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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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鲁价调发[2006]151号2006年8月7日)各市物价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鲁价调发[2006]151号 2006年8月7日)
各市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鲁发[2006] 1号),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与收费管理,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家发改委的有关部署和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物价部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1、进一步提高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大意义的思想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全省各级物价部门要深刻认识和领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上来,切实增强为建设新农村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切实增强物价部门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责任感。价格与农民利益息息相关,农村市场价格秩序是否规范,农产品和农资价格是否稳定,农产品价格结构和工农业产品比价关系是否合理,农村收费管理政策是否落实,都直接影响农业生产、农民增收以及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物价部门责无旁贷,任务艰巨。
3、积极履行职责,促进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省各级物价部门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从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村稳定等方面,充分发挥价格调控、价格管理、收费管理、价格监督检查、价格服务等方面的职能作用,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加强价格调控,努力保持重要农产品价格基本稳定
4、坚持和完善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政策。加强粮食价格监测,进一步完善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的站点要挂牌收购,坚持依质论价、优质优价,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
5、认真落实农产品价格扶持政策。认真执行烤烟、桑蚕茧收购价格政策,完善分等定级体系,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对鲜活农产品运销继续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减免车辆通行费;继续认真落实禽类产品养殖、加工、出口收费减免政策,促进农产品生产和流通。
6、健全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尚未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市、县应依法加快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并完善办法,加强征管,规范使用。要加大对农村和农业的扶持力度,通过实施价格补贴、贴息及无息贷款等方式,支持农业生产基地建设,扶持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提高抵御自然灾害和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能力。
三、加强涉农价格与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7、加强化肥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调控。继续对尿素等重要化肥品种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实行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控制。对碳酸氢铵等其他化肥品种,授权各市根据当地实际,采取必要的监管、调控措施。认真落实扶持化肥生产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强对种子、饲料、农药、农膜、柴油等农资价格的监控,探索建立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增支综合直补制度。
8、稳步推进农村电价改革。结合新一轮煤电价格联动政策的实施,在济南、淄博、枣庄三市试行城乡用电分类同价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全省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落实和完善针对农民的用电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农村电价秩序,降低农民电费负担。全省城乡中小学教学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9、加快推进农业水价改革。逐步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合理制定农业用水到户价格,严禁搭车收费和乱收费。按照保本原则,适度调整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把农村生活用水价格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授权市、县物价部门管理。对农业灌溉、农业非经营性取水和农村生活用水免征水资源费,对农业生产、生活用水免收水土流失防治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取水许可证工本费等收费,减轻农民用水负担。
10、改革食盐价格政策。对海带、海蜇等海产品加工用盐价格给予适当优惠。
11、规范农村教育收费。全面清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完善“一费制”收费政策,坚决杜绝乱收费。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继续实施“两免一补”政策。2007年底以前全面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除按“一费制”规定的额度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严格限制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并做到逐年降低,2010年择校生的比例降低到20%以内,择校费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降低25%左右。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采取招投标等综合措施降低教材价格。教辅材料坚持学生自愿原则实行总额控制,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
12、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秩序。加强对农村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支持农村零售药店发展,促进市场竞争,进一步降低农村药品零售价格。规范农村乡镇卫生院、村诊所、村卫生室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行为,合理制定与农民收入水平相适应的收费标准,抑制医疗服务中的乱收费行为,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
13、加强和改进殡葬收费管理。遗体接运、火化、骨灰盒寄存收费继续实行政府定价,由省管理;其他殡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授权市、县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督促殡葬机构事前向丧属提供服务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由丧属自主选择,禁止搭车收费、捆绑收费等变相强制收费行为。
14、规范农产品检验、检疫和认证收费。对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农机产品检验,要严格执行省级以上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畜禽、畜禽产品检疫以及农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进行清理整顿,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计费办法不合理的要改革计费办法。各有关检验、检疫、认证机构或单位不得违规重复检验、检疫、重复收费和乱收费。
15、加强农村集贸市场收费管理。清理规范农村集贸市场收费,除省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严禁各种名目的乱收费。逐步取消农村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促进农村市场的发育和完善。
四、完善涉农价格与收费政策,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16、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价费政策。研究制定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价格和收费政策,并对相关收费进行全面清理,防止借新农村建设之名加重农民负担。
17、规范有线电视等服务收费。合理制定农村有线电视收费政策,对农村低收入用户实行收费减免。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减免“村通工程”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政策规定。授权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必要时对农村图书馆、体育设施使用等方面收费进行规范,其规范的办法和措施报省备案后实施。
18、完善农村通信价格政策。研究制定电信资费向农村倾斜的相关政策,督促电信企业尽快推出适合农村市场和农民需要的电信资费套餐,满足不同层次的通信需求。进一步降低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标准。加快建立电信普遍服务基金,促进农村电信普遍服务事业发展。
19、规范农民建房收费。农民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利用办理建房手续等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接受咨询、设计等服务并收取费用。
20、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推动建立规范的基准地价确定、公布和协议出让最低价制度,制定并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落实征地补偿同地同价政策。合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凡尚未制定、公布地面附着物和青苗具体补偿标准的,年内要制定并予公布。
