家、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4、加强对城市拆迁户的计划生育管理。配合公安、计生等部门做好人户分离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确保无缝隙覆盖。
5、实行人口信息共享和落实定期通报制度。县级建设(房管)部门每半年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一次情况;市级建设(房管)部门每年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一次情况。
6、凡物业企业、施工单位发生违法生育的,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信誉档案。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1、加强对农村外出务工等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在业务技能等培训中要设置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课程,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2、督促用工单位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加强对用工单位人事档案的检查力度,督促用工单位及时向驻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用工人员的有关情况,协助人口计生部门、街道做好用工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对发生违法生育的用工单位依法惩处。
3、实行人口信息共享和落实定期通报制度。乡(镇、街办)劳动保障部门每月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一次流动人口情况;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每季度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一次情况;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一次情况。
三、保障措施
(一)各级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把履行人口计生工作职责,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减少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纳入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规划之中,做到同部署、同调度、同检查、同考核。
(二)各级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业务工作相对应的处(科)室要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抓好督导落实。在基层,要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好这项工作。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在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时,要把本《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纳入其中。
(三)各级相关部门在研究制定有关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方面的政策规定时,要充分考虑国家和省现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使之能够相互兼容,形成有利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环境。
(四)各级由人口计生部门牵头,定期组织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联席会议,通报交流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研究阶段性工作。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
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育龄公民:(一)户籍不在本省,拟在本省居住一个月以上的;(二)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