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水利用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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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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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水利用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3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水利用工作的意见
(鲁政发[2007]3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海水利用工作,扩大海水利用规模,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海水利用专项规划》,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海水利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水资源短缺是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水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基础性自然资源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经济资源。我国人均水资源量为2200立方米,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4,被联合国列为世界上最缺水的13个国家之一。我省人均水资源量仅有328立方米,不到全国的1/6,属资源性缺水,且为极度缺水。按照我省“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经济发展速度预测,2010年,全省需要水资源311亿立方米,但可供水资源只有278亿立方米,即使加上南水北调13亿立方米,缺口仍达20亿立方米。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二)海水利用是解决我省沿海地区水资源短缺的现实选择。我省沿海青岛、东营、烟台、潍坊、威海、日照、滨州7市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2006年实现的GDP占全省一半以上,但拥有的水资源总量却只有全省的1/3,水资源供需矛盾十分突出。虽可通过大力节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跨区域调水等措施缓解水资源短缺矛盾,但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淡水资源短缺问题。因此,走利用海水替代淡水的路子是解决沿海地区水资源短缺的现实选择。目前,全世界已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应用海水淡化技术,建设海水淡化厂1万多座,解决了1亿多人的用水问题。年直接利用海水超过7000亿立方米。加快海水开发利用是我省沿海地区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三)我省具备发展海水利用的条件。我省东部半岛地区位于黄海、渤海之间,海岸线全长3121公里,占全国海岸线的1/6,具有发展海水利用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近年来,沿海各市在海水利用方面取得长足进展,海水利用能力逐步扩大,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海水利用产业初具规模。截至目前,全省已建海水淡化工程15处,淡化能力1.96万立方米/日,以反渗透和低温多效蒸馏为主的淡化技术日渐成熟。海水直接利用主要应用在电力、化工等领域,年利用海水30亿立方米。在海水化学资源综合利用方面,我省创出了“一水多用”的生产模式,走在了全国前列。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确立海水利用在我省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明确保障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用水需求的工作目标,重点发展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坚持统筹规划,强化宏观调控,加强政策引导,依靠科技支撑,实施示范带动,优化用水结构,实现有效替代,促进全省水资源平衡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与市场驱动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培育有利于海水利用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优化海水利用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海水利用由潜在的市场需求转变为现实的有效需求。
2.政策激励与制度约束相结合。制订和实施促进海水利用的激励政策,延伸海水利用领域,扩大海水利用规模,支持海水利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积极鼓励利用海水。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抑制淡水资源的过度消耗。
3.有效替代与优化结构相结合。在合理的经济技术条件下,用海水替代淡水,具备利用海水条件的环节都要利用海水,不断提高海水替代淡水资源的贡献率,进而优化我省沿海各市的水资源使用结构。
4.海水利用与生态保护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把开展海水利用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统一起来,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防止由于海水利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实现海水利用产业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持续发展。
