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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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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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意见(三政〔2004〕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意见
(三政〔2004〕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3〕7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意见》(豫政〔2004〕35号)精神,提高农民素质和转岗就业能力,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步伐,促进农民增收,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关键是农民增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中明确指出,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既是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重要举措,又是提高我国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产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对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市农民外出务工已成为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2003年,全市农民工资性收入达到715.6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三分之一。但从总体上看,我市农民工转移培训工作起步较晚,农村劳动力总体素质不高,缺乏专业技能,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低,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目前,我市现有劳动力92万人,其中富裕劳动力50万人,已转移12万人,还有38万人有待转移,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作为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战略任务,切实抓出成效。
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坚持统筹协调的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扶持、齐抓共管,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整合资源、创新机制,按需培训、着重实效”的原则,面向工业化、面向现代化、面向城镇化,以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国家项目-“阳光工程”为依托,以引导性培训为基础,以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逐步形成政府统筹、部门主管、教育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培训的工作格局。
(二)目标任务
2004年全市培训农民工10万人次,其中引导性培训5万人次,职业技能培训2万人,岗位培训3万人,工资性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达到35%。到2010年,全市培训农民工70万人次,其中引导性培训35万人次,职业技能培训14万人,岗位培训21万人次,力争实现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村劳动力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60%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中来自工资性收入占50%以上。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全面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一)分类培训,整体推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主要分为引导性培训、职业技术培训、岗位培训等三类。
引导性培训。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农村劳动力,由劳务输出地政府组织开展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知识的引导性培训,帮助他们提高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树立新的就业观念。主要通过集中办班、咨询服务、印发资料以及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手段,多形式、多途径开展培训。引导性培训是政府支持下的公益性培训,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职业技能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是政府公共财政支持,在输出地开展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前的短期职业技能示范培训项目,按照“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督、农民受益”的原则组织实施。要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培训时间一般为15-90天,以定点和定向培训为主,具体培训工作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承担。当前,培训重点是家政服务、餐饮、酒店、保健、建筑、制造等用工量大的行业的职业技能。今明两年重点扶持开展由政府财政补贴的短期技能培训,每年完成2万人职业技能培训任务。要选择1-2个劳动力输出数量大、工作开展好的县(市)区作为示范基地,每个县(市)、区要选择2-3个培训机构作为示范性培训机构,开展由政府财政补贴的短期技能培训,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岗位培训。用工单位负有培训本单位所用农民工的责任。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和城镇就业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定期抓好岗位新技术、安全生产等知识的岗位培训。培训经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纳入用人单位的成本核算。
(二)整合培训资源,增强转移培训能力。农业、财政、劳动保障、教育、科技、建设、扶贫、团委、妇联等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要通力协作,紧密配合,把分散的培训力量集中起来,统一使用,积极推进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各级农广校、农村职业学校、农村成人学校要成为农民科技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重要阵地;农村普通中学要开设职业培训和就业训练的课程;城市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要结合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专业结构,在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作用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进城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改造和完善市、县两级教育培训机构,加强基地建设,完善培训条件,建设一批能起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尤其是具有地方特色的民办机构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建立科技培训中心,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凡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不管是公办、民办,均可以承担政府公共财政支持的转移培训项目。
(三)自主自愿,按需培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加强对培训机构监管的同时,要将转移培训的具体工作交给培训机构承担,对培训机构实行五自主,即自主招生、自主管理、自主培训、自主组织就业、自主跟踪服务。对参加培训的农民,要让其自主选择培训单位、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防止和纠正强迫农民参加培训的做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联合,并与劳务输出机构和用人单位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实现培训与输出的良性互动。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根据市场需求和用人单位需要,采取订单培训、委托培训、校企联合等形式,开展定向培训,确保培训转移就业率。认定培训机构,实行公开招标,必须把就业和培训挂钩,要把是否拥有用人单位委托培养的订单和较强的职业介绍能力作为首选条件,择优确定。
(四)打造劳务经济品牌。各地要根据当地人文、历史和已经形成的就业优势等特点,树立劳务输出商品意识,发展劳务输出产业,努力打造具有地方特色和竞争优势、享誉国内外的劳务经济品牌。
四、加强管理,强化服务,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创造良好环境
(一)强化收费管理,降低农民参加转移培训和转移就业的成本。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和企业使用农民工手续时,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严禁越权对农民工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坚决取消针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转移就业的不合理收费。要防止强制农民参加收费职业技能鉴定,针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鉴定除收取一定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要规范教育培训机构和劳动力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不得借国家财政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转移就业之机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高收费。
(二)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制定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具体政策,清理、废止限制和歧视农民工的政策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简化农民进城务工的各种手续,防止变换手法向进城就业农民及用工单位乱收费。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统计制度,实行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服务政策,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三)建立和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资源信息体系,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资源信息体系,形成市有资源库,县(市)区有网络,培训机构有台账的工作格局。及时、准确公布劳动力资源、培训基地和市场劳动力供求等信息情况,为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就业工作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加强省际、市际劳务协作,在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建立劳务输出机构,形成劳务接收地、中介组织、劳务输出地之间互通信息、密切协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工作机制,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组织化程度。
(四)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各级政府不得在承包期内收回或调整农民承包的土地,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允许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流转收益归原承包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五、精心组织,加强领导,为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已经成立三门峡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切实负起责任,真正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研究制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政策和措施,把转移培训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目标,实行严格的年度考核,营造有利于转移培训工作的良好环境。
(二)落实培训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落实培训责任。农业部门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牵头部门,在负责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时,重点做好培训机构的认定、招标、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要负责落实培训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劳动部门要做好劳动力输出工作,负责农民工的职业技能鉴定和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组织本系统职业培训机构参与转移培训工作;教育部门要组织本系统教育培训资源参与转移培训工作;科技部门要利用各种科技培训中心、科技示范基地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扶贫部门要重点做好扶贫对象的转移培训工作;建设部门要重点做好建筑行业农民工的转移培训工作;其他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组织也要结合各自实际,积极参与配合搞好转移培训工作。
(三)切实增加投入。建立政府、用人单位、农民工个人共同分担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投入机制。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专项培训资金,专门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对中央投资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配套资金,省、省辖市、县(市)区按2∶2∶6的比例进行配套,原则上县财政不得少于10万元。扶贫开发资金按一定的比例切块用于扶贫对象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金融部门要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用于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用人单位开展农民工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的比例提取,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要通过政府和用人单位的投入,调动农民参加转移培训的积极性。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开展转移培训工作的需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工作经费,资金只能用于参加转移培训农民的补贴,真正让农民受益,不得用于培训单位的基本建设、培训条件改善和技能鉴定开支以及项目管理部门的管理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提高使用效益。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采取各种有效的方式,大力宣传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方针、政策,宣传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引导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更加有效地开展培训工作;积极宣传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先进单位和经过培训、艰苦创业、取得显著成效的务工人员,吸引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参加培训,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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