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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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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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莆政办〔201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关于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莆政办〔201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4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政办〔2016〕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一)对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不含劳务派遣和对外劳务合作)全部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对冠以“中国”、“福建省”名称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我市设立分公司和冠以“莆田市”名称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县(区)设立分支机构,实行属地注册登记制度。
(二)吸引市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来莆开展业务,鼓励市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发达国家、港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资合作,并给予放宽外资股权比例。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人社局、地税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三)对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按《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人才发展的意见》(莆委办发〔2015〕32号)规定执行。
(四)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就业创业指导、就业援助、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用工调剂、职业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以及高级人才寻访招聘、人才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劳务派遣等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列入政府财政保障范围。
(五)对人力资源服务网站和数据库等服务平台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扶持和奖励、全市人力资源服务重大活动的举办以及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开展的高校毕业生见习、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培训、职业介绍、用工调剂、专场招聘会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项目等经费开支,按《莆田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予以经费安排支持。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发改委、科技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六)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消除人力资源服务中间环节的重复征税问题。符合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税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提供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税。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市、县(区)设立分支机构的,经省级或市级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017年12月31日前,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七)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其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额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对初创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国税局、财政局、物价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拓宽投融资渠道
(八)积极搭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金融支持平台。加大增信增贷扶持,政府主导的担保公司要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对政府主导的担保公司开展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担保业务,再担保公司可适当提高再担保代偿比例。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重点服务项目的信贷投入,并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万家小微成长贷”“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等优先向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倾斜。
(九)培育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作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提前介入,辅导企业创造上市融资条件。鼓励小微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和融资,相关配套政策参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的若干意见》(莆政办〔2016〕67号)执行。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经信委、发改委,人行莆田市中心支行、莆田银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扩大对外开放与交流
(十)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稳步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扶持和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承接人力资源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支持引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人力资源服务高端企业和服务项目、经营理念、管理模式。促进市内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与国外同行形成战略联盟,推动人力资源服务离岸外包业务和国际交流业务的发展。深入推进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力资源服务合作。对台湾优质人力资源机构在莆设立分支机构的,省级人才工作经费给予每家30万元以内启动资金支持;对市内人力资源机构到台设立分支机构的,省级人才工作经费给予每家每年10万~30万元的资金支持。市级人才工作经费按规定予以奖励。
(十一)实行高级人才寻访招聘奖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市内用人单位推介或引进高层次人才,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国家“千人计划”的,按《莆田市“借智登高”聚集高端人才计划(2013-2017年)》(莆委办发〔2013〕2号)规定予以奖励;推介或引进A类引进高层次人才和B、C类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按我市人才的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奖励。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优化发展环境
(十二)合理安排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人才培训中心、测评基地、孵化中心、人才公寓等人力资源服务业用地。鼓励园区所在地政府通过租金减免、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吸引人力资源机构入驻。
(十三)发挥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在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依托省、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加快人力资源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建设,逐步实现市、县(区)两级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同步共享;建设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事档案标准化管理。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申报的信息化建设计划,予以优先列入“数字莆田”建设项目。
(十四)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合作共建职业技能实践实训基地;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对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参与职业技能培训予以“见证补贴”。支持择优选派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参与全国、全省知名高校培训;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创业,经本单位同意,报人社部门备案,其人事(劳动)关系3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由所在创业企业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同时允许其回原单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其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作为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对经人社部门资格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其学历、资历,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十五)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网络人力资源市场、人事档案、人力资源招聘会、劳务(人才)派遣、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及配套政策。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执法工作,将人力资源市场执法职能依法委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统一行使,并相应加强人员配备,建设专业化、职业化的高素质人力资源市场执法队伍,提升市场执法和监管水平。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行业诚信档案制度,深入开展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建工作,逐步形成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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