5.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在城市供水方面,着力培育一批海水淡化示范项目;在火电、化工等高耗水行业,突出抓好一批海水利用重点工程。通过示范引导,带动全省海水利用工作全面开展。
(三)目标任务。到2010年,海水淡化能力达到20-25万立方米/日,直接利用海水130亿立方米/年,初步建立海水利用技术支撑体系、政策法规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和服务管理体系。
到2020年,海水淡化能力达到45-50万立方米/日,直接利用海水245亿立方米/年,建立完善的海水利用技术支撑体系、政策法规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和服务管理体系。
三、发展重点
(一)海水淡化。重点解决海岛军民、沿海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作为锅炉补水等工业用的高纯水,使海水淡化水成为海岛的第一水源、沿海城市的重要水源。主要发展低温多效蒸馏技术和反渗透技术,鼓励发展水电联产、热膜联产,开发推广水电联产、热膜联产等多种技术相结合的集成化技术,降低海水淡化的生产成本。建设一批海水淡化项目,形成沿海城市较为可靠的海水淡化水供应能力。
(二)海水直接利用。在沿海各市具备海水利用条件的电力、化工等行业以解决冷却用水为重点,分期分批推广应用海水直流冷却和循环冷却技术,鼓励应用海水循环冷却技术,建设海水循环冷却示范工程。扩大海水直接利用领域,推广海水源热泵技术,鼓励电力、钢铁、石化、化工等行业利用海水脱硫、冲灰、冲渣。建设一批海水抽水站、配水库、输送管道等设施,逐步扩大大生活用海水的使用范围。
(三)海水化学资源综合利用。在循环经济原则指导下,重点发展海水“一水多用”技术,加大从海水中提取盐、溴、镁等系列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力度,建设大规模海水提溴、提镁示范项目。将海水淡化与发展新型制盐业相结合,建设利用海水淡化产生的浓海水制盐示范项目。发展系统海水利用,把海水循环冷却、余热海水利用、海水淡化以及化学资源利用有机结合起来,延伸海水利用产业链,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四)工厂化海水养殖。鼓励利用热电厂海水冷却排放的温排水开展海水养殖,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综合利用。研究节能高效的封闭型工厂化养殖系统,建立封闭型循环海水养殖示范项目,避免或减少养殖排水对海域的污染。
(五)海水利用技术装备。组织重大技术攻关,积极研发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海水淡化技术、直接利用技术,以及风能、太阳能、潮汐能等可再生能源与海水淡化相结合的工艺与技术。提高现有技术水平,降低反渗透膜的操作压力,提高反渗透系统回收率和预处理能力,增强抗污染能力。发展海水淡化设备、循环冷却装置,攻克海水利用防腐蚀技术、防生物附着技术。加快高性能海水淡化反渗透膜、能量回收装置、高压泵以及高效蒸馏部件的国产化进程。
(六)实施“134”海水利用推进工程。打造1个综合区。把青岛建成集科研、应用、产业化示范于一体的海水利用中心发展区,为沿海其他地区提供海水利用咨询、设备设计加工等服务。建设3个产业带。在烟台、威海建设海水淡化产业带,在潍坊、滨州、东营建设海水化学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带,形成环山东半岛沿海工厂化海水养殖产业带。实施4个示范工程。大规模海水淡化工程:烟台牟平区养马岛16万立方米/日低温核能海水淡化工程、青岛黄岛电厂8万立方米/日海水淡化工程、青岛百发10万立方米/日反渗透海水淡化工程;沿海高耗水企业海水直接利用示范工程:到“十一五”期末,年新增直接利用海水量100亿立方米以上;大生活用海水住宅小区示范工程:建设2-3处使用大生活用海水的住宅小区;海水利用示范城市创建工程:支持青岛市创建国家级海水利用示范城市,组织开展省级海水利用示范城市创建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海水利用的宏观指导。
1.编制全省海水利用专项规划。在遵循我国中长期水资源节约和替代规划的基础上,科学统筹,编制和实施全省海水利用专项规划,分析我省海水利用面临的形势、任务,明确海水利用的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区域布局,确定促进我省海水利用快速、健康发展的政策与措施。
2.沿海各市制定海水利用发展规划。沿海各市要根据本市在全省海水利用专项规划总体布局中的定位,结合实际,制定本市的海水利用发展规划,进一步分解细化目标任务,规划一批重点海水利用项目,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
(二)建立促进海水利用的激励约束机制。
1.从源头把好海水利用关口。严格限制沿海各市新建以淡水为水源的高用水项目,鼓励电力、石化、化工、钢铁等高用水行业利用海水替代淡水发展生产。年用淡水量超过200万立方米的工业项目,必须配套建设海水淡化工程。对海水淡化、水电联产、海水冷却、海水冲洗等项目,优先立项,重点支持。
2.多渠道筹措海水利用资金。在保证政府对淡化水控制权的前提下引入竞争机制,鼓励采取BOT(建设-经营-转移)融资模式。鼓励企业自有资金、社会资金和境外资金投资建设海水利用项目。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将国家重点支持的海水利用项目和我省海水利用示范项目列入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范围。
3.改造既有用水设施。沿海各市要对大宗用水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和分类排队。凡是具备利用海水替代淡水条件的,都要进行技术改造,限期改用海水作为主要水源;逾期不改造的,要限制供水。