21、加强农村客运价格管理。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和运营成本,合理确定农村客运价格。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农村客运的各项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落实好各项补贴政策。
22、落实农村教育设施建设收费减免措施。认真落实农村学校、校舍维修改造和教育设施建设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减免措施,对实行政府定价的相关经营服务性收费予以减半征收。
23、建立农村环保收费制度。各市、县要从当地实际出发,认真研究促进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的收费政策,适时提出具体意见,报省研究同意后执行。建立和完善促进生态建设、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的生态补偿机制,改善农村卫生环境。
五、全面整顿规范涉农价格和收费,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24、清理农村行政事业性收费。凡不利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的收费政策,要及时研究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降低,歧视性的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已出台的各项支农惠农价格和收费政策,要制定得力措施,确保落到实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今后不出台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提高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25、清理针对进城务工农民的歧视性收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合理流动和进城就业的各种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其他针对进城务工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采取任何歧视措施。有关机构或单位为外出务工农民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不得违规收费,提供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利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等审批事项或手续时,搭车收费,变相收费,强制服务收费。
26、加强农民就业培训收费管理。切实规范涉及农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收费,支持新型农民科技培训,提高农民务农、转产转岗就业能力。依法开展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凡经批准收取费用的,必须落实规定的教程和教学期限,否则不得收费。凡安排有专项资金的,不得向农民收取培训费。严禁强制农民参加各种有偿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并收取费用。
27、规范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公开、公正、自愿委托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粮食购销合同公证、乡镇法律服务等收费的管理。规范专门面向农民的农机作业、农机维修、农业科技推广等收费。禁止行政机关将行政职能分解给中介组织,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禁止利用行政权力在办理农民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外出务工、建房等相关手续时搭车收取服务费、搭售商品或指定农民接受生产经营单位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禁止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行为。
六、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督检查,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28、巩固和完善涉农价格与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丰富涉农价格与收费公示形式,完善公示范围、公示内容,巩固公示成果。推行农村公示牌(栏)维护管理责任制,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市场化运作、收费单位出资等多种方式,筹措维护经费,保证公示牌(栏)及时更新和维护。加强县、乡、村三级价格监督网络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尽职尽责,确保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价格和收费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29、坚持开展涉农价格检查。坚持开展农资价格专项检查和市场巡查,重点加强对化肥、农药、种子等价格的监督检查。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农业用水价格、农村用电价格等农业生产性费用检查,严格控制在农业灌溉、排涝排渍等收费中随意增加水电损耗率、层层加价等现象。结合推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开展农村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检查。适时组织开展粮食、烟叶、桑蚕茧等农产品收购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坚决制止各种乱涨价、压级压价等违法行为。
30、抓好涉农收费检查。重点加强对教育、国土、建设、计生、民政、质监、卫生、工商、县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等部门和单位收费的检查,制止农民反映强烈的农村中小学教育、农民建房、殡葬服务、农民进城务工、质量技术检验、畜禽检疫、市场管理等方面的乱收费行为。
31、充分发挥价格举报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进一步加强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宣传,鼓励和引导农民大胆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对农民举报的乱涨价、乱收费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典型涉农价格违法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七、加强价格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32、大力开展“价格服务进农户”活动。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在全省农村广泛开展“价格服务进农户”活动。要按照省的统一部署,把价格法律法规宣传、价费公示、政策咨询、投诉受理、信息服务等作为活动重点,充分利用农村价格服务网络,为农民群众增收减负提供可靠的价格政策服务和价格信息服务。
33、加强价格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传播媒介,通过宣传栏、宣传车、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广泛宣传农村价格政策,指导农民自觉运用政策和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4、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产品成本核算体系,全面、翔实地反映农业生产成本效益情况,为制定农村经济政策、农业补贴政策和农产品价格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强对不同耕作方式、不同生产技术、不同规模类型、不同组织形式、不同品种品质的农产品生产成本收益情况的调查分析,帮助农民找到提高效益、增加收入的新途径。加强对农产品成本调查户的信息服务,充分发挥农产品成本调查户“一户带百户”的示范作用,引导广大农民合理调整生产结构,及时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经济效益。
35、加强农产品价格监测分析。进一步加强对蔬菜、水果、生猪、棉花、油料、水产养殖等重要农副产品及化肥、农药、农膜、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监测分析和趋势预测,提高价格监测分析的时效性、准确性和科学性,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为农民及时调整种植、养殖结构提供重要参考。
36、加大价格信息发布力度。逐步建立覆盖大多数乡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经营大户的价格信息服务网络,及时向农业生产者发布和提供价格信息咨询服务。充分利用城市的市场、技术和信息资源优势,积极开展农产品价格信息下乡到村活动,及时、广泛地向农民提供各种信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37、加强涉农价格认证服务。进一步做好农村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服务,开展对农村经营者价格信誉认证服务。积极开展或参与涉及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农民房产、土地承包、土地征用等价格纠纷认证,促进各类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
八、加强队伍建设,不断夯实农村物价工作基础
38、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物价部门要把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摆到突出位置,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带头研究、部署有关工作。要加强对农村价格监督站和义务价格监督员的业务指导,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发挥好他们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39、凝聚农村价格工作合力。各市、县要根据新农村建设的实际,整合农村价格管理、价格检查、价格举报、价格监测、成本调查、价格认证等工作职能,形成多位一体的农村价格服务体系。
40、牢固树立扎实务实的工作作风。各级物价部门的领导同志要带头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农户,主动与农民交朋友,开展细致周密的调查研究,制定符合农村实际、体现农民意愿的价格政策措施。各市、县(市、区)物价部门要建立物价干部农村工作联系点制度,定期进行沟通、交流,直接了解农村和农民情况,为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要及时总结交流农村物价工作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农村物价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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