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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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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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三政〔2006〕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政〔2006〕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豫政〔2006〕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严格落实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坚持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部署年度消防工作。遇有特殊情况,要随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要把公共消防设施、灭火救援力量建设和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以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点工作纳入政府督办事项,定期进行督查。
(二)严格落实行政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应明确各自职责分工,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沟通信息,研究对策,解决问题,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各级行政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的各项措施,有针对性地进行消防安全自查和治理,依法督促所属单位整改火灾隐患。
(三)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严格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定期保养消防设施,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自我评价活动,推动标识化管理,全面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四)严格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河南省农村消防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87号),切实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规划,建立县、乡两级政府和村委会分级负责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健全消防工作组织,设立消防宣传阵地,配备基本消防设施,从根本上扭转农村火灾不设防的难题。
(五)严格实行消防工作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评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建设等考评范围,定期检查考评。要层层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把事前追究与事后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机制。
二、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六)认真做好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制定城市消防规划。在今年完成县级以上城市及县政府所在地镇和渑池县张村镇、陕县西张村镇、灵宝市大王镇和豫灵镇、卢氏县五里川镇专项消防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的基础上,要按照《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三门峡市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三政〔2003〕31号)要求,2007年底前完成灵宝市朱阳镇、阳平镇,渑池县洪阳镇、英豪镇,陕县观音堂镇,卢氏县官道口镇、官坡镇等7个镇的消防规划编制工作。2008年底前,要完成湖滨区交口乡,渑池县天池镇,灵宝市阳店镇、函谷关镇、焦村镇、故县镇、西闫乡,卢氏县范里镇、朱阳关镇、杜关镇、东明镇等11个乡(镇)的消防规划编制工作。
(七)依法加快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2007年底前,渑池县张村镇、陕县西张村镇、灵宝市大王镇和豫灵镇、卢氏县五里川镇等5个省重点镇的市政消火栓要基本达到国家标准。2008年底前,市区和县城的老城区市政消火栓建设要达到国家标准要求。2010年,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问题要得到解决,新建城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必须与其他市政消防设施同步建设。2008年底,全市必须拆除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各类违章建(构)筑物,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开辟消防车通道。建设、供水等部门要建立有效的消防供水联动机制,每半年至少要对公共消防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维护,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三、深入排查整改火灾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
(八)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对重大火灾隐患,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立案,提出整改措施后报告当地政府将其纳入督查事项,通报政府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协助督促整改,并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每年要确定挂牌督办并消除一批重大火灾隐患。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提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在接报后10日内作出决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停产停业单位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依法报请当地政府,当地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并迅速组织联合执法,消除隐患。
(九)全面控制火灾隐患源头。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把消防行政许可作为前置审批条件。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公安消防部门撤销消防审批许可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撤销相关批准文件。每年要适时组织开展一次针对消防产品的专项治理活动,依法加强消防产品管理,整顿和规范消防产品市场,强化生产、使用、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违法行为。
四、立足实际,全力推动多种形式消防力量体系建设
(十)全面加强公安合同制消防队伍建设。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征招合同制消防人员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5〕91号)要求,今后新增建的消防站,凡没有现役编制的,均建成公安合同制消防站,招收合同制消防人员,并投入灭火执勤。陕县、卢氏县已建成的两个公安合同制消防中队,要在保障其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加大经费投入,按照国家标准,2007年底前配全、配齐所需的各种器材等装备。同时,要加强消防文职雇员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招收3-5名消防文职雇员,并尽早到位。
(十一)积极加强和整合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各地在引进、新建企业中,要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并配齐必备的车辆和人员。根据本地消防站布局和辖区企事业单位消防队伍建设状况,分步分类对企事业单位消防队进行整合,纳入社会灭火救援力量体系,由市公安消防部门统一调度和指挥,参与全社会灭火救援。今年完成整合的6支企业专职消防队,要进一步规范管理,切实提高战斗力。
(十二)积极拓展保安和巡防队伍消防服务职能。要明确保安和巡防队伍的消防服务职能,加强保安员和巡防员的消防常识和灭火救援技能培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等装备,规范服务方式、程序,提高服务质量。从2007年开始,所有新招保安人员必须首先经过消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同时全市所有巡防队伍要开展消防巡防工作,所有保安公司提供消防保安服务。
(十三)大力加强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按照《河南省农村乡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三年发展指导意见》(豫防安〔2005〕15号)精神,全市5个省重点镇要尽快建成有固定队址、队员、执勤装备、必要经费保障的镇办专(兼)职消防队(站)。处于城市消防队(站)保护范围以外的农村乡(镇),2006至2008年各县(市、区)逐年按照本地乡(镇)总数的30%、80%和100%建成多种形式的消防队(站)。要积极鼓励乡镇企业自办或者联办专(兼)职消防队(站)或义务消防队,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车辆装备,承担本乡(镇)火灾扑救任务。
五、完善消防装备结构,建立重特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十四)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各级政府要成立由公安、消防、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重特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指挥和处置各类重特大灾害事故。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重特大灾害事故处置演练。要加快公安消防特勤队建设,2007年上半年三门峡市消防特勤队投入执勤,2007年市消防指挥中心基本建成,2008年投入使用。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结合各地消防装备建设现状,2007年全市抢险救援车、举高类消防车分别达到国家标准的70%、80%。特别是市区和义马市,今后每年都新增1部消防车,2008年底前全市消防车辆全部达到国家标准。同时,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快消防器材装备建设,根据消防特勤队担负任务的需要,采取分阶段增添方式,于2008年底前配齐所需的特种执勤车辆、抢险救援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陕县、卢氏县要重点落实消防员所需个人防护装备配备工作,2008年底前装备配备率达到100%。
六、强化消防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十五)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消防知识纳入国民教育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组织实施。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以及消防宣传日期间免费刊播消防公益广告、设置消防栏目,宣传消防法规、常识。公众聚集场所要利用消防标识、视频、宣传栏等设施和手段,经常向公众宣传防火常识和火灾逃生救援技能。农村要采取各种措施,普及和提高村民的消防安全素质。教育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义务教育、素质教育内容,把消防安全教育作为学校课程教育的重要内容,督促学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九年制义务教育机构每学期要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十六)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安全列入人力资源培训计划,监督社会培训机构按计划实施消防培训,每年安排公务员接受消防培训和灭火逃生救援演练。职工上岗前要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逃生救援演练。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电工、电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专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以及导游、保安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指导监督,确保培训质量。农业、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有计划地加强对农村转移劳动力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七、加大经费投入,尽快完善公安消防部队的基础建设
(十七)严格落实消防业务经费保障制度。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财办行〔2005〕268号)精神,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和财政保障能力,明确消防业务经费供给标准,市级按不低于3.5万元/人年标准执行,地区经济条件较好、消防状况复杂的灵宝市、渑池县、义马市不低于3万元/人年,地区经济条件一般、执行状况较复杂的湖滨区、陕县、卢氏县、开发区不低于2.5万元/人年。根据消防发展需求,今后消防业务经费每年增长率要与当地财政增幅相一致,以解决消防设施欠账过多的问题。对于阶段性专项消防安全工作,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合同制消防队员和消防文职雇员所需经费也要纳入财政预算,并享受同等条件下的各项社会保险统筹。
(十八)努力增加消防装备和消防队(站)建设投入。各级政府要将消防装备、消防队(站)、消防训练基础建设经费纳入保障体系,不断加大消防装备和设施建设投入,城市维护费用于消防设施维护和消防装备建设的经费按照不低于6-8%的要求,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财政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量的资金支持财政困难县消防队和消防装备建设。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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