4.积极探索实施新的供水价格形成机制。省和沿海各市要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按照水源、用水性质等,合理制定分类水价,稳妥提高供水基础价格。实行鼓励海水淡化的价格政策。适当提高钢铁、电力等高耗水行业的淡水价格,增强海水利用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对进入城市供水管网的淡化水,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5.对海水利用给予必要的政策和资金优惠。允许私营经济和国外企业投资建设海水利用项目,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对以供应居民生活用水为主要目的的海水淡化水厂和以海水作为锅炉软化水、冷却用水的工业企业,在电价、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对其供水管网建设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6.实行海水利用考核奖励制度。沿海各市要对重点企业、单位和县(市、区)海水利用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对发展海水利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企业和重大海水利用科研成果,各级政府要给予表彰奖励。
(三)构筑海水利用技术支撑体系。
1.加快海水利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充分发挥高校、海水利用科研单位和企业技术中心的研发优势,加快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海水利用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通过产学研结合,加快海水利用关键技术与设备的国产化进程,加大技术推广和应用,提高装备标准化、系列化和成套化水平。培育海水利用技术服务机构,强化能力建设。
2.引进消化吸收海水利用先进技术。坚持引进消化吸收与自主创新相结合,不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在总结我省海水利用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的海水利用技术,结合我省实际进行再创新。
3.建立海水利用信息交流平台。建立能够迅速连接省内外、国内外海水利用技术研发、使用单位,并能及时交换海水利用相关资讯的信息平台。组织开展海水利用学术交流和技术产品推介等活动。加强海水利用技术交流、信息沟通、政策咨询,降低海水利用技术研发和推广成本,提高利用效率。
(四)优化沿海地区水资源结构。
1.发展节水型产业。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调整沿海各市产业结构和布局,逐步建立与区域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经济结构体系,实行“量水而行,以水定发展”。鼓励新建发电厂、热电厂、化工厂等高耗水企业趋海布局建设,便于海水的大规模应用。
2.加快海水替代步伐。在项目规划、设计、审批、水资源论证等环节,推动具备条件的项目利用海水。淘汰耗水高、污染重、附加值低的落后技术、产品、设备和工艺。稳步推进海水置换,实现有效替代,逐步提高海水在沿海各市水资源结构中的比重。
3.支持淡化海水进入城市供水管网。在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鼓励海水淡化水进入城市供水管网。供水价格由各地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五)建立海水利用标准体系。
1.加快制定和实施海水利用标准。制定一批海水淡化、直接利用以及海水化学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产品标准。制定发电、钢铁、化工、石化等重点行业海水利用技术规范。加强海水利用产品装备的质量监督检验,促进海水利用产业规范化发展。
2.制定海水利用环保标准。依据环境保护和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研究防止海水利用造成海洋污染的措施。通过建立海水利用环保评价标准体系,研究制定海水利用系列环保标准,为所有海水利用建设项目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奠定基础。所有海水利用建设项目都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实现达标排放,确保海水利用产业与海洋环境保护和谐发展。
(六)加强组织领导。
1.把海水利用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沿海各市要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海水利用的重要意义,确立海水是水资源的战略观念,把海水利用作为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科学决策,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2.建立海水利用综合协调机制。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发改、海洋与渔业、财政、建设、水利、科技、环保、质监、物价等部门,建立海水利用综合协调机制,确保海水利用工作有组织、有步骤推进。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省、市建设节约型社会联席会议要定期研究海水利用的重大问题。
3.加大海水利用的宣传力度。通过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技术推介等活动普及海水利用知识,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尤其是可利用海水的企业和单位对海水利用的重要意义以及海水利用的技术与发展、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认识。
4.培养海水利用专业人才。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快培养海水利用人才,造就一支具有较强业务素质和较高专业知识的海水利用人才队伍,为海水利用科研、标准体系建设、管理、工程建设、技术服务等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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